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一券商及其高管“栽了”,最高被禁业10年
发布日期:2024-07-29 浏览量:401
7月26日,国*证券及其高管,收到江西证监局9张罚单。公告显示,公司存在接管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股东实际持股比例,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核心业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
被处罚的高管包括:
时任总裁马*进,
副总裁、相关股票质押项目投决会负责人刘*宁,
时任财务总监、相关股票质押项目风控会负责人胡*宁,
时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朱*,
时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姜*,
时任固定收益总部债权融资二部负责人黄*虹,
相关股票质押业务负责人唐*根,
此外,证监局认定裘*(身份证号:360************03X)为不适当人选,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接管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股东实际持股比例,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核心业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孙*、陈*丰、胡*、胡*齐、魏*辉、罗*、周*来、钟*将、李*宏等人作为相关股票质押业务参与人员,应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5日上午10时至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2、责令你公司自本行政监管措施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孙*、陈*丰、胡*、胡*齐、魏*辉、罗*、周*来、钟*将、李*宏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江西证监局还发布了针对时任董事长裘*的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告知书中指出,裘*作为公司高层,对国*证券接管前未如实报告股东持股比例负有直接责任,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据此,监管部门拟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即十年内禁止其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目前,裘*有权在收到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此外,鉴于马*进作为时任总裁及相关股票质押项目审批高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证监会决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时任财务总监、相关股票质押项目风控会负责人胡*宁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股票质押业务负责人唐*根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