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过6!沪市主板一日连否2家!

发布日期:2022-04-21 发布者:尚普君 来源:尚普ipo咨询 浏览量: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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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创业板上市委举行了2022年第21次发审会议,发审委举行了2022年第43次发审会议,共审议8家企业,6家获通过。珊溪水利,木业股份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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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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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药研发以及商业化生产一站式综合服务商,致力于药物发现、制药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原料药中间体的商业化生产。随着研发经验的不断积累,公司已建立起完整的药物化学、工艺开发以及商业化生产核心技术体系,并实现了良好的商业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4月,泓博医药便已经登陆新三板。但短短几年后,泓博医药便终止挂牌,转向寻求创业板上市。

香港泓博持有公司36.8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PINGCHEN、安荣昌和蒋胜力。PINGCHEN,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合计控制公司42.05%的股份;安荣昌直接持有公司10.21%股份;蒋胜力直接持有公司7.55%的股份。

报告期内,泓博医药的营业收入为2.45亿元、2.83亿元和4.4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725.47万元、4,869.14万元和7,357.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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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上市的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泓博医药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92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预计募集资金4.77亿元,用于公司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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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泓博医药的全资子公司泓博智源(开原)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开原泓博”)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和2018年,开原泓博因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排放超标等原因,受到环保部门共5次行政处罚,涉及处罚金额共计41.24万元。同时,因开原泓博对工作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导致2017年10月3日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开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开原泓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6次行政处罚累计金额共71.24万元。

此外,2019年4月15日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原泓博进行检查,发现其建设的宿舍楼、食堂、锅炉房、守卫室、仓库项目存在未办理建筑施工招投标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责令开原泓博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共计4.76万元。泓博医药称该违法行为不是开原泓博主观错误,是原瑞信印务公司违法违规所致。

对此,泓博医药在招股书中表示“开原泓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已经进行了整改。

不过招股书还表示,尽管已经做好相应的防治措施,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可能,因此做出相应的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提示。

二、业务规模较小,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从泓博医药的收入结构来看,不难发现,公司目前的业务重心在于药物发现业务。随着中国制药行业对于药品研发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医药研究外包服务的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和中国医药研究外包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为626亿美元、68亿美元,预计到2024年将分别达到960亿美元、222亿美元。

不过,由于国内CRO市场起步较晚,跨国巨头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国内也有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等龙头公司处于领先地位。从规模上来看,泓博医药目前业务规模较小、且产品研发项目稍显弱势。

在此背景下,公司研发费用率持续下滑且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19年-2021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55.20万元和1,183.00万元和1,714.44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4.30%、4.18%、3.83%,而同行业平均水平一直维持在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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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称,研发费用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规模增长较快,2020年和2021年分别同比增长15.41%和58.39%,而研发费用按照业务发展规划有序投入,未同比例增长所致。

随着CRO行业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泓博医药的研发投入占比如此低,一定程度上令公司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失去优势。
 
三、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开原泓博部分产品产量超过环评批复产量,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但目前环评申请尚未获得受理。为维持现有生产规模,发行人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请发行人说明:(1)部分产品产量超过环评批复产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重新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存在障碍,是否对发行人商业化生产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所处CRO行业属于知识密集程度高、技术更新快的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逐年降低。请发行人说明如何保持技术先进性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实际控制人之一安荣昌持有发行人的股东富邦投资18.95%股权,曾是富邦投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请发行人说明未将安荣昌通过富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计入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磁屏蔽材料专业制造商,主要从事电磁屏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电磁屏蔽材料及完善的电磁干扰解决方案。公司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高质量、高稳定性的电磁屏蔽材料和高性能的绝缘材料。

目前,公司已与富士康、广达、仁宝、和硕、英业达、立讯精密、东山精密、长盈精密等行业内知名的电子代工服务企业集团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产品广泛应用于苹果、惠普、华硕、戴尔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

隆扬电子多年来一直由注册于香港的隆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而隆扬国际则正是台湾上市企业鼎炫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制下的创业板将迎来首例台湾上市企业分拆公司的IPO闯关。

隆扬国际直接持有公司92.05%的股份,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鼎炫控股直接持有隆扬国际100%的股份,通过隆扬国际间接持有公司92.05%的股份,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傅青炫、张东琴夫妇,两人通过控制鼎炫控股、隆扬国际间接控制公司92.05%的股份。

报告期内,隆扬电子的营业收入为2.68亿元、4.25亿元和4.28亿元。净利润为1.06亿元、1.67亿元和1.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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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上市的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隆扬电子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087.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预计募集资金3.72亿元,用于富扬电子电磁屏蔽及其他相关材料生产项目、电磁屏蔽及相关材料扩产项目以及研发中心项目。


一、收入高度依赖苹果公司

与诸多涉足电子领域的台资企业相似,注册于昆山的隆扬电子,亦是一家“果链”企业,作为苹果公司的供应商,七成营收来自于苹果公司的隆扬电子也在其此次IPO招股书中承认自己对终端客户苹果公司存在重大依赖。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最终应用于苹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37%、72.53%及70.32%,占比较高。

据了解,苹果公司对自身产品质量要求非常高,设立了严格的供应商准入体系。且苹果公司终端产品更新换代频率较快,笔记本电脑及平板电脑等产品基本上一年更新换代一次。要在技术更新上保持同步,并非易事。

隆扬电子研发费用率不高,甚至2020年度低于行业均值的情况,且公司拥有的全部16项发明专利均为2015年9月之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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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0年以来获得终端品牌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资格认证,苹果公司及其电子制造服务商均有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若公司无法通过苹果公司及其电子制造服务商供应商资格复审,或公司未能开发出满足苹果公司需求的产品,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的产品收入下滑。

针对隆扬电子收入依赖问题,深交所在问询中,重点关注了隆扬电子是否为苹果公司合格供应商的主体、苹果公司变更内部材料设计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未来苹果公司将供应链迁回美国或其他地区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因贸易政策变化导致公司收入大幅下降,从而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等多个问题。

二、带着对赌协议冲击IPO

2020年12月/2021年4月,发行人引入的外部投资者君尚合钰、上虞汇聪、双禺零捌、双禺投资、贝澜晟德、和基投资、聚厚管理、盛邦信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张东琴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对发行人上市时间、公司治理等触发条件、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反稀释等特殊权利进行了约定。

2021年8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张东琴与前述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二),除保留公司未能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完成上市,对赌协议中关于上市时间的对赌条款自动触发以外,其他所有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均已自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受理之日(2021年6月30日)终止。

上述上市时间对赌条款系投资人与回购义务人根据其意思表示经协商一致后约定,且满足:(一)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但发行人若未能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成功上市,届时投资者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一定变化。

对此,深交所在问询中要求隆扬电子说明除上市时间的触发条件外,其他关于回购触发的条款是否将持续生效;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变相规避最近一年新入股股东锁定期期限的情形,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形。

三、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1.发行人来自终端客户苹果公司的收入占比在70%左右,对苹果公司存在重大依赖。请发行人结合与苹果公司业务合作模式、在苹果公司同类供应商中的份额占比、新业务领域及新客户开发、在手订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对苹果公司的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应用于苹果公司产品与应用于其他终端品牌产品单价和单位成本的差异、苹果公司定价机制及订单分配机制、竞争优劣势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高毛利率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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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主营业务包括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和移动智能终端测试服务两大板块。经过多年的研发技术积累、行业经验沉淀、组织管理优化和业务市场开拓,公司逐渐成为在IT服务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之一,并致力于成为一家国际化、专业化、创新型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

2022年1月,因发行人律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慧博云通的发行上市审核曾被中止。

公司控股股东为申晖控股,持有公司23.75%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浩,余浩直接持有发行人3.25%的股份,并通过申晖控股、慧博创展间接控制发行人40.42%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43.67%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慧博云通的营业收入为5.40亿元、6.88亿元和9.18亿元。净利润为3,735.84万元、6,622.46万元和7,815.46万元。

 
选择上市的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慧博云通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10%。预计募集资金2.55亿元,用于公司ITO交付中心扩建项目以及软件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一、研发占比不及同行、核心竞争力薄弱

近年来我国从事软件技术服务外包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已实现较高程度的市场化竞争。根据行业内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慧博云通目前处于行业内第二梯队的中游位置,仍旧处于成长期。在头部公司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和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慧博云通若不具备一定的技术上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开发符合行业变化的新兴技术及产品,将很容易被市场所淹没。

据招股书显示,慧博云通在公司经营上并没有表现出对研发的重视。报告期内,慧博云通研发费用分别为3695.36万元、4119.02万元、5234.1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84%、5.99%、5.70%,呈逐年降低之势。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7.49%、6.59%、7.41%,慧博云通在研发投入上一直不及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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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慧博云通的研发费用绝大多数用于员工薪酬,且公司研发人员的薪资水平远低于销售人员,侧面反映出公司“重销售轻研发”的经营方式。未来若公司出现较多的技术人员流失,将存在业务承接能力及客户服务质量受到不利影响从而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八成募资购置办公场地


据招股书,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拟募资2.55亿元,主要用于ITO交付中心扩建项目,软件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

其中,慧博云通拟使用2亿用于ITO交付中心扩建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是购置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备及软件、增加业务人员、补充资金等,公司表示ITO交付中心扩建可提高公司实施交付能力,缩短交付周期,降低运营成本,巩固公司优势地位。

针对募投项目,深交所要求发行人结合竞争格局及发行人业务开展状况、融资的必要性等,进一步分析扩建交付中心、建设研发中心及募集资金规模预估的合理性、募投项目对为来业务扩展的实质性作用。

对于ITO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慧博云通回复称公司规模体量在行业中相对偏小,通过扩建交付中心有利于快速拓展业务规模提升行业地位;有利于提升对杭州及周边区域行业大客户的服务能力,增强客户黏性;现有杭州交付中心的场地与人才团队不足以匹配高速发展的业务需求。

且项目建设各项投资支出均根据合理依据进行测算,同时与同行业公司的同类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范围不存在显著差异,预估募集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

三、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发行人属于软件技术外包服务行业,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均值。请发行人:

(1)结合技术团队、研发能力、人员离职率等情况,说明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

(2)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对自身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的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的运行管理,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包括珊溪水库工程、赵山渡水库工程和赵山渡引水工程,是飞云江(浙江省八大流域之一)上大型控制性枢纽工程,肩负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和生态等功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原水供应和水力发电,相应的主要产品为原水和电力。

2020年8月25日,珊溪水利被抽中现场检查。

本次IPO,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大信,律师为大成。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温州公用集团,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66,49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0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温州市国资委。

报告期内,珊溪水利的营业收入为4.83亿元、4.97亿元、5.43亿元和2.29亿元。净利润为9,540.95万元、9,003.84万元、1.11亿元和2,479.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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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溪水利拟公开发行13,2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IPO拟募资金2.32亿元,用于赵山渡引水工程渠系扩能保安工程。


一、“靠天吃饭”降雨量存在周期变动情况,业绩波动大

珊溪水利目前所经营区域为温州地区,负责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筹资、建设和经营,兼有发电、供水、水利灌溉、防洪以及改善下游滨海平原河网水质等综合效益。于业务集中在温州,再加上主营水力发电和供水,珊溪水利的业绩不可避免的受到所在地降水量的影响,也就是“靠天吃饭”。

招股书显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经审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8,301.53万元、49,731.16万元、54,329.13万元、45,319.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9,365.54万元、8,658.89万元、10,099.29万元、4,598.00万元,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4.47%,下降幅度较大。
 
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度业绩大幅度下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水电站所处流域的降雨量及来水量大幅度减少,导致公司发电业绩大幅度下滑所致。降雨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梅雨季的降雨量及台风季带来的降水影响,属于自然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降雨量存在一定较长周期的变动情况,具有比较明显的丰水年份和枯水年份交替现象。2020年正好属于极度枯水年,来水量极度减少,导致公司发电业务收入及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
 
若未来因自然天气因素影响导致降雨量及来水量持续减少,公司将面临净利润持续下滑的风险。

二、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超九成,无销售费用

2017年至2020年1-6月,珊溪水利期间费用分别为7115.73万元、7746.25万元、8517.21万元、3513.94万元,同期,公司无销售费用,公司表示,符合所处行业特征。

2017年至2020年1-6月,珊溪水利对前五大客户销售费用分别为4.70亿元、4.84亿元、5.29亿元、2.23亿元,销售占比分别为97.25%、97.36%、97.42%、97.44%。

珊溪水利表示,公司目前所经营区域为温州地区,负责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筹资、建设和经营,兼有发电、供水、水利灌溉、防洪以及改善下游滨海平原河网水质等综合效益。公司客户的集中度相对较高,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及温州未来发展规划不断深入,潜在竞争者也会不断加入,有可能会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三、审议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按固定比例向温州市自来水公司供应原水,两者实际控制人均为温州市国资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温州市泽雅水库原水业务是否存在挤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2)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收购资产及业务的安排,温州市国资委以及相关单位是否有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计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向关联方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销售原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系统是否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是否严重依赖关联方;(3)发行人采取的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于2021年收购平苍引水工程,同时发行人曾支付过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平苍项目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2)委托运维及委托代管的原因及合理性,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经营范围为风电、光伏/光热电、水电、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的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对外投资。公司处于电力工业中的发电环节,并专注于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包括风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公司所处行业为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符合国家“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IPO,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大华,律师为国枫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新能源集团,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44,403.49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63.43%。新疆国资委持有新能源集团100.00%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是新疆自治区国资体系唯一一家以“绿色产业”为鲜明特色的区属企业。

报告期内,立新能源的营业收入为5.72亿元、6.23亿元、6.53亿元和4.21亿元。净利润为9,929.82万元、1.08亿元、1.18亿元和7,112.92万元。


立新能源本次IPO拟募资金8.63亿元,用于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奇台县小红山8MW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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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运营项目具优势

公司运营的哈密国投新风三塘湖200MW风电项目、哈密新风能源烟墩200MW风电项目、哈密新风光红星二场50MW光伏项目、哈密国投新光山口50MW光伏项目为“天中直流”外送项目。天中直流工程是国家实施“疆电外送”的首个特高压输电项目,也是将大型火电、风电基地电力“打捆”送出的首个特高压工程,工程起点位于哈密南部能源基地,落点在河南郑州,每年可向河南提供超过400亿千瓦时的电量,相当于向河南输送2,000多万吨煤炭。

公司于2020年新建并网的三项吉木萨尔合计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为“吉泉直流”外送项目。吉泉±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总投资达407亿元,是国家“西电东送”战略重点工程,也是世界上电压等级最高、输送容量最大、输电距离最远、技术水平最高的特高压输电工程。随着吉泉直流功率提升,西北电网外送能力进一步加强,当前3,608万千瓦的直流外送功率已经超过了西北单个省份负荷的历史最大值,充分展现了特高压直流超远距离大容量送电的优越性,保障了我国东部地区的电力供应。

公司所运营上述项目在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保障国家能源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缓解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积极参与疆电外送项目亦对我国资源跨区优化配置、电力外送支援“三华”地区用电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应收账款远高于营收规模,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来看,立新能源来自风电和光伏项目的电价补贴收入合计超过六成。不过,按相关规定,电价补贴需逐级申报纳入补贴目录或补贴清单,其结算周期较长,因此电价补贴往往被确认为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金额分别为7.27亿元、9.54亿元、12.94亿元及16.0亿元,占当期营收的比例分别为127.20%、153.21%及198.17%,应收账款金额远高于公司营收规模。

另外,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4.86%、71.73%、73.14%和72.99%,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立新能源称,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增长,公司的资金需求不断加大,因此公司银行借款等规模保持在较高水平。此外,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公司采购规模相应增长,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期末金额较大,且公司采购主要用于购建光伏电站等长期资产,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
 
另一方面,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在业务结构上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风力电站、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占比较高,超过99%,而风力电站、光伏电站投资建设业务融资杠杆较高,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

三、审议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新能源集团对风能公司是否已完全解除托管,同业竞争是否已完全消除;(2)新业公司、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业务在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以及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在发行人参与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逐年上升情形下,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理由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关联方采购占同期采购金额比例较高,并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和担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影响经营独立性,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2)部分关联方采购未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情况;(3)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及担保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4)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风电及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均持续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可持续;(2)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影响保障性收购电量,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3)弃风率及弃光率高于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原因,短期内是否能够改善及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4)2022年一季度收入、营业利润下滑的原因与合理性,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集中于闪存主控芯片设计、研发,存储模组产品应用方案的开发、优化,以及存储模组产品的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存储卡、存储盘、固态硬盘等存储模组,主要聚焦于移动存储市场,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工控设备、家用电器、汽车电子、智能家居、物联网等诸多领域。

2020年10月,德明利向创业板发起了冲击,2021年2月5日,德明利和保荐人向深交所提交了相关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本次IPO,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大信,律师为信达。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李虎直接持有公司53.48%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李虎和田华夫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德明利的营业收入为7.50亿元、6.46亿元、8.35亿元和4.84亿元。净利润为3,047.48万元、3,670.82万元、7,712.18万元和4,206.59万元。


德明利本次IPO拟募资金15.37亿元,用于公司3DNAND闪存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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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多次变更,保荐人间接持股引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德明利前身成立于2008年11月20日,曾用名为深圳市源微洪科技有限公司,由自然人李虎、马珂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10年8月5日,变更为深圳市德名利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3月9日,变更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锦宏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8588%的份额,东莞市锦宏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发行人0.7366%的股份,即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0.11%的股份。
 
对此,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持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经营性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

从销售区域来看,德明利外销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德明利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6.74亿元、5.75亿元、4.64亿元和3.01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89.87%、88.99%、55.59%和62.13%。

公司外销客户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内销客户主要集中在深圳及周边地区,与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移动存储行业的市场分布和产品特点相符合。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52.62万元、-14,279.15万元、-1,326.68万元和2,295.39万元,连续三年为负。


德明利称,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与实现的净利润有所差异主要系存储行业系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为保持技术先进性、增强市场竞争力,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和规模扩张,经营活动现金投入较大,公司主要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作为营运资金和规模扩张的有效补充。

三、审议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的产品价格差异较大,存储模组境外分销收入呈下降趋势,第四季度销售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向主要客户销售价格的公允性;(2)结合存储模组境外销售情况,说明该产品境内销售情况及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逾期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同一客户报告期内销售额出现较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销售是否真实;(4)说明疫情等外部环境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备品成本确认的依据与合理性,相关内控管理是否有效,备品存货数量较大但领用数量较小的原因及合理性,备品存货未来是否均可利用并出售;(2)报告期内半成品大幅增加、期末在产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存储卡模组与存储盘模组期末存货成本高于当期平均销售成本的原因,是否低估当期主营业务成本;(4)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环境卫生领域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及装备制造业务。公司以建设“生态中国、美丽城乡”为使命,始终坚持专业化经营发展战略,致力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提供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厕所改造管护、农村污水处理等环境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2020年11月,公司被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认定为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

本次IPO,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容诚,律师为天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于晓霞、于晓娟和于洪波。于晓霞女士、于晓娟女士和于洪波先生为兄弟姐妹关系,三人合计控制公司75.75%的股份。

报告期内,劲旅环境的营业收入为6.78亿元、9.92亿元、12.25亿元和6.68亿元。净利润为2,863.04万元、5,762.07万元、1.61亿元和8,345.85万元。


劲旅环境本次IPO拟募资金9.70亿元,用于公司城乡环卫项目配套资金项目、装备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以及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一、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具先发优势

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垃圾清运回收等治理需求的增加,近年不少业内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公司及时抓住市场先机,率先从装备制造向运营管理服务延伸,布局环卫产业运营市场,并于2016年2月成为国内首批采用PPP模式获取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的企业之一。凭借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的先发优势,截至目前公司已在安徽、江西等区域开展特许经营权项目共计22个,先发优势明显。上述项目的成功开拓及后续稳定运营不仅为公司每年带来稳定的收入及利润来源,同时亦形成良好的行业口碑,发挥显著的平台示范推广效应,进而促进公司环卫业务在上述区域的进一步布局。

二、行贿行为覆盖发行人业务全链条

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行贿行为涉及项目投标中标、项目验收启动、环卫考评等多个阶段。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于晓娟行为行贿涉及发行人哪些项目,是否正常参与投标,对雷斌的请托何等事项,雷斌为发行人提供何种便利,为何要感谢雷斌,雷斌退回贿款的原因;(2)付淮军为六安劲旅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公司高管,通过张斌谋取何种利益;(3)(2019)皖1322刑初字91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贺新宁利用职务之便,为萧县君联在环卫考评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三次所送3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属实;(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洪科被监管委留置调查、起诉、判刑,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增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发行人与该两人原任职单位均有合同关系,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员工是否被要求配合调查,洪科在辖区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采购项目上多次受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也向该两人行贿;(5)于晓娟、付淮军、张某等人的行贿行为是否为公司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发行人是否因为行贿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上述行贿行为覆盖发行人业务全链条,发行人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还存在其他行贿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6)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是否为主要客户近亲属安排工作。

三、审议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聘用了大量劳务用工人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量聘用劳务用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是否存在规避劳动保障责任和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形,聘用的已达退休年龄员工比例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建立健全符合员工年龄结构和工作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措施,是否存在欠薪情况;(3)发行人为劳务用工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能否有效保障其合法利益;(4)结合一线保洁员人均工资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不符合《劳动法》及《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业务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同时存在少量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取得。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2)公司报价是否按照投标要求进行,与实际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问题;(3)是否存在以围标或者串标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业务的情况,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及员工目前是否存在因行贿配合调查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特许经营权业务为发行人主要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特许经营权项目采购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2)预计更新改造支出是否存在虚高的情况;(3)结合各期期末内部交易产生的大额未实现利润情况,说明PPP项目投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虚增PPP项目投资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木材加工产业综合配套服务以及非木材物流服务两个板块。一方面,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打造木材加工全产业链综合配套服务;另一方面,公司充分利用港口资源及物流运输设备设施,开展其他货种的港口和运输等物流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公司便在新三板挂牌,2021年1月,木业股份曾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本次IPO,保荐机构为中德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致同,律师为国枫。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润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8,78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0%。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少建,其通过嘉润通投资及唐山木盛合计支配发行人79.73%的股权及相应表决权。

报告期内,木业股份的营业收入为3.94亿元、3.66亿元、3.68亿元和2.03亿元。净利润为1.25亿元、1.09亿元、8,590.78万元和5,77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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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股份本次IPO拟募资金2.34亿元,用于公司东区二港池多用途泊位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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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为木业,但营收不以木业为主

木业股份在招股书中称,自身主要业务包括木材加工产业综合配套服务以及非木材物流服务两个板块。虽然公司名称以木业为主,但是非木材物流服务却是营业收入主要贡献力量,且占比越来越高。
 
报告期内,公司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收入占比为33.35%、40.47%、31.05%和28.90%。非木材物流服务收入占比为66.65%、59.53%、68.95%和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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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股份名为木业,营收却不以木业为主,令人怀疑其对自身的定位是否出现了偏差。

二、公司受贸易政策影响大

报告期内,发行人港口进口木材主要来源国/地区为:北美、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乌拉圭。其中出现贸易政策变化的国家有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

俄罗斯自2012年加入WTO组织后,开始对木材出口实施配额制;只有木材加工企业才享有关税为6.5%的出口配额,配额外的木材出口关税在2019年从25%提高到了60%,到2021年则将高达80%;2019年,俄罗斯原木出口量减少了25%,降至450万立方米。

2018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摩擦,我国对北美木材加征关税,导致北美木材进口中国的数量下降。

2020年我国海关针对澳大利亚木材的一系列措施,导致澳大利亚进口中国的木材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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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木材港口服务和熏蒸服务的收入均出现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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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需要在我国木材进口口岸进行检疫除害的进口木材来源国为俄罗斯、美国、加拿大,这三个国家在报告期内均出现贸易政策变化,所以木材熏蒸服务业务收入受主要进口木材来源国贸易政策影响较大;而发行人木材港口服务的业务收入下降系受到欧洲风暴材、虫害材进口量大幅增加、新冠疫情、主要进口木材来源国贸易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

三、审议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定位是专业的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提供商。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成品钢及相关炼钢原材料的运输服务、港口装卸服务及租赁和管理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收入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的产业定位是否相匹配,木材加工配套服务业务是否存在萎缩风险并充分披露;(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未来是否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3)2020年以前发行人以文丰机械和文丰特钢为最终客户的大量运输业务通过金茂物流承接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此类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4)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5)发行人是否与文丰特钢及其关联方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当地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补贴金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补贴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补贴政策是否可持续;(2)相关补贴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归类为经常性损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对补贴收入的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为其产业园内木材加工企业提供代理采购服务,且应收代理业务代垫款账面价值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代理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该业务实质上是否发行人替其客户提供的融资安排;(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代垫款余额远高于当期提货货值的原因;(3)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委托方与木材加工配套相关服务主要客户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4)应收代垫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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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