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两家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造假更严重、处罚力度却更轻?全面解析!

发布日期:2022-11-25 浏览量: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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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晚间,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ST紫*、*ST泽*分别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两家公司具体因何受罚?处罚力度为何相差巨大?造假更严重的一家公司,所受处罚却更轻,这是为什么?答案就藏在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中。

目录:


一、两家公司的违法事实

二、两家公司所受的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与《证券法》的联动

四、处罚力度不同的解析

五、结语

两家公司的违法事实

两家公司在IPO期间和上市后都存在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1
*ST紫*

证券发行阶段: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ST紫*《招股说明书》涉嫌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7年-2019年上半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2亿元、累计虚增利润8599.00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349.73万元、1.11亿元、6693.9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27.75%、42.97%;分别虚增利润2162.71万元、3903.63万元、2532.6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32.59%、137.33%。
2、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ST紫*《招股说明书》涉嫌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合计1.35亿元。
上市阶段:
3、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ST紫*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12亿元、累计虚增利润3.15亿元。
2019年报、2020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71亿元、3.41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2.46%、60.54%;分别虚增利润1.45亿元、1.70亿元,占当期利润的94.55%、151.1%。
4、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ST紫*2019年报、2020年报、2021年报涉嫌未按规定披露1.45亿元、1.75亿元、1.67亿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分别占当年审计净资产的16.15%、19.49%、22.46%。
2
*ST泽*

证券发行阶段: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ST泽*通过和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累计虚增利润1.87亿元。
2016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57.37万元、7388.89万元、1.18亿元、1.15亿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59.67%、58.36%、51.87%;2016年-2019年分别虚增利润2243.82万元、3740.76万元、6160.85万元、6528.10万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91.05%、103.24%、67.69%。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经查,2017年-2019年,*ST泽*分别买入某公司价值5000万元、8000万元、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过该公司实际转入*ST泽*的关联方。*ST泽*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3、未按规定披露股权代持情况
经查,隋某通过梅某持有公司600万股,通过杨某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ST泽*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上市阶段:
4、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上市后,*ST泽*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的方式,2020年-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3亿元、累计虚增利润1.09亿元。
2020年报、2021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7104.3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9.51%、21.59%;分别虚增利润8246.92万元、2665.78万元,占当期利润的88.97%、56.23%。
5、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31日,*ST泽*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将1亿元投向其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报中披露。
6、虚增在建工程
2021年,*ST泽*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设备款4269.06万元,其中3632.06万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万元。
两家公司所受的处罚
两家公司都是在IPO期间及上市后造假,但处罚结果相差甚远。

《刑法修正案》与《证券法》的联动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新《证券法》形成联动。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具体包括:
1、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3、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这意味着从刑法的角度,*ST紫*相关人员最高刑期5年,而*ST泽*相关人员最高刑期可达15年。

处罚力度不同的解析
同样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ST紫*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金额都比*ST泽*更大,但*ST紫*不管是被罚金额还是可能面临的刑法处罚力度都低于*ST泽*,这是为什么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两家公司受到处罚依据的法规不同。
根据资料显示,*ST紫* 2020年2月26日在科创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10.23亿;*ST泽*2020年6月23日在科创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4.05亿。而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针对*ST紫*和*ST泽*的欺诈发行行为,分别遵循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针对*ST紫*和*ST泽*定期报告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同样遵循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可以看到,对于欺诈发行,新证券法大大提升了对发行人的处罚力度。

2005年《证券法》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所以*ST紫*被处以所募资金的3%,加上年报虚假记载被罚600万,共计3668.52万元罚款。
新《证券法》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所以*ST泽*被处以所募资金的20%,加上年报虚假记载被罚500万,共计8600.04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员,新《证券法》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两家公司同样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却大不相同。
这样看来,证监会选择在同一日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似乎颇有深意:这不仅是对资本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提醒——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加重要,造假成本大大提高,一经发现后果严重。从结果反馈机制上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注册制下,市场参与者更要守序!
结语
风波后续:
目前,两家公司都发布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未来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截至2022年11月24日,*ST紫*和*ST泽*两家公司市值分别为7.52亿元、5.88亿元,较最高峰时期合计蒸发222亿元;两家公司股价连续跌停。此外,投资者诉*ST紫*的索赔诉讼案已经由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目前还在审理中,等待一审判决。
上市不满三年,从前途无限到巨额罚款、相关负责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通过对比两公司能明显感受到处罚力度的增强,两家公司的案例传达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态度——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行为“零容忍”!这正是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下,违法成本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