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新规!执业“口碑”提上新高度!声誉信息作为薪酬重要依据,隐瞒从重处理

发布日期:2021-08-19 浏览量: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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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中证协就声誉风险管理中的具化问题向券商征求意见,例如,证券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声誉信息管理,包括正面信息(获得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等)和负面信息(处罚失信处分等)。中政协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证券公司8月26日前反馈意见。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此次执业声誉约束的管理对象不仅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机构本身,还包括证券公司履职个人,甚至包括参加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

而执业声誉内涵则包括了基本信息、被监管表彰或处罚的诚信信息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损害行业形象声誉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且这些信息记录之后,可以通过协会公开或有限公开渠道查询。


一:《管理办法》起草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协会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
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协会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公开、查询、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
二:此次《管理办法》纳入约束的自律管理对象包括哪些?
答: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
协会依托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形成证券行业执业信息库,对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等相关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三:执业声誉信息主要是指哪些信息?
答: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其中,基本信息方面: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
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诚信信息方面:诚信信息为符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措施,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1)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2)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方面: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违法失信种类、详细情况、证明材料等。
具体而言: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2)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4)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5)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6)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7)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8)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9)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10)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信息;
(11)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等。
四:诚信信息很多时候都是公开可查询的,那么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具体指哪些?
答:其他执业声誉信息为在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相应程序认定后记入执业信息库。
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认定单位、认定时间、事项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认定依据、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1)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2)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3)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A级的;
(4)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6)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7)会员(公司总部)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励、表彰决定等。
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认定单位、认定时间、事项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认定依据、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1)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2)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
(3)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过程中收集的负面信息;
(4)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行为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情况;
(5)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涉及降低职务职级、薪酬津贴、绩效奖金、评优考核,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决定;
(6)会员的工作人员受到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
五:执业声誉信息收集的来源主要是哪些途径?
答: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诚信信息等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有些信息通过协会作出并记入执业信息库,有些由会员通过执业信息库报送,协会还可以通过与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六:执业声誉信息伴随终生吗?有效期有多长?
答:执业信息库中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2)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3)协会及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公开和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业声誉信息可以删除更正以及修复吗?
答:执业声誉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或者规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自收到撤销或者变更决定后及时删除、修改相应信息。
协会自收到更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备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更正。协会认为更正申请不成立的,不予更正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前款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协会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变更。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变更、删除的责任。
八:执业声誉信息都会公开吗?外界都可以随便查询吗?
答:效力期限内的执业声誉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和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原则上在协会网站诚信信息栏目公开。自律管理对象的部分基本信息以及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公开。
而有限公开信息是指仅向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公开的信息,(1)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本机构工作人员或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2)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将被从重处理

本次指引对证券公司哪些情形从重、从轻处罚以及对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说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从轻或减轻采取自律措施:

(一)主动发现、上报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行为,且对相关人员落实内部追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重大声誉风险的;

(二)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不按规定报告,被检查发现或查实的;

(三)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要求而造成声誉事件,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约束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情况。

证券公司已切实履行本指引关于从业人员声誉风险约束及评价机制的要求,经查实,可免除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声誉风险管理

此外,本版《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但与此前版本不同的是,本版《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牵头履行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须的知情权。

主要负责:

一是建立健全公司声誉风险相关制度,制定声誉风险处理流程,组织实施整体声誉风险评估,提出综合建议并跟进,定期梳理、报告公司声誉事件,组织落实声誉风险培训;

二是组织落实舆情监测、预警、研判和报告,提出舆情应对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是负责牵头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处理公司声誉事件,协调组织声誉事件中的媒体对接和沟通;

四是负责对外发布涉及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日常信息,维护和管理媒体关系。

本版《指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明确由其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确保证券公司观点和立场的统一发布。

《指引》对证券公司提出6大方面要求

《指引》对证券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及机制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由原先的9条内容调整为6条,但记者观察发现,相关内容并未缩减,而是措辞更为准确,相似内容进行了合并整理。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环节,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以及需重点关注的驱动因素。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强调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机构的评估分析。

三是要求事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主动防范声誉风险。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对外发布的授权、审核、发布流程,防范误报、误读等不实信息在公众舆论环境中的扩散和升级。

四是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或相应手段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依据事件性质和传播情况对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声誉事件及时上报并进入应对程序。

五是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分级分类结果明确相应的报告、决策、处置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求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应对重大声誉事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统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是要求证券公司明确声誉风险的报告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旨在要求证券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主动识别并防范声誉风险,强化对声誉风险及事件的审慎评估和管理,并能够及时报告、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演变为重大声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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