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交所通报2个现场督导案例,2家均已终止审核
发布日期:2023-08-26 浏览量:526
1.标的公司财务内控披露方面
上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标的公司拆借资金约4.000万元,用于改善住房等。上市公司2021年通过供应商A公司进行转贷,金额合计约2,000万元。
现场督导发现,就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上市公司未完整披露:
一是未完整披露资金拆借事项。2021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并使用其司机的银行卡向标的公司借入备用金400余万元,于2022年还本付息,构成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标的公司的资金拆借,上市公司未予披露。
二是未完整披露转贷事项。2020年,标的公司通过供应商A公司进行转贷,金额合计为3,500万元,上市公司未予披露。
三是未完整披露第三方代标的公司收取货款,金额合计约200万元。
结合审核和现场督导发现的异常情况,本所并购重组委审议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予以终止审核。
2.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方面
发行人披露动漫电视电影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在完成摄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合同已约定上线时间的,在有关介质转移给客户或约定上线时点孰晚确认收入。2020年12月底发行人确认了对A公司销售甲动漫产品的收入。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方面存在如下异常情况:
一是发行人提交给A公司的上线通知书未载明具体上线时间。发行人销售甲动漫产品的上线通知书样式特殊、内容简单未约定具体上线时间,与发行人提交给其他客户的上线通知书存在明显差异。截至2021年1月底,甲动漫产品未在电视台或视频网站上线。
二是发行人与A公司关于甲动漫产品销售存在明显刻意安排痕迹。根据往来邮件,2020 年12月17日,发行人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即向A公司发送甲动漫产品上线通知书。在正式签署“抽屉协议”后,发行人向A公司发送介质和上线通知书,A公司当天立即回复邮件确认收到介质并确认收入。
三是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款。根据合同,A公司应在完成签收确认15天内付款,但截至2021年1月底,A公司未向发行人回款。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均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本所对发行人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保荐代表人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