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1.8亿,主板IPO终止!

发布日期:2024-08-07 浏览量: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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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据上交所官网披露,因公司及保荐人申请撤回上市材料,江苏**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被终止审核。

**宝达主要致力于为全球知名植保、新材料及制药公司提供定制生产服务,并从事部分动保、医药自主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为跨国企业提供的定制生产服务是将化合物工艺路线的研发与生产深度结合的过程。目前,公司主要为全球植保领先企业FMC和新材料锂化领先企业LIVENT分别提供植保原药及锂化材料的定制生产服务,是其在全球范围内少数定制生产服务商之一。

公司源自植保领域的定制生产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存在大客户依赖、业绩持续下滑

报告期内,FMC始终为**宝达第一大客户。数据显示,2020年-2022年,公司来自于FMC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26亿元、6.68亿元、6.9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77.05%、73.58%、73.64%。

2023年以来,受全球植保行业去库存的影响,FMC的下游分销渠道和种植者从2023年第二季度下半段开始减少了对植保的采购。2023年,公司来自于FMC的营业收入仅为2.75亿元

整体来看,**宝达2021年-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08亿元、9.46亿元和5.64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09亿元、3.23亿元和1.77亿元。2021年至2022年,公司业绩呈稳定增长态势,2023年受植保行业去库存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0.33%;对应净利润同比下降45.07%。
2024年上半年,**宝达业绩依旧呈下滑趋势。公司预计营业收入为3.35至3.70亿元,较2023年同期变动-15.54%至-6.71%,预计归母净利润为8,850至9,830万元,较2023年同期变动-39.59%至-32.90%。
边募资边大手笔分红、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批复

**宝达存在高额分红的情形,在2021年至2023年间,公司实控人连续五次现金分红,累计总额超4亿元。
分红的直接受益群体包括实际控制人陈*、陈*、王*(* WANG)及其亲属胡*妹和王*(* WANG)。分红款项经由香港瑞华中转,最终落入各个股东口袋,主要用于家庭开支、投资理财、子女教育和亲友借贷。

截至2023年底,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约为9.57亿元。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境外资金流水,实控人及其他关键自然人存在大额借贷往来的情况。
**宝达在大手笔分红、资金实力得到增强的同时计划在A股募集高达10亿元的资金,投向辽宁生产基地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两个项目。前述分红总额占募集资金的比例超40%。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申报时,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辽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

2024年2月、6月,**宝达回复上交所首轮问询函、更新财务数据。表示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而辽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批复尚在推进中
问题3、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募投项目为辽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2)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募投项目之辽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
请发行人说明:(1)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手订单及未来订单获取能力等是否相适应;(2)结合宏观市场环境、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态势、行业内主要企业产能、市占率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3)募投项目涉及的具体品种与合作客户的研发或者商业化进展、市场环境等;涉及与FMC/LIVENT合作的,是否取得相关的约定或协议等文件,相关约定或协议的主要内容;(4)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性质情况,取得进展和预计进度,募投项目备案、环评的取得情况;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实质影响募投项目的可行性;(5)结合公司与FMC、LIVENT的合同条款以及关于募投建设的约定或协议情况,说明发行人在辽宁建设新产能的可行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FMC、LIVENT是否会提供资金支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6、关于两高核查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公司使用的部分原材料涉及双高产品;(2)公司曾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支付了赔偿款2,268万元;(3)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入分别为10,871.58万元、9,764.28万元和11,274.5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3)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问题10、关于公司内控和关联交易
10.1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曾向关联自然人陈*、王*出借资金;(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曾于2016年10月前持有上海佩民30.0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监事,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曾从佩民公司股东方处收取PC35产品相关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与佩民公司的关联销售、采购事项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3)陈*已将报告期内收取的PC35项目相关收益退还。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出借资金的背景和原因,是否已清理;相关资金出借是否收取利息及收取标准;(2)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发行人与佩民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3)陈*报告期内收取PC35项目相关收益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收益退还的具体经过及相关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2根据申报材料,(1)2022年1月至8月,公司原高管李某以公司需要将一定数量碳酸锂用于其他用途为由,将碳酸锂领出并自行处置;李某已于11月离职;(2)公司2022年原始合并利润表与申报合并利润表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李某事件的具体过程,发生时间及发现时间、发现和处理过程,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对会计科目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方式以及公司成本核算流程,说明公司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瑕疵;(3)该事件是否属于公司对客户的违约情形,是否存在被LIVENT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与相关主体的诉讼、潜在诉讼或其他纠纷的风险;(4)该事件发生后,客户与公司关于单耗、定制服务费的调整机制是否发生变动,是否与公司签署额外的协议或补充约定;(5)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情况,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实际有效执行;(6)公司2022年原始合并利润表与申报合并利润表存在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1)说明上述事项的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16、关于货币资金和资金流水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2,733.95万元、31,465.99万元和24,199.52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0万元、12,010.45万元和63,147.96万元;(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境外资金流水,实控人及其他关键自然人存在大额借贷往来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的银行账户分布情况,是否存在境外账户或外币存款;银行存款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形;(2)公司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理财产品将资金投向关联方、客户的情形;(3)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的主要流向情况;(4)实际控制人境外资金流水的具体情况、大额借贷往来的情况,是否存在流向客户及其关联方的情形;(5)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利益输送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对报告期内资金流水核查的情况,包括核查范围的选定、账户完整性认定逻辑、重要性水平、主要收入来源及支出去向、发现异常的具体情况及采取的进一步核查程序,说明是否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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