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据北交所官网披露,因发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材料,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被终止审核。据了解,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领域集软件及硬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实施、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核心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系统集成商提供智能交通综合解决方案。此外,公司在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智慧公路信息化系统等其他应用场景及产品持续推进研发,不断完善公司智能交通业务线,目前公司产品及服务覆盖了高速公路、国省道、城乡道路等多种智能交通场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宏安,其直接持有公司20,381,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97%,同时通过深圳市**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21.48%的股权。许宏安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5.45%的股权。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9亿元、1.46亿元及1.97亿元;扣非净利润为487.02万元、1,104.75万元及3,271.30万元。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1.06%、5.37%和34.94%。据了解,截至发稿前,12月以来北交所已有5家企业主动撤回申请材料,而这5家企业2022年净利均在4,000.00万元以下。公司以经审阅的2023年1-9月经营数据为基础,预测2023年可实现全年营业收入为2.02亿元,同期扣非净利为3,060.81万元,同比下降6.43%。公司北交所IPO于2023年6月26日获受理,至撤回前已历经三轮问询回复,其中收入确认合规性遭三连问。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系统集成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完成验收程序后确认收入。产品销售分为不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和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的产品销售,不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发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货物签收单;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在首轮问询中,北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项目完工明显提前或实施周期明显短于同类项目的情形,是否存在事后补充获得验收单据或沟通确认验收时间的情形,2022年四季度收入确认金额同比大幅增加的合理性等,质疑公司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第二轮问询中,北交所则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以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情形,要求列示报告期内所有分批次确认收入项目及金额,分批次确认收入的依据等。
第三轮问询中,北交所要求公司对关于分批次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货物未经发行人直接流转至客户的收入确认、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即开工或确认收入等方面进行说明。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娄底市不停车超限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采购(第二期)建设项目四个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涉及合同金额9,671.82万元,分别于2020年、2022年、2023年1-6月份确认收入2,856.03万元、1,890.30万元、2,503.81万元。②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合同约定采用“1+7+4”模式,即约定了发行人关于1个指挥中心、7个超限不停车检测点、4处卸货场的交付,发行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明细仅明确了单个软硬件的价格,未对检测点价格明确划分;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向发行人发送了暂缓施工的通知,暂缓4处卸货场及1处检测点的交付且不影响其他项目的验收;发行人2023年1-6月确认该项目收入1,391.28万元,收入占比21.94%,如扣除后当期利润由正转负。③根据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客户仅对王筇路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进行了验收,未对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验收,根据工程量清单,王筇路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含税合同金额204.65万元。前端感知系统与后端超限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才能为交通管理部门客户提供公路超限检测执法综合服务,因此单独点位完工后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④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中公司与北明软件(集成商)在款项结算部分约定当完成批次的路面改造、设备安装等内容后核算批次工程量,并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应批次点位的设备金额及建设费用支付相应批次工程量对应的50%款项,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金额的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合同验收条款中明确验收分为分批验收和竣工验收,分批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及试运行。①说明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范围及过程,合同未对各项履约义务明确定价的情形下分批次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②结合通城县项目暂缓施工部分明细及合同金额、卸货场房建和路面硬化未施工的情形下是否可确认卸货场相关收入等,说明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该项目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③说明2023年上半年对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收入确认金额超过验收部分合同金额的合理性,结合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与未完工部分的关系、验收过程及可行性、说明将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确认收入是否合规;未对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验收情况下相应点位是否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产品控制权是否转移至客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合规。④说明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完工并核定批次工程款、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各节点所获单据及与合同条款的对应关系;完工并核定批次工程款后收到50%批次工程款的会计处理,说明批次收入确认后竣工验收前未达合同金额95%的应收款项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报告期各期存在多次验收的项目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贯执行。⑤说明上述项目收入确认、结算条款及实际回款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根据申请文件,供应商2021年、2022年直接发往客户商品收入分别为60.69万元、351.71万元,占产品销售签收确认收入的1.4%、15.73%。发货前及运输途中,权属归属供应商,相关存货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客户签收或未签收异议期满后,货物权属转移至客户,货物毁损及灭失等风险由客户承担。发行人披露称相应商品虽未进入公司仓库,但系由公司实际管理并纳入存货核算。①说明发行人不承担相关商品存货风险的情形下认定取得商品控制权的依据,结合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点说明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②说明相关商品纳入存货核算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开工时间早于中标时间的项目收入合计2,289.24万元,其中2022年收入2094.46万元,占比9.55%;2022年存在两个确认收入应履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履行的项目,收入金额为573.20万元,占比为2.91%,截至前次问询回复日回款比例不足10%。①说明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相关项目产生开支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其会计处理方法,测算相关开支若计入当期损益对发行条件的影响。②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的约定回款时点及实际回款情况,结合合同订立效力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存在重大回收风险,未单项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③补充披露报告期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及未履行招投标的项目及原因、风险和与客户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即开工或确认收入项目真实性的验证方法,是否取得开工前沟通记录,验收资料获取是否完整。(1)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合同虽未对各项履约义务明确约定总价格,但约定了各批次软、硬件的价格和数量,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数量确认各批次的合同额,各单项履约义务价格计算准确、合理,公司分批次确认收入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公司确认收入的卸货场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均是完整点位,且全部施工完毕,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可明确区分,项目收入确认真实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3)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治超综合管理平台已与王筇路点位一同验收,验收后王筇路点位已达正常使用状态,收入确认金额与验收部分合同金额匹配,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确认收入合规;(4)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为竣工验收;公司批次收入确认后竣工验收前未达合同金额95%的应收款项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大部分集成项目合同未区分初验和终验,少部分项目客户验收存在多次验收的情况,公司始终以终验报告确认收入并一贯执行;(5)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等项目除客户因资金安排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外,收入确认、结算条款及实际回款情况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6)在供应商根据公司要求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收货后,公司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因相关商品未经公司仓库,且由供应商直接负责运输至指定地点,公司在产品流转过程中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短时性、过渡性特征,为了更谨慎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已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更正后相关商品也不再纳入存货核算;(7)公司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相关项目产生开支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模拟测算结果,若公司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中标前的相关开支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仍然符合发行条件;(8)针对未履行招投标项目涉及的款项,公司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未单项计提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9)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项目不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