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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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内部治理、更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沪深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相应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本次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是调整了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董事、高管职责安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障进行强化,同时完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以下修订对比内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
●增加对国家秘密的保密要求
增加了公司应对国家秘密履行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明确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后续披露要求
确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信息;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后,增加披露情形。


●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保障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门槛由3%降至1%,且公司不得提高比例。
落实新《公司法》的新增要求,股东会提案主体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改为持股1%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临时提案的主体同样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且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取消上市公司监事、监事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取消上市公司监事、监事会,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即除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职责外,还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与履职规范。完善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细化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
明确董事、高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董事、高管经营同类业务等行为的审议程序要求。
●新增事实董事相关规定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事实董事时,需遵守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补充需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

完善差异表决权股东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六类事项时,特别表决权应当与普通表决权同权。同时,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四类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还须经特别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经审计年度报告不得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新增中期现金分红的完成期限条款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进一步明确澄清公告披露要求
●破产事项不再要求每月披露进展
明确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事项前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进展,不再要求每月披露进展,提高重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的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于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披露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
●删去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披露法院裁定相关内容的要求
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管理人监督报告。
●删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披露要求
附:沪深《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