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制核查要求,今日起施行!附:完整版最新IPO核查要求自查表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量: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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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2023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8日起,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再融资、重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科创板首发企业和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主板首发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补交自查表


签字盖章要求:

《自查表》应当由保荐业务(独立财务顾问重组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等签字,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如有)应当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提交时间要求: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参考指南的填写要求,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及相关专项报告(如有)。

核查要求:

《自查表》仅列示常见申报问题供中介机构参考。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所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全面履行核查义务。发行人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重组条件的重大事项,或者相关事项系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披露及核查,《指南》未作规定的,中介机构可以对自查表进行必要的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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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注册制按下“启动键”,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转化为了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对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制定自查表,“自查”体现了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

亦复如是,这要求发行人切实担负起对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对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如何将核查做到位实际上说到底,还是离不开工作底稿的佐证。


简言之,《自查表》其实就是摘录招股书和审计报告、律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中介机构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文件来撰写招股书和报告。而撰写招股书需要有工作底稿,底稿是招股书的出处,是申报资料准确性的核心依据。《自查表》里列示的在底稿中皆有体现。同时,底稿也是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全部体现,是中介机构证明自身勤勉尽责的重要法宝。

近年来,工作底稿的重要程度仍在不断地提升。在底稿筹备过程中,除项目组和发行人携手并进外,合理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也显得日益重要。尚普咨询提供底稿整理咨询服务,助力券商项目组及发行人应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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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

填写要求:

一、填写规范

1.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参考“二、核查及披露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和提交《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

2.请保荐人在《自查表》“披露要求落实情况”中填写相关内容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章节,在“核查要求落实情况”中填写相关适用事项在保荐工作报告的章节或专项核查报告等申报材料的名称(如有)。

3.涉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事项的,请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说明对相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并在《自查表》“核查要求落实情况”中填写相关适用事项在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章节(如有)。

4.涉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的,申报会计师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说明对相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并在《自查表》“核查要求落实情况”中填写相关适用事项在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中的章节(如有)。

5.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查表》所列示的相关情形,如存在,中介机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在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中对重要问题予以重点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自查表相关内容与内核关注问题重复的,请中介机构进一步突出针对性,避免专项核查报告的内容重复冗余。

6.相关事项注明为【科创板】的,适用于科创板首发申报企业;注明为【主板】的,适用于主板首发申报企业;如无特别注明,科创板和主板均应适用。相关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原则上无需在保荐工作报告或专项核查报告中进行说明,但需在《自查表》“备注”一栏中写明理由。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亦请在“备注”一栏中填写。

7.请保荐人在审核系统提交首次申报材料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自查表》及相关核查报告提交,《自查表》填报目录为7-9-3,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填报目录为7-9-4,并采用可编辑的word格式。

8.《自查表》应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应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9.《自查表》仅列示申报常见问题供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考。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则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全面履行核查义务。如发行人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根据最新监管要求需进行披露及核查的事项且不属于《自查表》事项的,可对《自查表》进行必要的增补。

10.在审企业财务报告有效期到期更新财务资料时,应同步更新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中与《自查表》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