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行人主动撤回,IPO终止

发布日期:2021-09-29 浏览量: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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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中证信用成立于2015年5月,是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为机构客户提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信用增进、信用资产交易管理在内的全信用价值链服务


2015年5月,安信证券等20位发起人签署了《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设立中证信用,成立之时安信证券、东方证券等前15名股东各持6.06%的股份

经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中证信用的股份更加分散。截至招股书签署日,中证信用共有直接股东35名,无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股权结构分散也使得中证信用出现了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局面

2018年至2020年,中证信用的营收分别为11.3亿元、11.4亿元,15.41亿元,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3.61亿元、3.85亿元、5.70亿元

中证信用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1,000万股,拟募资15.09亿元,将用于基于全信用价值链的智能风控体系及信用服务云平台建设项目、用于支持普惠金融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问题 1.关于主营业务模式及行业定位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57 亿元、5.98 亿元、6.12 亿元、3.95 亿元,其中信用增进服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25%、 53.83%、54.21%、55.86%。 

(2)发行人报告期内总收入分别为 8.21 亿元、11.37 亿元、11.49 亿元、7.31 亿元,当中投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别为 56.45%、46.22%、46.22%、 45.15%。 

(3)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分类,发行人属于“商务服务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属于“商务服务业-信用服务”。《保荐工作报告》称发行人提供的各类信用服务中,信用增进服务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 但发行人的业务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了深度融合,故符合创业板行业定位。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以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请发行人: 

(1)结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政策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中信用增进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类型;发行人成为国家发改委认定的首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的背景,获得该试点的条件,是否获得相应资格认证或证明文件,是否获得业务开展特别许可或特权,其他获得认定试点的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该项业务的总体发展概况及发行人该业务的发展情况; 

(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单笔信用增进服务收入第一大项目的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进行信用增进服务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获客方式、项目背景、涉及的各项主体、服务对象、增信方式、合同签订时间、各合同签订方情况、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合同义务履行完成条件、发行人收款时点等;出现主要债务人无法偿还、发行人客户融资失败、相关项目产品发行失败等负面情况时发行人面临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赔付的条件,是否存在先于债务人赔付的义 务,发行人的救济措施; 

(3)报告期内因主要债务人无法偿还、发行人客户融资失败、相关项目产品发行失败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进行担保赔付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次赔付的具体背景、项目名称、客户发行规模、底层资产类型、主要债务人情况及负债金额、发行人担保规模、赔付方式及金额、是否属于先行赔付;发行人是否向被担保人索偿,是否产生诉讼纠纷,是否导致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发行人为了防范信用增进业务担保赔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购买相应保险,若是,披露具体情况及涉及金额;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种类、管理人情况、资金投入方向、预计回报等;单项投资金额及占总投资比重,报告期内实际回报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发行人该项业务收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要性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5)以平实的语言补充披露发行人信用增进服务与“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对应的无形资产及技术资产情况,配备的人员数量、学历、薪酬、从业时长情况,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存在实质区别; 

(6)结合信用增进业务及投资业务的实质,及上述问题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定位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3.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共 35 名直接股东,股权结构分散,任何单一股东直接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为中国人保及其全资子公司人保资产(合计持有 8.72%股权),天图创业和天图兴鹏(合计持有 6.11%股权),以及新碧贸易与帕拉丁一期(合计持有 6.11%股权),上述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所持股份 36 个月。

(3)2015 年 4 月东吴证券、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国泰君安、国元证券、中泰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及其余 9 名机构投股东发起设立发行人,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曾在上述 11 家 证券公司任职。

(4)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在(含曾在)发行人股东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人数,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背景;委派上述人员的股东,占发行人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总数比重,是否存在一名股东委派多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况;发行人的日常运营、人事任命、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运作情况,上 述 11 名证券公司股东历史上投票、提出议案是否均为一致,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的日常运营、人事任命、重大决策等方面是否由上述 11 名证券公司股东实际联合控制,发行人未认定上述 11 名证券公司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上述 11 名证券公司股东、中国人保及人保资产、天图创业及天图兴鹏、新碧贸易及帕拉丁一期控制、投资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含已注销及对外转让)及其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参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披露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披露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或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为上述 11 名证券公司股东或其余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满足最近 2 年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5)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披露发行人各股东是否均已根据相关规定合理承诺股份锁定安排,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承诺上市后所持股份锁定 36 个月的情况; 

(6)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各方面逐一核查,披露发行人全部股东在上述各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混同,发行人是否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9.关于募投项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基于全信用价值链的智能风控体系及信用服务云平台建设项目”预计投入 30,858 万元,拟租赁 2,9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实施,“用于支持普惠金融项目”预计投入 90,000 万元,用于促进公司中小微企业类及消费金融类信用增进业务的发展。

请发行人:

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固定资产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投向,非上市公司类似业务模式,补充披露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与投入安排,该项目预计承载的业务,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 可与目前业务有效衔接,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