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1!中国细胞培养基+CDMO第一股来了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量:894

分享到:
4月13日,科创板上市委举行了2022年第28次发审会议,共审议1家企业,奥浦迈获通过。


图片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图片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细胞培养产品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基于良好的细胞培养技术、生产工艺和发展理念,公司通过将细胞培养产品与服务的有机整合,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加速新药从基因(DNA)到临床申报(IND)及上市申请(BLA)的进程,通过优化培养产品和工艺降低生物制药的生产成本。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肖志华直接持有发行人32.54%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纽约州立大学,获得化学工程专业博士学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肖志华和贺芸芬夫妇。两人通过宁波稳实间接控制9.44%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为41.98%。


报告期内,奥浦迈的营业收入为5,852.11万元、1.25亿元和2.13亿元。净利润为-1,226.54万元、1,168.46万元和6,039.37万元。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13.55%和70.19%。

图片
 
选择上市的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奥浦迈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49.5082万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预计募集资金5.03亿元,用于奥浦迈CDMO生物药商业化生产平台、奥浦迈细胞培养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图片

一、与大客户交易存疑

招股书披露,奥浦迈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维持在50%左右。其中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曾担任最近一期前五大客户北京免疫方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爱思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奥浦迈开展合作。


对此,上交所要求奥浦迈说明报告期内与北京免疫方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交易条款、定价原则、信用政策、商业折扣、运费承担等,说明与其它同类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奥浦迈回复称,发行人与免疫方舟开始合作时间较早,早期主要由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贺芸芬曾任免疫方舟董事,因此免疫方舟对发行人务有一定了解,向发行人采购少量培养基产品。发行人主要为免疫方舟提供《IMM0071703新药CMC临床前开发》CDMO技术服务。

图片

发行人与北京免疫方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主要独立第三方客户在主要交易条款、定价原则、信用政策、商业折扣、运费承担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此外,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发行人与该类客户的业务可持续性较强,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不存在回款风险。

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

公司细胞培养的产品和服务分为培养基销售和CDMO服务两类,主要面向生物制品企业及科研院所等,一方面向客户提供药物开发和科学研究所需的培养基产品;另一方面,为药物研发企业提供在细胞株构建、工艺开发、分析服务及定制开发、中试生产及临床I&II期的CDMO技术服务。

对于培养基业务,销售收入由2019年的2,602.06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12,779.8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1.62%。对于CDMO服务,销售收入由2019年的3,250.05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8,488.4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1.61%。

图片

奥浦迈目前超六成营收来自细胞培养基业务,而对于该部分业务,奥浦迈的竞争对手以国外大型科技公司为主,目前国内尚无以细胞培养基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这也意味着若能闯关成功,奥浦迈有望成为细胞培养基第一股。

三、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发行人CDMO业务描述是否准确,目前CDMO业务是否仅包括合同研发和样品生产;
 
(2)CDMO业务未来的发展路线以及除细胞株构建服务外其他CMC相关技术先进性的体现;
 
(3)在2021年度临近IPO申报基准日前,与免疫方舟发生大额CDMO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与免疫方舟自身业务规模和真实需求的匹配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在申报前对该等交易真实性所做的核查程序及结果,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长春金赛在临近IPO申报基准日前发生的转让配方并锁定委托加工关系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上述交易条款是否合理、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因上述转让配方所获收益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在申报前就上述交易真实性所做的核查程序及结果,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市场地位与技术先进性;
 
(2)结合发行人全部5项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均系申报基准日前12个月内获得授权的事实,说明全部5项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