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三年多,北交所最大“钉子户”要撤了!

发布日期:2024-10-16 浏览量: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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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晚,**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或“公司”)发布《关于拟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

**金融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的议案》和《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对《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开资料显示,**金融此次IPO系“A拆北”,控股股东为A股上市公司**网络公司是我国最早一批从事金融行业数智化产品开发及服务的企业,也是首家宣布拟在北交所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主营业务是为金融行业各细分领域客户提供行业数智化产品及技术服务,以及结合不同产品提供针对性的运行及维护服务,核心产品主要包括金融行业数智化管理系统以及金融行业数智化业务系统。

IPO排队三年多,北交所最大“钉子户”

截至发稿前,北交所IPO在审企业共计95家,其中排队天数超1000天的有2家,分别为**金融和**环能。

**金融此次IPO申请早在2021年9月7日便获北交所受理,作为**网络分拆上市的子公司,**金融在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大量同业竞争,在三轮问询中均被问到同业竞争问题。

2023年8月29日,公司首发上会获通过。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仍是同业竞争和控股股东经营问题。

关于同业竞争:(1)经营范围及客户类型在历史上有无发生变化,如有,说明变化情况。(2)**网络旗下公司的底层技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发行人是否对**网络存在技术和资源依赖。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是否全部基于自身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通用软件产品和服务,或者在通用技术基础上进行简单定制开发。发行人所使用技术是否存在较高技术壁垒,**网络旗下公司是否易于开发进入。(3)报告期内**网络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外三类客户的交易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何实质区别,是否涉及软件核心架构。发行人在基础功能上结合客户特点和需求进行针对性规划的具体内容,添加的相应模块是否基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较高技术门槛。关于二者不存在相同性或重大相似性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4)发行人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控股股东: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网络2021年、2022年、2023年上半年净利润分别为7.78亿元、2.51亿元、-8.85亿元。(1)**网络2023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利润情况及后续发展趋势。(2)**网络亏损扩大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9月7日,**金融提交注册,后因财务数据有效期截止,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两次申请中止注册。目前,**金融已成为北交所在审企业中最大“钉子户”。

上半年净利下滑超50%

2021年至2023年,**金融营业收入分别为5.13亿元、5.98亿元和6.40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830.19万元、9,240.19万元和9,732.81万元,业绩稳步增长。

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30亿元,同比增长2.30%;归母净利润仅为496.55万元,同比减少66.89%扣非净利润为714.34万元,同比减少15.36%。在此情况下,公司在IPO注册阶段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

**金融称,上半年营业利润和净利润方面主要是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利润变动所致。

北交所监管升级,新增“A拆北”负面情形

2024年8月30日,北交所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件审核业务指引,分别规范法律类、财务类和程序类问题。其中,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此外还新增了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至北交所上市的负面情形等。

例1: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可以视情况要求发行人对期后业绩情况出具盈利预测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对前述盈利预测报告出具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及结果是否谨慎合理;盈利预测结果贴近上市标准的,应就发行人是否能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审慎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当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报告出具审核报告。

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指标较上一年(期)下滑幅度超过50%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一般应认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例2: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申报上市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慎发表意见:


(1)上市公司(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已在北交所上市;


(2)上市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已在其他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未逾3年


(3)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收入的比例超过50%;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股股东**网络自2021年以来,开启了各项子公司分拆上市计划。其中,畅*通已在2014年于港股上市,并于2021年3月启动“回A”二次上市计划,目前已进行了十余期辅导;新*科技冲刺北交所已于2022年底终止撤回;友*科技则已于2023年5月11日登陆科创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