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产生分歧如何解决?IPO审核对一致行动又有哪些关注?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量:422

分享到:

如今上市公司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屡见不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能够扩大所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而一致行动人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并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以及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实际的IPO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拟上市企业是否要认定一致行动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构成共同实际控制的问题。同时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一致行动人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的规定和审核机构主要关注点进行简单分析。

一、
相关法规和审核要求

目前《公司法》中没有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而《证券法》对“一致行动人”没有直接定义,但是以“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方式描述投资者的一致行动关系,《收购管理办法》则关于一致行动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由相关法律法规和问答可知,一致行动人在主张共同控制企业时,应根据公司控制权情况、公司章程等情况签订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的一致行动协议,并且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二、
分歧解决机制

目前有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在某一事项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具体的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以持有发行人股份多的一方为最终意见;

2、进行内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3、根据分歧事项的种类,约定以其中某一方的意见为准;

4、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统一投反对票/赞成票的方式作为解决方式;

5、无条件以某一方意见为准;

目前审核中,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人一般而言需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但是在实践中,基于对公司实质控制的角度出发,保荐机构或者律师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可以从相应的角度出发并进行论述。

三、
相关
公司
案例

(一)以持有发行人股份较多的一方为最终意见
持股多数决策在实践中一种是较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过由于需要先进行一轮共同控制人之间的投票表决程序以及协商,这一方式的时效性上相对较差

(二)进行内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人数来决策和股份决策的逻辑较为类似,但在实践中采取这种方式的相对较少。

(三)根据分歧事项的种类,约定以其中某一方的意见为准

这种方式似乎简单而又合理,但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同一决策事项包含多种属性从而导致了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意见分歧,更加影响了相关项目的进展,甚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正弦电气一致行动人在后续又对这一解决机制签署了补充协议,“在相关事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采取均投反对票的方式,以此来应对决策事项交叉的情况”。

(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统一投反对票/赞成票的方式作为解决方式

这种解决方式决策速度相对较快,但是决策的失误率也会相对更高,尤其是统一投“反对”这一解决方式,审核部门经常进行问询这一解决机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决策效率

(五)无条件以某一方意见为准

这一种解决方式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是目前最简单、最高效、最具确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僵局情况的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也是IPO审核部门最为欢迎的纠纷解决机制。实际的审核中,很多IPO项目会在最初的申报文件中披露其他类型的解决机制,但在审核过程中却不被审核部门认可,发行人最终将纠纷解决机制修改为“以某一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另一方面,对于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分层争议解决机制、内部表决、以股份数多的股东为准、少数服从多数等争议解决机制的,可能会被认定对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做出决策而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
审核部门相关问询

1、溯*股份(上市)

证监会问询:

(1)韩*俊持有发行人41.82%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韩*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3家子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务;韩*(小)为韩*俊儿子,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未认定韩*、韩*(小)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

(2)2015年3月,韩*俊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6%股权转让给韩*。2016年9月,韩*俊与韩*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2020年4月,韩*俊与韩*终止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书》。2018年10月,因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韩啸持有的发行人31.69%的股权稀释至29.03%。

请发行人:

(1)结合韩*持有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以及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韩*俊、韩*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等情况,说明未将韩*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

……

(5)结合韩*(小)与韩*俊的父子关系,以及韩*(小)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等情况,说明未将韩*(小)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

2、侨*股份(上市)

证监会问询:

申报文件与首轮问询回复显示,乔*涌、张*蓉夫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乔*涌、张*蓉与乔*、乔*于2021年3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请发行人:

(1)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前述各方的锁定期安排

(2)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外,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等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联*激光(上市)

证监会问询: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韩*龙、牛*强,以及韩*龙配偶李*、牛*强配偶杨*凤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22.02%;韩*龙、牛*强协议约定,在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在联*激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双方对相应议案均应当投反对票,以保持一致;协议在双方均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内有效。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协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在二人意见发生分歧时是否存在其他安排;(2)针对保持控制权稳定所采取的安排或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董事提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情况等核查最近2年韩金龙、牛增强能否对公司实施控制,最近2年及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发表意见。

4、恒*高科(终止)

证监会问询: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郭*,其持股比例为55.76%。郭*与蒋*柏签订有一致行动协议,蒋*柏直接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12.86%,并通过兆*惟恭、兆*亚特、兆*众泰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3.89%、2.12%、1.12%的股份。发行人未将蒋*柏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

(1)披露郭*与蒋*柏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时间、背景和具体条款,相关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解决机制的约定,并提供一致行动协议原文备查

(2)分析并披露未将蒋*柏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5、必*特(中止)

证监会问询:

根据招股说明书,(1)目前,钱*庚通过直接持股、担任广州*擎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发行人43.96%股份,为实际控制人;(2)2020年4月,钱*庚与蔡*、熊*、吴*、王*宁(代王*农)、戈*(代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十年。2021年3月16日,上述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目前,吴*、王*农和戈*仍持有发行人股权;(3)2021年3月16日,钱*庚与蔡*、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蔡*、熊*按照钱*庚的意见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后钱*庚控制表决权比例的变化情况,不同协议对于一致行动的安排,以及钱*庚在董事提名、高管聘任、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影响,说明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是否因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发生变化

(2)钱*庚与蔡*、熊*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执行和解除的具体安排,如何确保一致行动关系在上市后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如何保障发行人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

……

(5)吴*、王*宁(代王*农)、戈*(代戈*)退出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其退出协议和解除代持间的关系,与发行人、其他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锁定及承诺等监管要求

……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行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控制权变更、控制权未来稳定性等的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对相关案例的反馈问题分析,监管审核机构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披露是否完整、详细、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未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一致行动人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争端解决机制;

4、一致行动人意见分歧时,以统一投反对票方式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合理;

5、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动前后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变更。

五、小结

通过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和问询意见梳理可以发现:

1、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2、意见分歧和解决机制中,“无条件以某一方意见为准”最简单高效也最容易符合审核要求;也可以多种解决机制并用以最大程度满足要求;

3、监管审核对于一致行动人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以及发生分歧时的解决机制有着较高的关注度;

4、实践中,一致行动人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可以基于对公司实质控制的角度出发,可以从持股比例、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影响、持股比例等方面出发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