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发布!律所执业信息未及时向监管报送也会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量: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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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消息不断。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围绕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全面加强金融服务专业能力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和风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从融资对接、增信、评级等方面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强化股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支持。将中小科技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完善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保险产品,深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丰富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鼓励各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等交流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证监会官网消息,为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证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指引》主要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的总体要求、报送主体、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各证监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本指引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审核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备性。在监管工作中,各证监局发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各证监局发现在本辖区执业的住所地在其他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执业信息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

另外,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安排、最新调整等内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金融监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精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再造、国家和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等重点领域。


《工作方案》围绕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

全面加强金融服务专业能力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和风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从融资对接、增信、评级等方面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强化股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支持。将中小科技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完善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保险产品,深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丰富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鼓励各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等交流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工作方案》针对科技金融运行全过程,强化相关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

优化激励引导政策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等政策工具,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标准体系和统计制度,完善常态化投融资对接、信息共享、创新试点、风险分担和防控等配套机制,增强金融支持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6月24日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深入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搭建经验交流和研讨平台,推动《工作方案》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全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



根据《指引》,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是做好证券法律业务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律师事务所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要求,由总所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备案模块,统一负责报送执业信息

《指引》提出,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抓紧组织力量,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补充报送工作。

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需要在系统中填报以下三类信息:基本情况方面,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日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对应证监局、业务类型;委托人信息方面,委托人类型、委托人名称及证件类型、委托人证件号、委托人住所地;法律意见书信息方面,法律意见书名称、出具日期、签字律师数量、法律意见书数量、签字律师及身份证号,并上传法律意见书(含律师工作报告)电子文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准备报送信息材料,保证报送的执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督检查方面,《指引》明确,各证监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本指引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审核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备性。在监管工作中,各证监局发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各证监局发现在本辖区执业的住所地在其他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执业信息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

《指引》还提出,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执业信息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住所地证监局咨询。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整理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及时更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方便律师事务所开展报送工作。



三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



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行、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二、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

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照各自法
定职责和
监管权限分别
接收办理。

四、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