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详尽!全国各省、市、区最新企业上市财政支持力度大全(上)

发布日期:2022-12-03 浏览量:3496

分享到:




北京



1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

(四)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境外直接上市企业的上市资金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政府)

《北京市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8〕2347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一)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2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80万元

(二)到京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北京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在京注册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同一公司主体在境内外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申请一次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同一公司主体通过其他渠道申请的上市市级补贴资金,需在申请时一同报备,本办法实行总额控制即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2
东城区

《东城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措施》(修订版)东政办发〔2020〕18号

第六条 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行业影响力,最高可申请6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企业最高可申请2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企业最高可另申请4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申请境外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行业影响力,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并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拨付。回归主板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可补齐差额。

第八条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根据企业综合贡献、行业影响力,入选精选层后最高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入选创新层后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创新层转入精选层的可申请补齐差额。从“新三板”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补齐差额。

第九条 拟上市的智能金融企业或文化企业,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根据企业综合贡献、行业影响力,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若顺利上市挂牌,将参照境内、境外奖励标准补齐差额。

3
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办法》西行规发〔2018〕4号

第七条 对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符合下列不同阶段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区级专项资金支持:(一)通过北京证监局辅导验收,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的,可申请享受区级专项支持资金300万元。(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可另行再申请享受区级专项支持资金300万元

第八条 对于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成功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享受区级专项支持资6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根据企业市场分层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和企业区域贡献情况进行综合指标量化评分,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区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于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入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在“新三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两地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参照境内外上市奖励标准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如企业挂牌时已享受我区专项资金支持,可补齐差额,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于回归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可以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申请区级专项资金支持,如企业境外上市时已享受我区专项资金支持,可补齐差额,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于区外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可以申请对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费用给予相应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可参照我区境内外上市奖励标准申请区级专项资金支持。

4
海淀区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规发〔2018〕13号

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总额最高300万元的补贴。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规范运营,对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融资。

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在本区发展,对上市公司提供“一企一策”专项服务。对促进本区上市(挂牌)企业发展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实施境内外并购的本区上市公司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并购补贴

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长期、及时、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投贷联动、发行债券等途径融资。对取得纯信用贷款的本区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对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的本区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5
通州区

《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

在国内外主要交易所以首发、转板、并购等方式上市的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主要经营实体,给予最高7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在境内外成功发行债务工具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6
顺义区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顺政发〔2022〕46号

第十条 上市培育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分阶段给予上市培育企业总额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一)向北京证监局报送辅导申请并经受理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按照上市流程,向交易所报送上市材料并经受理后或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材料并经受理后,给予400万元资金支持

(三)上市成功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新入区的上市企业适用本条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纽约交易所主板、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伦敦交易所主板等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回归境内A股上市的,再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非我区境外上市企业落户我区并回归A股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或新迁入区的新三板基础层企业,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在创新层直接挂牌的或新迁入区的创新层企业,一次性给予25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新迁入区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资金支持

将持续督导关系迁入区内证券公司的本区新三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或升层后,根据转板或升层后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发挥关联中介机构资源优势,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发现机制,鼓励关联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培育资源。对成功引进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培育企业的关联中介机构,参照顺义区关于中介机构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本区发展或投向本区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定向增发额度1%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支持。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定向增发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鼓励上市企业将首发募集资金投向顺义区,参与区内产业发展。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在区内实际投入每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鼓励企业开展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境内并购标的在顺义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并购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7
平谷区

《平谷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第七条 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具体如下:

(一)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1000万元

(二)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80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150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可以申请补齐专项支持资金的差额。

(四)扶持100家企业在本市四板上市(以挂牌上市时间为准),企业在本市四板(标准板、科技创新板和大学生创业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30万元;企业在本市四板(孵化板)上市成功后,可获得奖励资金3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可以申请补齐专项支持资金的差额。

(五)企业借壳、买壳和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上市成功后,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上述专项奖励资金含市级奖励部分,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支付。



上海



1
上海市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沪经信企〔2020〕166号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上市。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进入“上海市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完善上海市科创企业上市服务联盟,帮助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对进入上市辅导备案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改制费用奖励,最高50万元

2
临港新片区

《关于着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临港新片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2021〕208号

7、降低企业挂牌上市成本。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上市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是企业为挂牌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即企业性质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审核机构正式受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给予4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是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红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视其上市地筹资成本或已享受相关政策等情况,给予不超过6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是对股改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由精选层成功转板到境内交易所上市的,给予47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迁入区内上市。对因业务发展需要迁入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视其区外政策享受情况,分阶段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差额奖励对新迁入企业(含红筹回归企业),迁入后两年内上市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另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其他予以扶持奖励事项。对于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上市的企业、区外已上市因业务发展需要迁入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3
黄浦区

《黄浦区深化对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扶持办法》黄科委规〔2020〕1号

4.培育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对首次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且被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
宝山区

《宝山区着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暨“展翅计划”的实施意见》宝府规〔2020〕1号

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是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海(境)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参照执行。

二是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是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四是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50%)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五是对股改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在上股交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

六是对股改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中介费扶持,区外挂牌企业迁入本区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金融服务办)、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各镇(园区))

《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宝府规〔2021〕1号

1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本区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海(境)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参照执行。
5
奉贤区

《奉贤区鼓励引导企业上市(挂牌)和支持科技金融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规〔2020〕5号

(一)企业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奖励

1. 降低股改成本,支持辅导备案。对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奉贤区内,已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已股份制改造并在上海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主板、科创板上市。对本区企业获得主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 鼓励企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对本区企业获得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4.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本区企业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海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5. 鼓励中介机构加大辅导力度。对辅导区内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6. 鼓励企业上市后投资本区产业。企业成功上市后3年内,累计发行股票的50%(含)以上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投资额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7. 鼓励企业外区迁入。对新迁入奉贤区的企业,如在迁入之日起两年内成功上市,另给予50万元奖励

(二)企业挂牌补贴

8. 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或上股交N板或E板成功挂牌后,对其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9. 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增发。对已在场外市场挂牌且增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0. 鼓励企业转板上市。鼓励已经在“新三板”和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到主板、科创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对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 鼓励企业外区迁入。对新迁入奉贤区的企业,如在迁入之日起两年内成功挂牌,另给予20万元奖励

6
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杨金发(2020)16号

对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最高200万元改制及上市补贴,在海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参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最高100万元改制及挂牌补贴

7
金山区

《金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1.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改后,给予30万元补贴;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市场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贴

2.对新迁入的拟上市企业,迁入后三年内上市的,除享受区上市培育企业扶持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已上市企业视其贡献程度及区外政策享受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标准,在已享受同类型补贴的基础上,补足剩余补贴资金。

3.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企业,迁入后一年内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的已挂牌企业,区外未享受政策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区外已享受过政策,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如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在享受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上市企业支持标准补足剩余补贴资金。

4.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在上股交成功挂牌的本区企业,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8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补贴

5.对新迁入企业,迁入后一年内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2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

6.对新迁入的已在上股交挂牌企业且挂牌时间为迁入前一年内,区外未享受政策的,其中,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10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40万元补贴。

7.对新迁入的已在上股交挂牌企业,挂牌后超过一年迁入或区外已享受政策的,其中,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2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

8.如上股交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在享受上股交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上市企业支持标准补足剩余补贴资金。

以上涉及所有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时间以工商登记迁入时间为准,挂牌企业的挂牌时间以挂牌通知书时间为准。

8
青浦区


《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青朱府〔2018〕13号

(一)经区认定的成功上市(主板)企业,按区累计扶持金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经区认定的“新三板”或“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企业,按区累计补助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成功在市股交中心挂牌Q板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鼓励区外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本镇开展挂牌或重新挂牌工作(限注册型),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享受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政策外,从挂牌或重新挂牌次年起,纳税超过100万元增量部分按镇实得财力100%扶持三年

《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扶持资金: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并且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给予200万元补贴;完成发行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科创板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另行制订)。对已在上海证监局备案并已获扶持资金不到200万元的企业,待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可予以差额补足扶持资金。

(2)对在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或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原则上参照执行。对区外现有上市企业,将总部办公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我区的且在外区未享受过上市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参照执行,并额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
崇明区


《崇明区鼓励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沪崇财金〔2018〕3号

(一)对企业在境内公开市场(IPO)上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启动改制程序,在境内公开市场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600万元

(二)对实现“借壳”上市,并且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600万元

(三)对启动改制程序,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对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由新三板转到境内公开市场(IPO)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差额补贴至600万元

(四)对在市股交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指E板、N板),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
徐汇区

《徐汇区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办法》沪徐府规备字〔2016〕7号

(四)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分阶段给予成本补贴,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中:企业股改阶段最高50万元补贴,中国证监会报会阶段最高100万元补贴,审核发行阶段最高150万元补贴;境外上市或“买壳”、“借壳”且募资主要投入在本区的,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补贴;一旦“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给予最高100万元挂牌补贴。同时,支持和鼓励已经上市的区内企业实施并购,做大产业规模,国内并购最高给予100万元、跨境并购最高给予500万元的成本补贴等。

11
闵行区

《闵行区鼓励引导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20〕2号

(一)鼓励企业在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

1.降低股改成本。支持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区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因上市改制资本量化涉及的事项,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金额按项目化方式进行核定。

2.支持辅导备案。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主板、科创板上市。本区企业获得主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本区企业获得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再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境外上市。在本区的控股公司通过海外控股平台公司,成功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三大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并购重组。本区企业被并购重组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留在本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重组上市的并购企业(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收新迁入闵行的,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7.鼓励新三板挂牌。本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基础层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层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精选层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上股交挂牌。本区企业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参照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指南(2019年),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一次性奖励。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版)挂牌的,再最高给予7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办法》

(一)国内上市:

1.中小企业在国内上市,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辅导备案、申报材料取得对应板块上市审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2.新迁入浦东新区的中小企业,如在迁入两年内国内上市,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1.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中小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应板块挂牌,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3.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结合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一),给予一定奖励。



广东省



1
广州市

《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

第五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广州地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等平台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为绿色债券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1%的一次性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番府办规〔2021〕1号

(一)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扶持

1.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成功的,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2.后备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对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二)后备上市企业(含我区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我区内资产的控制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扶持

1.后备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按上市当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300万元。

2.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对我区新增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及税务登记迁入我区的,按迁入年度起(含迁入年度)3年内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资金300万元。

3
广州市增城区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增府办规〔2020〕12号

第三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已上市的区外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本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本区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包括迁入本区且迁入满一年的上市企业,对其管理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名单由企业确定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企业享受管理团队奖励时,应先获得本区企业上市补贴。

4
广州市从化区

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三条 区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一)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境外上市,或境外上市企业将上市公司商事主体迁入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境内企业将上市公司商事主体迁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五)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申请享受上市或挂牌专项资金奖励,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在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10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否则需全额退还其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向本区申请获得的各类专项奖励资金;

(七)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可以享受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本区内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进程分别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专项奖励。

5
广州市南沙新区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修订版)》穗南开金融规字〔2020〕3号

第三十一条 对2020年1月1日前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三)后备上市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四)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南沙区给予250万元补贴。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上市补贴;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贴。

(五)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南沙区,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南沙区给予500万元补贴;

(六)境外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七)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八)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九)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后备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可按照上述标准迭加享受奖励。

6
广州市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5号

第三条 对拟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施分阶段给予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扶持措施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扶持资金。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其他顾问协议等)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2.拟上市企业完成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工作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3.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扶持资金;

4.拟上市企业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扶持资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100万元扶持资金。境外上市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对新迁入白云区的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一)对新迁入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迁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扶持资金。新迁入的境内上市企业迁入白云区满一个完整统计年度的,按照其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迁入的境外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100万元扶持资金。境外上市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7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修订)》荔府办规〔2021〕1号

第三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企业,经核定,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采用VIE架构上市的企业,根据市认定情况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入的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本区及外地迁入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之后转板上市,则领取上市奖励时需扣除进入精选层时领取的我区奖励)。

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从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并在申报时已为我区“四上”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已上市区外企业或拟上市区外企业(迁入后3年内完成上市)迁入区内,并在企业迁入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由迁入上市企业证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如有违反则按承诺书退回相应奖励补贴资金。

8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5号 

第五条 实施分类分阶段资金奖励

(一)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培育库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调层至创新层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功完成北交所发行上市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北交所上市企业成功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转板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其他扶持政策。

(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已在广东省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沪深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实际经营主体注册在海珠区的企业完成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四)从广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本区的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广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本区的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获得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资金且符合海珠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别的企业,其获得的奖励资金额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中取得资金总额上限的限制。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奖励。本条第(四)项广州市外迁入我区上市企业的上市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十条限制。

9
广州市天河区

《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穗天府规〔2020〕3号

33.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落户的上市企业参照此标准。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在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挂牌的天河区股份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0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规字〔2022〕7号、中府〔2022〕15号

(一)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三阶段予以补助。

1.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2.按照申报板块的不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A股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持续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正常持续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三)本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根据募投金额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补助: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助。

(五)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按募集资金比例计算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助。

(六)企业完成股改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给予补助5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增加补助3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七)企业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给予补助5万元。挂牌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并投资中山项目的,按投资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达20万元。

(八)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属于我市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且与基金投资前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可达200万元。

11
韶关市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韶府〔2019〕19号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不少于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县(市、区)进行资金配套,企业可叠加享受。支持创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成功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2
珠海市

《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珠金〔2019〕90号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三板企业挂牌后已获得奖励资金,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市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六)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

13
汕头市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汕金〔2021〕56号

第四条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汕头地区项目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亿元—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五)对注册地址迁入汕头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买壳”“借壳”上市)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以国内公司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将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含80%)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将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含80%)用于汕头市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

(一)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经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华侨板”注册挂牌融资奖励标准:

企业在“华侨板”注册或挂牌满一年后成功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融资方式仅包括在“华侨板”定向增发、可转债发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且融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融资方式,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14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南府〔2022〕51号

第五条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2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40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1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二)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三)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四)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五)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四)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15
佛山市高明区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明府办〔2022〕1号

第七条 企业上市扶持

(一)境内上市扶持。境内上市指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1.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2.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辅导验收扶持。企业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4.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5.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5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经营团队相关人员。

6.首发募集扶持。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按以下六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图片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的上市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三)间接上市扶持。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高明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四)境外上市扶持

1.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红筹架构也叫红筹模式,特指中国境内公司(不包含港澳台)的创始股东在境外(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通过直接控股或VIE等方式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主要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等)上市融资的目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扶持(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2.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五)首批上市企业奖励。对我区前5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新三板”挂牌扶持

“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一)中介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二)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新三板”挂牌,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三)成功挂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四)挂牌融资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发行股票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规模按照以下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图片

(五)北交所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相关类别、标准执行。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及间接挂牌扶持。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高明区,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且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16
江门市

《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金函[2021]61号

第十条 我市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

(一)第一阶段: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第二阶段: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第三阶段: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对于在创业板或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本条第(一)至(三)项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

(五)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由H股回归A股且募投项目落在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

17
湛江市

《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上市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

2.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 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三)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4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18
惠州市

《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惠府〔2019〕12号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实现分类、分阶段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9
梅州市

《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梅市金〔2019〕10号

1. 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

2. 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对于2019年度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理回执的企业,仍列入此项的扶持对象。

3. 对拟在香港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有权审理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

4. 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

20
汕尾市

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稿)

第十四条 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境内上市指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一)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二)完成改制奖励。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辅导验收奖励。企业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成功上市奖励。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企业符合分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奖励;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阶段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600万元。

第十六条 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市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十七条 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十八条 “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按照以下阶段进行奖励:

(一)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奖励项目一并申报。

(二)完成改制奖励。企业为了“新三板”挂牌,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成功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挂牌融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五)北交所上市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阶段执行,已享受奖励阶段的不重复享受。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办理。

21
河源市源城区

《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修订版)》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对列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

3.对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河源,且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香港或国外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河源境内的,同样给予一次性330万奖励。

(三)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

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河源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市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奖励50万元

(五)企业转板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奖励奖金。

22
清远市

《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版)》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800万元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审查或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增加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深圳



1
深圳市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
深圳市南山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

附件3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3
深圳市光明区

《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有效融资,补齐高质量发展资金短板。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

4
深圳市坪山区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5
深圳市盐田区

《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0〕2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上市资助。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扶持五十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已交纳上市辅导相关费用的企业,扶持一百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扶持三百五十万元。对2020年1月1日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扶持。单个企业获得的上市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扶持。

6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罗府规〔2021〕1号

附件2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上一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7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福府办规〔2020〕5号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一)境内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境外上市奖励。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浙江省



1
杭州市拱墅

《拱墅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动能转换活力区1+3+N产业政策》拱政办发〔2022〕7号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证监部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经认定,给予市区两级资金最高共计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经认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市区两级资金最高共计450万元一次性奖励,间接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经认定,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方式上市并落户在拱墅的企业和新引进的上市公司总部给予不少于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股改、资产重组、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新增的区地方经济贡献(不含个税),经认定,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扶持给企业,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最高50%扶持给企业。

(6)新引进已进入培育期的拟上市企业及重点根植性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7)经认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由基础层转创新层的补足其差额)。

(8)经认定,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成长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差额。

2
杭州市上城区

《“1+4”产业扶持政策》

(1)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挂牌交易后,次年起三年内,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就其较上年新增20%以上的区留存部分给予最高100%项目补助。

(2)企业并购外地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上城区的企业,经认定,按其财政贡献给予最高350万元补助。

3
杭州市滨江区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9号

5.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上市工作专项培训经费。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的合作,每年定期组织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培训。

6. 鼓励企业积极报会。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给予奖励150万元

7.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或注册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境内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减半奖励

4
杭州市富阳区

《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加快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富政〔2021〕1号

4.对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浙江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完成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中国监证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200万元;通过中国监证会审核或注册,并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5.企业实现境内上市,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向富阳的,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募集资金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对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且首次募集资金50%以上投回富阳的,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募集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7.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完成新三板挂牌后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差奖励。

5
杭州市桐庐县

《加快企业上市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2〕29号

4.对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改,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材料经浙江证监局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

5.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20%以上(含)投资于我县境内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奖励。

6.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于我县境内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实现融资,募集资金实际投资于我县境内部分,按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6
湖州市

《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22〕1号

(三)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段奖励。涉及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的,需扣除已享受的新三板相关奖励。上市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

1.企业境内上市:(1)企业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300万元;(2)企业通过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后奖励500万元;(3)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5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含北交所转科创板);(4)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募集资金在湖州的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企业境外上市:(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1000万元;(2)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募集资金在湖州的实际投资金额(以上市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7
绍兴市

《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

(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奖励30万元;递交境内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奖励100万元;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含境内A股买壳迁址)奖励17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

8
金华市

《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号

2.鼓励境内上市。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其中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3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对首发募集资金投在本地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本地企业,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本地项目的,再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采取红筹、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境外上市的实体企业,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募投在本地项目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50万元,进入精选层并完成公开发行股票的再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在本地项目的,按符合监管要求、经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成功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相应补足上市奖励。

5.新引进注册地在金华市区的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企业实现盈利当年起,根据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9
衢州市

《高质量实施企业上市“3030”行动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22〕9号

五、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层与创新层奖励标准一致,基础层进入创新层不再另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实行分阶段奖励,辅导备案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申请获北交所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交易后奖励100万元;北交所转板沪深交易所奖励200万元。

六、企业申请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实行分阶段奖励,辅导备案受理后奖励200万元、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交易后奖励300万元

七、对成功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衢州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10
台州市湾新区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申请境内上市的:
1.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仅限一次)
2.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仅限一次)
3.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发上市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4.首发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企业成功首发上市,且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新区内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二)申请境外上市的:

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德国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首发上市的,且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新区内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的奖励。

(三)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
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且取得相对控股权或成为第一大股东,在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址迁至新区后,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1.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进入精选层并完成公开发行股票的再补助100万元。对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1.5万元补助,在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新三板企业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者企业终止新三板挂牌,重新申报并成功上市企业,在享受新三板相关补助基础上,按照企业上市奖励补足差额部分。
六、企业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三年内,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报等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超过15%部分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安徽省



1
安徽省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财金〔2019〕126号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扶持政策及基金管理办法》合经区管〔2020〕76号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

5.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此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第一笔资金拨付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两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无息)。

6.对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红筹架构、VIE架构的除外),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并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股改政策。

8.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

9.对新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主体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新落户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落户企业迁出开发区的,需全额退回奖励(无息)。

10.对在区科技局备案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1.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的,按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转板科创板精选层的,按企业科创板精选层挂牌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
芜湖市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0〕72号

(五)加大企业上市奖补扶持力度。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分担比例参照当年度市产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
(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2)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
(3)通过“新三板”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4)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承诺,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上市扶持政策。〔市财政局、金融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4
蚌埠市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通知

(一)企业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市、县(区)两级财政分阶段共给予1200万元奖励。辅导备案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阶段给予700万元奖励。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后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奖励。

(二)新三板挂牌及转板。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县(区)两级财政共给予30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由精选层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市、县(区)两级财政共给予60万元奖励。

(四)融资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后,在沪深港交易所、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首发或增发股份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
淮南市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淮府〔2020〕40号

50.企业上市奖励。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

51.企业挂牌奖励。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150万元。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专板精选层等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化旅游板、机器人板、中医药板等不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改制成功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和上市费用10%的补贴。

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销售收入以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5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1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3年内市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挂牌企业首次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市的,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7
淮北市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完善上市(挂牌)奖补体系,加大奖补力度,利用财税政策降低企业上市(挂牌)负担。对成功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改制完成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申请预拨30万元上市挂牌费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预拨费用转为补助,并再给予70万元奖励。原则上自拨付资金后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三年内未通过发审会(获取同意挂牌函),则全额退还财政;已上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转至我市的,按新上市(挂牌)相关奖励标准执行。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投资于我市的,按融资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三板”挂牌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在沪深港上市不重复奖励)。

8
黄山市

《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黄政办〔2021〕2号

1.实行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

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70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100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10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兑现300万元,成功上市后兑现200万元。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700万元。具有良好成长性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7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市财政按上市公司奖励标准,补齐700万元奖励。

2.实行企业“新三板”分层挂牌奖励。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企业,市财政分三个阶段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40万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兑现5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6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转至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9
滁州市

《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滁政〔2020〕57号

7.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8.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并核准发行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9.首发融资且60%以上投资于滁州市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10.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交易所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主板),一次性给子8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10
阜阳市

《阜阳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措施》阜政办秘〔2022〕24号

6.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

企业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且首发融资项目投资在本地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且首发融资项目投资在本地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阜阳的,比照本地企业上市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部分奖金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7.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后连续两年对企业承担的中介机构服务费、挂牌年费等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每年2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挂牌企业实现进层或转板上市的,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奖励差额部分补助。

8.积极落实《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安徽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在我市执业和诚信档案,强化中介机构正向激励机制,将上市后备企业推荐与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点展业情况挂钩。中介机构每辅导1家我市企业成功上市,由同级财政奖励辅导团队50万元;每辅导1家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由同级财政奖励辅导团队10万元。

11
宿州市

《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宿政办秘〔2021〕39号

市财政对我市首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1500万元,给予第二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1000万元,给予第三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500万元。差异化奖励的20%,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
1.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600万元奖励,其中10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1000万元的奖励补足。
2.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市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奖励。
3.对外地(宿州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400万元的奖励补足。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北交所上市是否享受差异化奖励,以省级首发上市奖励认定为准。)
5.对在市县两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专精特新板除外),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本办法实施后完成股改的企业,参照本条款补齐奖励)。
12
六安市

《六安市企业上市“雁阵计划”》六政秘〔2021〕137号

10.加大上市挂牌奖补力度。支持股份制改造,企业因股改和上市规范新增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备案后,企业所在地政府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加大上市挂牌奖补,企业在境内上市,市财政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

企业在境内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不迁出的,市财政奖励15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市财政按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晋层至精选层补齐至400万元奖励,转板在境内上市补齐至1500万元奖励。

13
亳州市

《亳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七项举措》亳政办秘〔2022〕4号

企业在境内上市,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总额1500万元。其中:与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工作相关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安徽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沪深北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的,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原有市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余政策仍按《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亳政秘〔2019〕107号)执行。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亳政秘〔2019〕107号

第六条 对企业上市予以奖励:

(一)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6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未完成首发上市,前期已分阶段享受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1000万元的奖励补足

(二)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落户我市和本地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对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且首次募集资金60%及以上投入我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三)我市企业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予以奖励: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福建省



1
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境内上市奖励。对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含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200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当年度比基数年度(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辅导备案上年度或上次享受上市贡献奖励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最高者)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均按照本口径执行)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60万元,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80万元,进入精选层奖励补足至120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3.挂牌贡献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实际募集资金50%(含)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募集金额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金额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以及我市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
厦门市

《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

四、减轻企业上市工作成本。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的40%(含)在本市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办法》

第三条 上市前费用补助

(一)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后备企业经厦门证监局正式辅导备案后,给予300万元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二)上市申请受理。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国内证券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条 上市奖励

(一)对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万元

(二)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将市域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以在迁入我区之日的公司市值为准,50亿元以内奖励50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奖励1000万元;100亿元(含)—500亿元奖励15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分四年每年按照奖励标准25%的比例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第五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补足100万元差额奖励。鼓励新三板企业积极向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转板,转板上市后可补足扶持差额。

第六条 返投奖励

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新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房地产除外),按照对我区实体经济投资金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
莆田市秀屿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莆秀政办〔2022〕5号

(一)凡市上市后备企业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凡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凡境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

4
三明市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0〕34号

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和券商签订IPO财务顾问协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上市企业将首次融资、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三明辖区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补助在项目实施时兑现50%,竣工后兑现50%。企业通过券商内核的当年起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每年对地方实得财政贡献的新增财力部分,在企业上市交易后给予全额补助。新上市企业五年内按每年环比新增地方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5
泉州市

《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泉政文〔2020〕37号

(1)辅导备案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2)境内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科创板叠加25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5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叠加75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的,叠加50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的,叠加50万元奖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股,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4)异地迁入奖励。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
(5)上市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时间最长3年。
6
漳州市

《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支持上市融资

1.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且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的,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被沪、深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获得审议通过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和有功人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在境内A股重组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或以本地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4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0万元。

3.企业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享受本境外上市奖励政策后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执行。

(三)鼓励挂牌交易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2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企业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境内A股上市的,地方财政、市级财政参照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从新三板精选层摘牌后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A股上市奖补标准执行。

2.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4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万元。

7
南平市

《推进企业上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五项措施》南政办规〔2022〕11号

(一)辅导备案。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上市受理奖励。首发上市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上市首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江苏省



1
江苏省

《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

(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资助。省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重点投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经考核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出资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出资方适当让利。

(十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企业完成辅导备案、企业递交申报材料进程中,分阶段逐渐加大比例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2
南京市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宁金监发〔2021〕22号

第四条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6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24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奖励12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请挂牌奖励或辅导备案奖励资金的补足差额。

3
苏州市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28号 

(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奖励,其中市本级财政奖励不低于100万元(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IPO并融资的企业,同时须是上市前三年内曾经获得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等)。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规范发展,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优质境内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苏州,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苏州经济发展的,参照享受市本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4
无锡市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9〕8号

(六)鼓励企业实施上市股份制改造。企业为在境内外上市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注册登记证明和与中介机构的协议,给予5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境外主板上市。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给予250万元奖励。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成功上市,在成功上市一年内,将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市主体运营公司,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的1%进行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250万元。

(九)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5
徐州市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20〕2号

8.落实扶持奖补政策。企业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进入市级企业上市后备库并完成股改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拟在境外上市,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以交易所受理函为准)、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常州市武进区

《武进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武政发〔2020〕71号

2.上市后备企业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并顺利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企业10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50万元);申报境内外主流市场IPO材料的,奖励企业10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颁发“上市企业奖”,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3.对将注册地搬迁入驻武进的上市公司,并承诺注册地三年内不变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
南通市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规〔2020〕5号

(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8
淮安市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培育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21〕11号

16.明确奖补政策。加大奖励力度,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首次进入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确认给予奖励50万元,首次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250万元,共计40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市外A股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实际控制人,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视同企业成功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20万元(基础层挂牌的奖励3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30万元,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奖励6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募集资金80%(含)以上用于我市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融资额的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园区)

9
盐城市

《盐城市“十四五”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盐政发〔2021〕4号

(一)企业上市奖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奖补。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创新层挂牌后转到精选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由精选层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

10
扬州市

《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

(一)对境内上市企业按进度给予过程专项资金扶持。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进度给予相应过程专项资金扶持。对首次申报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确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前期股改及辅导等相关费用支出。对首次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首发上市并获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新上技改项目、人才引进等上市发展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以及补贴企业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给予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且资金用于本地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募投金额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市首发募投净额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1
镇江市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镇政发〔2020〕16号

1.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照企业上市时间进度给予相应扶持:
(1)对首次申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自辅导备案年度起两年内,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将首发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镇江地区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3. 支持企业重组上市。对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市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12
泰州市

《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泰政发〔2018〕9号

6.拟在境内上市的市区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材料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市级财政一次性再奖励150万元

7.对成功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区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8.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市区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9.市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

13
宿迁市宿城区

《宿城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2年)》宿区政规发〔2021〕3号

1.对列入市级拟上市后备库的企业,申请在A股首发上市的,区政府分阶段给予每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奖补。第一阶段: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的,奖励50万元;第二阶段: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辅导材料并通过验收的,奖励50万元;第三阶段: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后,取得正式受理函的,奖励50万元;第四阶段:成功上市的,再奖励350万元。

2.区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区内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80%(含80%)以上用于宿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区财政按照首发募集资金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由于篇幅限制,本篇内容为全国各省市企业上市补贴政策汇总上半部分,请关注公众号动态,及时获取下半部分政策汇总信息。

问题咨询

北京: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8室 直线:13552565382

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45号工商联大厦717室 直线:13611322396

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2栋26C1室 直线:18148563314

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146号-6 国统涉外证字第0709号

Copyright @ 2008-2024 Shangpu-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