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变更!开特股份宣布放弃创业板上市变更为精选层挂牌

发布日期:2021-09-13 浏览量: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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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开特股份(832978)宣布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计划变更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这是北交所9月2日宣布成立以来,首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变更上市场所。

2018 年1月18日,开特股份与九州证券签署了《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于同日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确认,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期。


9月10日,开特股份突然宣布,现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需要进行综合考量,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计划变更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经与九州证券沟通,双方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签署了《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终止了《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并于同日签署了《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辅导协议》,且于同日向湖北监管局提交了变更上市辅导备案板块的申请。


开特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等汽车电子电器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热系统、大灯调节系统、ABS 系统 、发动机系统、变速箱系统、车身系统、转向系统等领域。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2.77亿元,同比增幅为8.22%。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63.35 万元,同比增幅为136.95%。

截止到2020年年底,公司拥有专利240 项,其中发明授权22 项、实用新型197 项、外观设计21 项。产品直接跟上汽大众、一汽大众、上汽通用、广汽、吉利、长安、比亚迪、长城、江淮、三一重工等主机厂配套,也同时给电装、宁德时代、马勒、德尔福、通用、Valeo(法雷奥)、Male-Behr(马勒贝洱)、SBTS(上海贝洱热系统)、SDAAC(上海爱斯达克)、Visteon(伟世通)、Sanden(三电)、AI(空调国际)、南方英特、河南豫新、重庆超力等全球知名汽车热系统厂家和国内主流汽车空调厂家配套。


据了解,2020 年5月,开特股份被湖北省上市办评为2020年至2021年科创板“金种子”企业。


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近日公布的《湖北省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开特股份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三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进入精选层的条件


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


(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