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辅导报送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券商、保荐代表人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4-07-04 浏览量: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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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黄*、刘**:
2022年2月7日,**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行)与苏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或公司)签订协议,成为**智能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黄*、刘**为保荐代表人2023年10月20日,**投行向我局提交关于**智能的辅导验收材料。经查,**投行在对**智能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向我局报送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投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