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港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9日,立足于深圳,是一家专业从事商品混凝土、装配式预制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地铁、桥隧、道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以及大型楼宇、地标性建筑等提供商品混凝土、装配式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是国内商品混凝土领域领先的民营企业。主要客户包括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交建、中国电建等大型央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深圳地铁、贵阳地铁、洛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深圳湾大桥、蛇口邮轮码头等桥梁码头、贵州双龙航空港、高铁深圳北站、高铁湛江西站、高铁贵阳北站等交通枢纽,华为、腾讯等众多知名企业的总部大楼或研发中心,以及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等重大水利工程。港创建材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向深市主板递交招股书,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终止审查,港创建材首次IPO就此告终。2021年5月18日,证监会官网预披露更新了深圳港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港创建材拟登陆深市主板,这次IPO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会计师为天健,律师为国浩(杭州)。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沪市、深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已收到深圳港创建材撤回申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招商港湾,刘裕通过招商港湾、着港投资、港创投资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92.18%,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政府补助分别为647.58万元、3,748.77万元和5,696.90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47%、16.72%和18.69%。报告期内,港创建材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53亿元、17.07亿元、21.69亿元和23.91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8.11%、73.64%、81.83%和160.96%。


本次发行不超过4701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后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如下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商品混凝土及盾构管片的产销量情况:
港创建材产品的产销率均在95%以上,而公司的产能却未得到充分利用,产能具体利用情况如下图。对此,公司在招股书中指出,基于工程施工实际需求的波动性特点,为保证及时、稳定地进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商品混凝土站点需要具有一定的富余产能。

2018年招商港湾控制企业为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金额为8605.29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5.94%。而2019年和2020年,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却变成了东莞市亿赢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招商港湾控制的企业未出现在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中。公开信息显示东莞市亿赢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9日。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在成立当年就成为了港创建材的第一大供应商,且连续两年销售金额都超过了5000万元。


1、关于国有股东变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东持股变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股和退出的时间、价格、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评估、备案或审批程序的情形,国有股东持股变动是否符合国资管理规定,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2)国有股东入股、退出等过程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深圳中铁二局及其控股股东中铁二局集团对2004年5月股权转让予以确认,是否属于有权机关的确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招商港湾,实际控制人为刘裕。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招商港湾最近三年股权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情形;(2)结合最近三年招商港湾股权变动情况,说明认定实际控制人为刘裕是否合理;(3)结合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说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何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7、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销售、担保、资金拆借、转让股权及资产等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向关联方销售及采购产品的单价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或采购的同类型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论证关联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以1元从招商港湾受让嘉创建材75%股权后,又以同样价格将嘉创建材75%股权向招商港湾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嘉创建材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交易当期及前一期业绩情况及财务数据、交易前后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情况、股权交易背景及商业合理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披露贵州招港将土地以375.93万元转让于贵州港创的交易背景,结合土地具体评估方法及过程,论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计提利息,如是则披露利息的公允性和支付情况,明确披露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5)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说明除上述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19、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金额为8,605.29万元、4,439.00万元、3,198.57万元,销售金额为5,403.79万元、2,183.34万元、5,772.7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减少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关联采购的替代方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从事工程业务的关联企业是否向竞争对手采购同类产品,如有,没有采购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3)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20、注销或转让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报告期内及期后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是否属于真实转让,受让方是否存在代持,目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28、关于产能利用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不高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产业政策及产能未充分利用的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募投产能的消化措施,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32、发行人各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0,936.29万元、10,098.20万元、6,434.03万元,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0、390.00万元和996.87万元。请发行人(1)列示各期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补充披露各期波动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各类票据期后兑付情况,说明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票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3)补充披露各期末质押金额、质权人、票据到期日、质押条款、期后兑付情况,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各类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金额及其合规性,说明是否存在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之间转换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41、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