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05 浏览量:5728
与主板、中小板与科创板不同,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1、扬帆新材,2017年3月过会
公司主要生产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三种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0%、30%、10%左右。
产品应用领域不同,但是就生产工艺属性和产品性质而言,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
2、晶瑞化学,2017年4月过会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锂电池粘结剂等,销售占比分别为38%、15%、11%和34%,毛利率分别为31.33%、57.35%、29.73%和17.68%,且销售模式(直销模式下主要产品为超净高纯试剂及锂电池粘结剂,经销模式下主要产品为光刻胶)、技术来源和生产工艺均存在较大差异。
虽然应用领域不同,但公司产品均属于微电子化学品。
3、中科信息,2017年5月过会
公司印钞领域业务是通过联营企业中钞科信开展,发行人拥有中钞科信40%的股权,报告期内来自中钞科信的投资收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32.46%、35.4%和34.57%。
根据IPO50条最新理念,在同时满足同行业、剔除投资收益后依然符合上市条件、充分信批三大条件后,投资收益过大不再影响上市。
4、新诺威,2018年12月过会
公司主要经营维生素类保健食品(30%以上)和咖啡因类功能饮料添加剂(30%以上)等功能食品,目前主要产品为维生素C含片和咖啡因,且前者系2016年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而来。
1、步科股份,2017年6月否决
公司主营业务为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等。
证监会要求结合产品功能、技术要求、公司的核心优势等,说明将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等业务归为“一种业务”的合理性。
2、瑞芯电子,2017年7月否决
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的设计与研发,产品按功能主要分为AP芯片和AC芯片两大类。
证监会要求说明公司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ps:公司已于2018年底重新申报IPO。
3、泰达新材,2017年7月否决
公司为金茂典当第一大股东且持股46%,第二大股东占比16%,其他股东占比均比较分散。公司实际控制人柯伯成为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占公司总股本11.56%的董事方天舒也是金茂典当的董事。
证监会关注了未认定金茂典当为控股子公司并合并报表的原因,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4、世纪恒通,2017年9月否决
积分兑换业务为公司2015年引入的新业务,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产生营业收入分别为2,215.79万元、18,289.43万元及9,824.18万元。
证监会要求说明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以及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相关规定。
5、博拉网络,2017年11月否决
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营销及运营和技术开发服务。
证监会要求说明两项业务的关系,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
问题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应如何理解并从哪些方面进行核查?
答:对“一种业务”可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中介机构核查判断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系发行人向产业上下游或相关业务领域自然发展或并购形成,业务实质是否属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类别,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实事求是进行把握。
对于发行人确属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对于其他业务,应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或问题,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上述案例,除了泰达新材外,其他虽然产品不同,但是技术与/或应用领域均存在较大的相通性,可以论证为一种业务。
是否为一种业务,具体把握时需要充分论证相关度与协同效应。
相关度与协同效应不仅指客户或者供应商,也包括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管理方式、业务模式等。
在这种情况下,业务的横向发展往往可以认为一种业务;上下游延伸由于需要的核心技术、面对的客户群体、采取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认定为一种业务往往需要更多的实质性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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