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问题解答汇编目录(2023年2月17日全面注册制实施后):
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以及在审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的股份是否需要锁定三十六个月? 答: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前述规定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情形,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5号》中“5-19在审期间分红及转增股本”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审期间可以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人在审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问题2【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豁免披露注意事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无法披露或提供部分信息或文件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中,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条,拟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或文件豁免披露或提供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或同等效力的代替文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中,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条,拟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或文件豁免披露或提供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同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具体规定,说明本次信息披露豁免的合规性。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在申请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可以采取汇总概括、代码或者指数化等替代性方案自行进行脱密处理。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或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以及替代方案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是否构成重大障碍、是否存在泄密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会计师应对标的资产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评估师应对标的资产评估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评估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豁免披露的评估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申报前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应如何处理?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原则上应在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在“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中提交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相应披露。确有客观原因申报前未能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在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督促相关股东尽快办理相关批复程序,并在本所向证监会报送注册文件前提交批复文件,并更新相关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应当论证本次发行融资的必要性,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应如何把握?答: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发行人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本次发行融资的必要性:一是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发行人应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行业需求变化情况、发行人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劣势情况、经营战略、产能利用率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情况;结合效益测算的基本情况及测算依据,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和合理性,并分析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影响。二是融资规模的合理性。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补充流动资金比例等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主要构成及规模测算依据的充分性,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及预计安排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三是现有资金及安排情况。发行人应披露历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变更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是否存在不符合再融资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大额闲置资金及使用进度较慢的原因;结合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及扣除计划,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结合前述情况以及现有资金情况、资金安排、资金缺口测算等充分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关于软件类企业科创属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重点把握哪些方面?答:一是软件企业的判断和认定。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当企业研发销售软件产品的营业收入(含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比重大于或等于50%;或者企业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研发销售软件产品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企业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作为软件类企业。二是重点支持和鼓励的软件领域。基础软件企业,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是我国长期以来软件核心技术“卡脖子”领域和短板;工业软件企业,包括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等,长期面临与国外行业巨头间的激烈竞争;新兴技术软件企业,包括大数据软件、人工智能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等,能够为行业或其他企业提供新兴技术能力和共性平台;嵌入式软件企业,嵌入在硬件和机器设备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其内核不仅需要具有微型化、高实时性等基本特征,还将向高可信性、自适应性、构件组件化方向发展,是智能制造、装备自动控制的核心;重点行业应用软件企业,包括跨行业间和同行业内的应用软件,标准化程度高,在系统安全性、功能适配性、产品稳定性以及系统升级维护复杂度等方面的技术门槛高,研发投入高,研发成功后多采取销售通用产品、提供付费订阅服务等方式或在相关行业快速部署应用,边际成本低,具备较高的产品附加值;信息安全软件企业,包括安全内容管理、VPN、防火墙、入侵检测与防御等多个领域;国家战略支持的其他软件企业。三是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创属性关注要点。对于提供定制化产品和服务、软硬件集成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关注企业是否研发并应用基础软件、新兴技术软件等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系统,是否承担重大或示范工程项目,是否为细分行业领域龙头企业,结合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及研发能力强弱、市场地位高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四是业务合规性关注要点。关注软件类企业是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否依法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收集、产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是否符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防范、报送和处置工作,定期开展重要数据评估,对客户数据安全保障做出充分承诺,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场景下的数据安全审核。答:关于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下滑的情况,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下滑的程度、下滑的性质及未来的持续性,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对于发行人因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形,发行人应充分说明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变化的时间节点、趋势方向及具体影响程度;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业绩预测(如有)情况,说明经营业绩下滑趋势是否已扭转,是否持续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二是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因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形(如自然灾害造成的一次性损失或阶段性业绩下滑、大额研发费用支出、并购标的经营未达预期导致巨额商誉减值、个别生产线停产或开工不足导致大额固定资产减值、个别产品销售不畅导致大额存货减值、债务人出现危机导致大额债权类资产减值或发生巨额坏账损失、仲裁或诉讼事项导致大额赔偿支出或计提大额预计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大幅减值等),发行人应说明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影响程度,最近一期末相关事项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是否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业绩预测(如有)情况,说明特殊业务事项是否仍对报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对于发行人认为属于受特殊因素影响导致行业整体下滑的情形,发行人应分析相关因素影响的程度与持续性,并结合同行业公司、下游客户业绩变化情况或行业宏观数据变化等,分析发行人业绩下滑情况与行业趋势是否一致,行业是否存在整体持续衰退的情形;发行人应结合自身期后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期后财务表现,或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业绩预测(如有)情况等,说明业绩下滑的情况是否得到扭转或有所减轻,分析相关因素是否仍会持续对报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四是对于发行人认为自身属于强周期行业的情形,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过去若干年内出现的波动情况,分析披露该行业是否具备强周期特征;比较说明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基本一致;说明行业景气指数在未来是否能够改善,行业是否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或整体持续衰退。中介机构应对前述情况予以充分核查,在论证、核查和充分证据基础上,合理判断该情形的影响程度。问题3【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认定为资本性支出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认定应如何把握?答: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申请再融资时,发行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准确识别和认定募集资金用途中的非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果补充流动资金(包括视同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30%的,需相应调减募集资金规模。另外,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业务,募集资金用于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可以将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视为资本性支出。问题4【再融资发行期涉及定期报告披露期的注意事项】处于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的上市公司,应如何选择再融资发行时间?有哪些注意事项?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上市。因此,发行人在选择发行时间时,应统筹考虑定期报告披露安排,确保在股票发行前公司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如在发行程序期间披露定期报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如何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答: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是指已完成发行上市或转板上市的项目。保荐人提交《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时,应按照上述标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及已完成企业家数进行说明与承诺。上市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缓慢或存在延期等情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前募产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应如何把握?答:在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存在延期、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前募产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应当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是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在技术路径、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二是充分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投向、使用进度缓慢、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因素是否属于在申请前次募集资金时可以合理预计,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在前募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三是明确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对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相同的,应结合申请前次融资时有关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的披露情况,充分说明需再次申请融资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原因,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披露一致,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四是充分分析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发行人应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空间、下游需求变化、在手订单、客户开拓、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已充分考虑前募项目产品投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已实现商业化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在开展销售推广活动方面,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答:医疗企业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往往较高,销售推广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颇受市场关注,销售推广费往往存在名目复杂、类别多样、可能用于隐性支出等问题,一直是审核关注的重点。对于已实现商业化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销售推广活动按照承担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由第三方承担销售推广职能。传统经销模式下经销商承担了主要的推广和渠道维护职责,两票制之后,部分经销商转型成为专业推广机构,发行人通过专业推广机构开展销售推广活动。另一类主要由发行人自行或部分承担销售推广职能。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销售推广活动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各类推广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其一,推广服务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医药代表是否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备案平台进行备案;其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是否通过推广活动进行商业贿赂或变相利益输送。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商业贿赂被调查或被处罚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相关问题的成因、分析影响,并主动报告最新进展及经核查的结论依据。二是各类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一,各项推广活动如学术会议、展会、客户拜访、调研咨询等开展频次、参会人数、收费标准、人均费用是否合理,推广服务费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其二,发行人是否严格执行支付结算报销流程,推广活动中出具及获取的各类发票、相关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其三,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推广活动代垫成本和费用,或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后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形。三是各类推广活动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其一,对于第三方承担推广职能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制定推广服务商的选取标准,相关定价机制、考核机制、结算机制、终端销售管理等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是否健全有效,第三方与发行人销售部门的权责划分是否清晰;其二,对于发行人自身开展推广活动的情形,发行人对各类推广活动审批及管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主要销售人员任职要求、薪资水平、资金流水情况是否合理。四是经销商、推广服务商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公允性。其一,关注主要经销商、推广服务商成立时间,服务的主要内容,与发行人合作历史,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销售规模变化是否异常;其二,关注经销商或推广服务商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或前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形。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以上关注事项,对不同模式下销售推广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费用支出真实性、内控有效性、关联关系以及交易公允性等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披露。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申报前”时间节点如何认定?答: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的“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情形。关于“申报前”时间节点的认定,应以发行人在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申报文件的时间为准。答:2023年2月17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做好全面实行股票注册制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主板平移企业和新申报企业申报注意事项如下:一是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统称主板平移企业)应当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主板平移企业未在前述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2023年3月4日起,本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二是主板首发平移企业和新申报企业在申报时,发行人、保荐人应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板块定位进行判断,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三是主板首发平移企业在申报时,应当对照受理关注要点、发行人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进行对照检查,暂无需提交《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历史舆情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两个文件。四是主板再融资平移企业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申报的,如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尚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在受理后完成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并向本所报送或更新。同时,主板再融资平移企业可以按照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时的财务数据申报,可暂不更新至上市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后,创业板在审企业是否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答:创业板在审企业应当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更新申请文件,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更新版申请文件可以在下一次提交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主板和创业板各类项目应当如何签署并提交《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主板和创业板首发、再融资、重组、转板等各类申报项目的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主体,应当在申报时按照规定签署并提交《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其他业务—模板下载—廉洁自律承诺函模板”下载《承诺函》模板,并做好《承诺函》签署工作。主板和创业板各类项目申报时,应当按照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申请文件界面的提示路径提交《承诺函》。创业板在审企业应当在项目提交上市委、重组委审议前提交《承诺函》;已通过上市委、重组委审议,待提交注册和已提交注册的项目应当及时补充提交《承诺函》。目前,新版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尚未发布,主板和创业板申报项目如何填报审核关注要点?答:本所正在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制定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对首发、再融资、重组等业务审核关注要点作出规定并统一适用于主板、创业板。相关业务指南将另行发布,本所将同时更新审核业务系统填报事项。审核业务系统更新上线前,主板和创业板申报的项目暂无需填报相关审核关注要点。待系统更新上线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登录业务专区补充填报。全面注册制下,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提交申请文件有哪些注意事项?答:为方便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等制作申请文件,本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照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应的受理关注要点,逐一核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完备性要求。同时,务必核对是否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并在“其他文件”中提交《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逐一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本所近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咨询沟通》,预沟通相关程序要求有何变化?答:近期,为提高市场主体沟通咨询便利度,本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咨询沟通》,进一步简化预沟通咨询程序。预沟通程序要求主要变化如下:一是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工作要求,将创业板预沟通制度扩展至主板。二是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沟通方式。现场、视频沟通无须以书面沟通作为前置条件。问题复杂、确需当面沟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审核系统预约现场、视频沟通。三是预沟通内容、材料无须经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质量控制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本所仅保留相关材料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公章的要求。本所近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业务指南,与原指南相比有什么变化?后续如何执行?答:近期,本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5件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在本所2021年7月发布的业务指南基础上,根据全面注册制制度规则最新规定,对首发、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做出以下四方面优化:一是根据主板和创业板的不同要求,在板块定位、发行条件等方面作出差异化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二是减轻中介机构填写负担,精简员工信息披露、行业政策披露等低频、冗长要点。三是提升透明度,对客户核查、供应商核查等审核高频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引导中介机构在申报前自查核对。四是响应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多元化需求,新增配股和优先股的审核要点。本所主板和创业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企业应当按照《指南》发布通知要求,做好提交落实情况表、填报审核关注要点等工作。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已按照审核关注要点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问询,并将审核关注要点填报质量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以及在审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的股份是否需要锁定三十六个月?答: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的“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情形,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审期间出现该类情形亦比照适用。如何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答: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是指已完成发行上市或转板上市的项目。请保荐人在提交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中,按照上述标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及已完成企业家数进行说明与承诺。深交所今年发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建立了对会员的现场督导、专项自查的差异化监管安排,请问首次启动差异化监管安排的时点?答:《通知》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首次启动差异化监管安排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因不溯及既往,第一次计算相关认定指标时,保荐机构保荐的IPO项目数量、项目撤否率、受到违规处理等数据,实际纳入计算范围的时间区间为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6个月。自第二次(含)启动起,后续每6个月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时,相关认定指标的计算范围时间区间均为最近12个月,但因前次启动差异化监管安排被现场督导的保荐机构,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收到违规处理等记录清零,不重复计算;未被现场督导的保荐机构,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不清零,继续计算。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申报前”时间节点如何认定?答: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的“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情形。关于“申报前”时间节点的认定,应以发行人在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申报文件的时间为准。深交所近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中资金流水核查相关内容,修订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如何规范做好首发企业资金流水核查,是中介机构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所近期就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资金流水核查中的现实难点。为突出审核问询的针对性和重大性,同步修订审核关注要点。此次修订结合审核实践,增加了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核查情况等事项,进一步明确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做好资金流水核查相关情况书面记录等要求,以提高核查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本所审核过程中将结合说明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问询,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保荐工作报告中资金流水核查的说明,应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保荐工作报告中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说明,应当包括核查范围和确定依据、重要性水平等核查标准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核查手段及所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中受到的限制及所采取的替代措施、核查中发现的规则规定的重点核查事项及异常情形,以及根据规则要求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