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据北交所官网披露,因公司申请撤回材料,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被终止审核。发行人IPO申请于2023年6月29日获北交所受理,之后收到四轮问询函,截至撤回前,公司及保荐人已回复三轮。
发行人是一家长期专注于清洁能源供应领域的燃气综合运营商。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燃气销售、燃气工程安装及天然气代输。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存在一定区域集中性,公司在安徽省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整体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86%、78.01%及71.58%。公司以安徽滁州市为起点,将成熟的行业经验逐步推广至合肥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淮南市、桐城市、亳州市及阜阳市,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公司通过对江西景镇及怀化景镇股权的收购,开始进入省外三、四线城市的城镇燃气领域;通过对河南鼎宇的收购,开展了省外LNG加注业务。公司控股股东为瑞升科技,持有公司股份50,886,20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0.44%,本次发行后,瑞升科技对公司持有股份占比37.83%,对公司拥有控制能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勃,李勃对瑞升科技持有90%股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44亿元、7.62亿元和6.7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938.43万元、4,778.33万元和2.06亿元。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1)技术创新方面,污气回收利用技术已累计投入41.61万元,该技术的应用方式是在公司原有母站压缩机设备的基础上新增整套装置,专门用于实现污气回收利用的功能;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技术已累计投入30.29万元,主要应用于公司各加气站,该技术主要分为硬件改造和程序设计两个部分:在硬件改造方面,公司针对加气站的加气控制系统更换了PLC模块,使用西门子S7-200SMART替代西门子S7-200,使该系统的硬件设施能够支撑运行实施程序设计后的控制系统,属于零部件更换、更新;在程序设计方面,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对PLC的功能、运行方式等进行程序设计,该部分不属于零部件更换。(2)模式创新方面,公司与两家公司均在建立合作时即采用共同建设直供管道的方式开展燃气销售业务,与传统燃气供应模式存在差异;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有助于燃气企业之间相互调剂气源、减少了气源采购合同中的“照付不议”和“偏差结算”带来的损失、增加了燃气企业的供应渠道;同行业公司常通过与客户、供应商通过新设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方式进行股权合作;仅少数同行业公司将在运营子公司控股权转让给上、下游企业。(3)公司的两项技术均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已取得行业专业机构和专家的评价与认可;公司现有大客户直供模式、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价值链延伸模式三种经营模式创新已取得燃气行业专家的评价和认可。(1)说明两项核心技术在业务中的覆盖比例,专利技术在产品和服务应用的体现,核心技术及相关资产对经营业绩的贡献情况。(2)说明大客户直供模式下,采购、销售合同主要条款,是否约定合作年限,价格是否有差异。如不能持续合作的替代措施,以及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3)说明报告期内对管道互联互通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销售、采购情况,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说明同行业企业也同步采用该经营模式。(4)说明将在运营的子公司控股权转让与新设、联营是否存在实质性区别,报告期内的两起转让是否事前与上下游进行约定,如不转让,能否获得稳定客源和气源,如不能,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5)说明出售滁州瑞通、利辛南方博能股权导致包含管道、母站等重要资产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资产结构、利润构成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6)说明问询回复中所述“专项审查会”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相关经营模式具有创新性的结论是否权威、客观、独立。(7)结合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创新特征,是否符合北交所定位。(1)技术创新方面,发行人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两项技术创新分别是污气回收利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根据发行人说明,污气回收利用技术的先进性在于技术利用电磁阀和压力传感器,能够实现自动控制气泵的启动和停止,防止从污气中分离出来的天然气回流,同时还可以避免天然气储存罐超负荷运行;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技术的创新点在于将传统加气子站零售终端采用的启停式控制升级改造为PID控制。(2)经营模式创新方面,发行人在传统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实施了大用户客户直供模式、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以及价值链延伸模式。根据发行人说明,传统的天然气供应模式是燃气企业通过自建管道或第三方管道将天然气运输至客户,同一条天然气管道须同时服务其管道覆盖区域的多家客户,无法单独优先满足某客户的需求,大客户直供的创新经营模式则采取的是为大客户建设直供管道或与客户共同建设直供管道的方式开展业务,通过直供管道为大客户提供直供天然气;燃气行业传统的商业模式为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采购管道天然气后,通过自建及第三方的管道将天然气输送至城市门站、城燃公司、城市管网、加气站、终端工商业或居民用户等。在当前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下,多数同行业公司的天然气管道之间相互独立,彼此是单纯的平行竞争关系,在实现与其他燃气企业的管道互联互通以后,发行人及其他燃气企业之间建立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在燃气行业传统商业模式趋于成熟、市场竞争程度加剧的背景下,燃气经营企业普遍采用控股、投资参股、合资设立公司来获取业务协同机会,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传统股权合作模式的不同在于公司让渡子公司的参股权或控股权,是建立在子公司现有管道资产、母站资源的基础上,与合作企业实现优势互补。(3)管理创新方面,信息化管理层面,发行人建立了涵盖生产运营的全方位信息化系统,通过SCADA系统、GPS巡线系统、营业收费系统、安检系统、呼叫中心系统等;安全管理数字化层面,发行人通过使用识别码和视频识别技术来实现动态安全管理,针对巡线设备、泄漏检测设备、管线检测设备等各设备用数字接口来连通,再结合地理信息系统来形成可视化、动态化管理。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管理数字化方面累计投入230.50万元。其中,报告期内的投入金额为92.49万元。(1)说明污气回收利用技术、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是否主要为零部件更换方面的技术改造,结合针对相关技术的研发投入、应用范围、同行业公司同类型技术的使用情况等,说明上述技术是否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2)说明大用户客户直供模式是否主要依托下游客户需求而形成,属于通常采取的燃气供应方式;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是否为燃气企业调剂气源通常采用的方式;价值链延伸模式是否属于燃气行业主要股权合作模式;结合上述事项进一步说明模式创新的具体体现,与同行业公司采用的经营模式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客观、准确。(3)说明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管理数字化方面的管理创新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况,结合同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自身相关投入情况说明发行人在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方面是否存在明显优势,是否具备创新性。(4)结合所属燃气供应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创新特征,是否符合北交所定位。(1)发行人所开展的燃气销售业务、燃气工程安装和天然气代输业务在人员投入、技术投入、资产投入、主要业务环节、上下游关系方面均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是行业普遍采用的传统商业模式。发行人所处燃气行业的输配技术目前已经趋于成熟,因此同行业公司呈现出整体研发费用较低的现象,行业内公司的创新活动主要集中于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安全管理等方面。(2)技术创新方面,发行人披露了污气回收利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两项技术创新,但未充分披露上述技术的技术创新点和先进性。(3)经营模式创新方面,发行人披露了与大用户客户合作直供、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和让渡子公司的参股权或控股权实现价值链延伸,但未充分披露上述经营模式的差异性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4)管理创新方面,发行人披露了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方面的创新,但截至首轮回复出具日,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系统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目前仍处于调试运行阶段。(5)发行人披露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中“公共服务”和“生产性服务”的分类,通过对技术、经营模式及管理的创新,实现了服务业的现代化。(1)补充披露污气回收利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两项技术创新的技术创新点和先进性,是否为行业内普遍采用的通用技术。(2)结合具体案例补充披露各项经营模式创新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性,对报告期内经营成果的影响。(3)补充披露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方面的资金、设备、人员、技术投入情况,在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系统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作为发行人的创新特征进行披露是否真实、准确。(4)根据“现代服务业”分类相关规定,核实披露自身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依据是否充分。(5)结合上述事项修改完善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的专项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主要通过销售天然气、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及天然气代输费用获取收入。燃气销售业务主要通过管道和车辆运输将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销售给工业用户、居民用户及商业用户等下游客户。燃气工程安装是指公司根据城镇居民用户、工商业等各类终端用户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燃气设施及设备的设计和安装服务。天然气代输业务是指,城市燃气公司或大工业用户与天然气卖方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并取得管道用气指标后,公司通过自有下载点代其从上游管网下载该气量,借助公司管道及设施输送至指定交气点并收取代输费用的方式。(2)燃气行业由于其业务特性导致总体的研发费用率较低,发行人2020年未产生研发费用,2021年和2022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59.87万元和108.61万元,主要系天然气压缩机余热回收项目和球阀齿轮箱盖板改造项目,研发费用发生额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和差旅费。(3)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专利22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1项。上述专利中,有1项发明专利和19项实用新型专利由发行人子公司定远瑞安拥有,定远瑞安主要从事天然气运输车辆维护、保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净资产98.72万元、净利润-15.30万元,是发行人非重要子公司。母公司仅拥有1项2022年9月16日授权的名为“一种天然气压缩机废热回收利用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4)发行人披露公司在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等方面具备创新特征。技术创新方面,发行人披露了污气回收利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方面的技术创新;经营模式方面,发行人披露了与大用户客户合作直供、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让渡子公司的参股权或控股权实现价值链延伸三种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方面,发行人披露了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两项管理创新。(5)发行人认为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商,具有“公用事业”和“居民服务业”的“现代服务业”属性;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1)说明发行人开展的燃气销售业务、燃气工程安装和天然气代输业务在人员、技术和资产投入、主要业务环节、上下游关系等方面与同行业公司有何显著差异,是否为行业普遍采用的传统商业模式。(2)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实际应用情况,多数专利由定远瑞安持有的原因,相关研发成果和专利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在行业整体研发费用较低,自身研发费用支出较少的情况下,说明所在行业技术是否已经趋于成熟,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而非技术创新开展经营活动。(3)说明污气回收利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两项技术创新的实际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说明与大用户客户合作直供、管道互联互通“毛细血管”模式、让渡子公司的参股权或控股权实现价值链延伸三种模式创新是否为燃气行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说明发行人对于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方面的建设投入情况,相关系统、管理方式的覆盖面和实际运行效果,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具备明显优势。(4)结合上述事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依据,完善创新特征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创新特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结合上述事项,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定位发表明确意见并修改完善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