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初审反馈意见涉及募投项目的企业数量在2018年1月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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