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3 浏览量:6863
《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8〕55号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三)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四)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五)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十一)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高新区拟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补1000万元。其中,上市前分阶段补助700万元(含市级150万元);上市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1.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补助200万元;收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通知,补助200万元;获得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2.对在香港采用H股模式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收到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助200万元;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补助200万元;通过上市聆讯,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3.对在香港采用红筹模式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补助200万元;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补助300万元;通过上市聆讯,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4.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补助200万元;收到境外国家交易所发出的相关受理文件或相关官方证明材料,补助300万元;通过上市审核后,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一)对经市级考核小组认定的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改制补助20万元,完成有限公司规范化的补助10万元。
(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首发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开发区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开发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上市,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烟政办发〔2019〕15号
(一)对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
(二)对申请在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
(三)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企业,在完成挂牌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市后,分别给予400万元补助。
(四)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完成挂牌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五)对四板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六)对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七)对新迁入我市且3年内成功上市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八)对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的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由证券经营机构汇总申请。
(九)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3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企业,因资产变更、过户而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自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年内分期予以全额补助。
(十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新设营业部给予30万元开办补助。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在原有补助基础上予以补足。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
(一)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二)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威政发〔2021〕4号
1.对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400万元。按照当前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拟境外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对纳入冲击新目标监测统计的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包含新三板精选层),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一次性额外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转板精选层并首次公开发行融资的企业,在进入辅导、申报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次性分别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5.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通过专题培训、交流学习、路演对接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上市积极性;聘请专业上市服务团队,为重点拟上市企业把脉问诊,开展上门服务等活动,市财政每年专项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意见的通知》菏政字〔2018〕33号
七、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60万元。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2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以上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市及县区分别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落实奖励政策。整合省级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对企业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省的企业,按照核准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补助;按照注册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我省的外省上市公司,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通过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0.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对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该奖励分阶段实施: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剩余奖励。市外境内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19年1月1日以来,上市工作已取得上述实质进展,但未享受我市原有此类奖励政策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按此项奖励政策执行。
2.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差额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其中:
(1)通过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向证监会申报并被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2)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获得批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3)成功上市后,给予400万元奖励。
2.借壳上市后,注册地迁入平顶山市的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结合先前上市奖励情况,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给予企业的奖金,50%用于弥补企业上市费用支出;50%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中对集团公司子公司上市的,奖励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班子和上市的子公司领导班子(不重复奖励)。
5.奖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奖励报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有关企业获得省级上市奖励的,不影响市级奖励。
《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洛政办〔2022〕7号
第三条 企业境内上市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通过河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对申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境外上市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对申请上市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实施意见》三政〔2020〕11号
1.首发公开上市奖励。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包含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河南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备案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上市公司注册地迁移奖励。境内并购重组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并由证监会批复同意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202年—2024年)》新政文〔2019〕97号
《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对向河南证监局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辅导报备并获受理的(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境外上市备案申请并获无异议函的)企业,给予50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报审核材料并获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
(三)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板、创业板)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资金。
(四)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县级政府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贡献预期,在100万元奖补基础上,可再给予适当奖补资金。
(五)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市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
(六)对从新三板转板或直接申请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普通企业上市奖补标准给予上市前期推动资金、上市中期推动资金、上市成功奖补资金。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百舸竞帆”行动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20〕6号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3、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后一次性给予470万元差额奖励;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濮政【2021】1号
对在濮阳市注册的、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企业注册所在县(区)财政奖励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奖励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市级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河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次公开发行给予奖励。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美、日、新、英、港等)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缓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
(十八)支持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的5曤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曤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市)县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补充奖励政策,制定针对拟上市企业股份改制的补助措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充通知》攀办发〔2021〕57号
(一)本市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辖区,运营三年以上。该企业三年内在资本市场上融入资金并投资在本市辖区,按本市投资额划分∶5亿元以下的激励奖补1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激励奖补150万元;10亿元以上的激励奖补200万元。
(二)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辖区,运营三年以上。按企业所属行业、市值、生产经营状况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激励奖补。
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市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通过精选层转入主板上市的,享受奖补政策总额不突破500万元。
市内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特色板块挂牌的,挂牌后一次性奖补2万元。
市内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在其他境外交易场所上市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
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市且满1年的,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对当地财力贡献,由受益财政在前两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补。
《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南府发〔2022〕27号
十、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北交所上市的工业企业,再给予150万元补助。对新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宜宾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五年行动计划”》宜府函〔2022〕11号
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对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我市企业,积极协助其向省级财政争取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积极协助其向省级财政争取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我市企业,积极协助其向省级财政争取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
认真落实《宜宾市高质量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支持政策》(宜办〔2021〕83号),对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奖励,北交所上市企业奖补政策参照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执行;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成为市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回宜宾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射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财政奖补办法》射府规〔2022〕1号
二、对新纳入遂宁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被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
(一)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并公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或核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最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并公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或核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最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总部新迁入我市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以及我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不限于500万元的财政奖补支持。
《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雅安辖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由受益财政按三个阶段累计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报四川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30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300万元费用补助;第三阶段: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给予400万元费用补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由受益财政按两个阶段累计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助。第一阶段: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400万元费用补助;第二阶段:对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600万元费用补助。在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15号
9.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奖励300万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更具力度、更加精准的扶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落实企业上市奖励。靠前兑现“报辅”阶段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报辅”的,再给予企业80万元奖励。
1.明确企业上市奖励标准。对注册地在宜昌城区且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或者香港H股、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标准为800万元,实行分阶段奖励。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宜昌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进行奖励。对注册地在宜昌城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正式挂牌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基础层转板至创新层的,由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由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在县市且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可按照一定比例兑现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团队。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其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分阶段奖励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对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襄州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按现行上市规则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2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300万元。科创板按最新上市规则,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标准,同比例分阶段拨付。注册在县(市)、襄州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予以奖励补助。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重点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九)一次性奖励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对注册地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700万元。对注册地在城区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700万元。注册在县(市)、襄州区的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予以奖励补助。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1.主板上市。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7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4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300万元)。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500万元)。
3.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地注册地迁回荆州市的,经市地方金融局认定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4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40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
十、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省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健全覆盖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过程中的新增成本给予奖补、缓交等优惠政策,降低上市成本。
一、分阶段补助。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成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补足补助差额,不重复给予补助。
二、扩大奖励范围。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照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融资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借壳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城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一)对通过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拟上市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证交所、伦敦证交所上市的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其中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其他县市区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同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补助。
(一)企业上市补助。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向湖南证监局申请辅导报备并通过辅导验收的,市财政补助企业2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IPO申请过会的,市财政补助企业30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IPO上市的,市财政补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团队成员(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500万元。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财政补助企业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补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团队成员)。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补助给企业。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1.对在境内首发上市(含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共计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向河北证监局申报材料,进入辅导期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2.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对转入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奖励资金按照非省财政直管县(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1比例分别兑现,省财政直管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别兑现,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已经出台企业上市奖励相关政策的县(市、区),且奖励资金不低于本实施方案中县级奖励比例的,县级奖励金额按照县级政策执行。同时,按规定帮助企业申请省级挂牌上市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0]10号
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借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后稳健经营满两年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转板上市或摘牌后再上市的,再奖励300万元。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
第五条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报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20万元;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精选层(通过陕西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鼓励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转增股本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可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在主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收购或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安市外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奖励100万元;晋级精选层后,补充奖励300万元;转板到主板上市的,再奖励100万元。
《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1.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文件和批准文件两个阶段,分别补助400万元、600万元。
2.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进入创新层,补足至300万元;后续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补足至1000万元。
3.对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榆林市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外地上市公司分别补助2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在迁入3年内按照30%、30%、40%分段兑现;对实现借壳挂牌上市的本土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4.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其募集资金总额的0.1%给予企业经营(上市)团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延政办发〔2021〕40号
(十三)给予上市企业扶持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其他板块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在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对已经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专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配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一、强化企业上市政策激励。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1.加大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的,给予100万元补助;(2)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补助;(3)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补助;(4)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另给予200万奖励。
2.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场所上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并汇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3.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19〕4号
(一)企业在境内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完成股改阶段100万元,辅导备案阶段3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6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5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完成股改阶段100万元,辅导备案阶段3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6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四)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金局发〔2020〕71号
第四条 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60万元、60万元、180万元和100万元。
《沈阳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对实现上市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其中,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报审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实现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奖励20万元。同时,进一步落实好省政府对于上市企业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的扶持政策,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上市扶持政策。
1.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内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IPO上市首日三个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以及主动迁入我省的A股上市公司,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或经营主体位于山西的企业,登陆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及伦敦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我省境内的,按融资额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
第二条 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内上市。对申请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自治区内企业,自治区分阶段给予以下奖补:
(一)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
(三)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
第三条 鼓励自治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黔府办发〔2021〕32号
(三)强化激励引导。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有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其中,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金〔2020〕64号
(五)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七)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融规联发〔2018〕18号
第三条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对我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
(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拟上市企业在证券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2.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上市后,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金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金额10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以上3项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10.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1500万元,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6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在沪深北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企业或非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迁入本市且实质性运营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注册在海口且实质运营的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区、各重点园区可自行制定企业上市奖励标准。
《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19〕4号
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奖励100万元,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2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招股说明书通过上市申请审核并进行公布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6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宁夏证监局)
《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财金字〔2022〕100号
(一)境内上市奖励标准
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
1.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通过青海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奖励150万元;
3.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获得受理文件并进行公布的奖励200万元;
4.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发行相关文件或通过沪深交易所备案注册的奖励200万元;
5.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400万元。
《拉萨市招商引资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