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主动撤回难逃处罚!因信披违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所被处分

发布日期:2023-09-27 浏览量: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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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深交所网站连下三则罚单,直指某创业板IPO项目。


据悉,2023年5月9日,深交所受理了该企业的创业板IPO申请,当月收到深交所问询。6月30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撤回IPO申请,排队不足2个月IPO便宣告终止

在IPO审核过程中,深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后未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在IPO终止近3个月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被深交所采取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措施


发行人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主要专注于光伏产业链中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生产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2022年末,公司已形成了约11GW单晶硅棒、9GW单晶硅片产能。

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成立短短4年就实现了业绩暴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456.63%;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840.87%


募集资金用途


排队不到2个月,IPO草草收场

2023年6月30日,深交所表示,由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据了解,公司IPO排队时间并不长,2023年5月9日招股书获深交所受理,5月30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首轮问询函,但公司并未对此进行回复。6月30日,公司创业板IPO获受理后不到2个月便“匆匆撤回”


实控人曾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

作为发行人实控人之一的荀**曾创立了中国初代民营光伏企业亿*光电。2011年亿*光电借壳上市成功,被称为“A股光伏第一股”。为了上市,荀**签下了高额的对赌协议,遗憾的是,公司上市三年业绩大滑坡。

2017年1月10日,亿*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荀**与勤*达投资签署一揽子控制权转让协议,荀**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2.35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0%)转让给勤*达投资,转让对价30亿元。根据约定,该协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标的89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9%),转让款15亿元第二期标的股份1.4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12.41%),转让款15亿元。上述协议实施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然而,公司及相关方仅在2017年1月12日公告双方约定的第一期7.59%的股份转让事项,对于协议中包括的第二期股份转让、股权质押考虑、董监高调整变更等其他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均未对外披露在上交所连续多次问询中,公司及股权转让双方仍称不存在控制权让渡的默契及相关安排,对相关事项予以隐瞒。直至上交所约见监管谈话加以持续督促后,双方才于2017年5月26日完整披露了前述控制权转让协议相关事项。

2017年6月,宁波证监局对其出具了警示函。2018年4月,上交所对荀**予以公开谴责。


2018年5月,荀**再次遭罚。因未及时披露期间公司的仲裁事项和股权转让信息,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亿*光电与其他两名高管也同时被罚。

上述实控人违法违规事项在5月9日华*光电披露的招股书中却只字未提。


IPO终止后,公司收纪律处分决定

华*光电IPO终止后时隔近三个月,2023年9月25日晚,深交所公布对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华*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未决诉讼,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声誉等产生影响,但发行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到,荀**曾为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在2017年转让亿*光电控制权过程中,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先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被宁波证监局实施警告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总经理,曾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对于投资者判断发行人价值和作出相关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发行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后未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在深交所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

发行人未密切关注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在深交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发行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华*光电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以及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信息,在出现重大舆情后未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华*光电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是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荀*、姚*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华*光电的董事长、董事,理应知悉荀**涉及的诉讼、处罚等信息,但仍在招股说明书中签字并作出不实承诺,亦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华*光电、荀**、荀*、姚*上述行为违反《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同时,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深交所对本次IPO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采取通报批评的处分。

小结

信息披露是实现打造透明的资本市场的关键举措,能够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全面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更加强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在今年5月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会上,监管层再次强调了信披质量的重要性,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表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要解决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问题,其表示,一个好的上市公司,一个负责任的实控人、大股东,就必须讲真话、做真账,不操纵业绩,不欺骗市场,不误导投资者。这是底线,不是高要求。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因过失,或因利益驱动而故意造假。拟IPO企业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信息披露失真、遗漏都将破坏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因此,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不仅要充分、真实、准确,信息披露行为更要规范,切勿让信息披露质量成企业上市“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