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募投海外投资项目注意事项主要分为两类:证监会对募投海外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及审核要点、相关部门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求及流程。证监会规定方面,募投项目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相关部门规定方面,主要符合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方面的监管要求。募投项目涉及到海外标的收购的,除涉及发改委、商务部、银行外汇登记、境外主管机构审批外,公司仍需对海外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调工作,且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收购协议、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并按监管要求披露。相关工作所需前置流程耗时较长,涉及海外标的的尽调、评估时间流程上具备一定不可控性。
(一)证监会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
证监会对于海外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要求,但募投项目需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原则上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谨慎投资于全新产品业务线。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上市公司不具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并以获取基金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是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货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担保或投资。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流动资金。4、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尽量不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7、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要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二)证监会审核要求
在履行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等其他程序,取得全部许可后,由证监会审核决定发行人能否募集资金并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证监会的主要审核要求如下:1、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批准内容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境外收购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是否依法办理外汇登记,是否取得境内外全部许可;3、收购项目标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担保、行政处罚、诉讼仲裁事项;4、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属于拓展新业务,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全部资质许可,项目涉及产品是否已通过境内外审批或者注册,公司是否具有相关项目运营经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三)证监会问询关注点
监管机构对于IPO募投海外投资项目关注较少,关注点更多在于公司的海外业务,包括境外客户情况、境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境外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可持续性等等。对于再融资资金投向海外项目的,一般性问题如“募投项目投资合理性、测算依据、市场空间、竞争情况”等问题,需要结合海外实际情况来回复。此外监管部门还会关注募投项目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会受到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反倾销政策等影响,需要企业进行合理解释。
对于对外投资,需要商务部(委)签发两个文件,发改委的备案(核准)批文,外管局的审批,办理时应注意特定的管理条例。1、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2、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利益和国家安全。3、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4、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5、境外收购项目需要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6、《指导意见》鼓励相关募投项目开展境外投资,如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其中,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二)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基本流程
海外投资项目要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发行人已就境外收购项目办理完毕商务部、发改委备案程序,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出等相关程序,然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基本流程如下:
1、境内事项
(1)商务部门审批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一般20个工作日办结,予以备案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有效期两年)。
(2)发改委审批
需经发改委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以下三个要素决定具体审批程序: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及投资额。对敏感类项目无论投资方式或额度,均需办理审核。对直接投资的非敏感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均实施备案程序。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间接投资的项目,其投资额度超过3亿美元则需提交项目投资报告。此外,根据发改部门的事后监管要求,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3)外管局审批
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办理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基于在线信用评级系统可依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悉企业的信用等级及相关经营行为,从而对企业的可信度进行有效评估。如企业被评价为失信主体,银行即可不予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2、境外事项
境外募投项目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条例去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批准,取得相关的境外许可。
(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明确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等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对外投资。募投项目涉及境外投资的,发行人应当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完成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取得其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是否已全部取得,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涉及特殊政策允许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对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并充分披露风险。”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三、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公司应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书。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诺的,应同时披露承诺业绩的具体金额、期限、承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及保障措施。(二)募集资金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可以提供拟购买资产截止本会计年度末的盈利预测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收购资产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果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较大,发行人应当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该担保因素;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1、关注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时,将重点关注是否属于类重组上市的情形;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100%,且标的资产的原股东通过本次发行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重组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再融资变相实现业务重组上市。2、关注收购资产整合。拟收购资产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差异较大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考虑,整合、控制、管理资产的能力,以及收购后资产的稳定运营情况等。3、关注收购资产定价。收购价格与标的资产盈利情况或账面净资产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溢价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关注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以及历史转让或增资价格、与市场可比案例的对比情况。4、关注标的资产效益情况。标的资产最近一期实际效益与预计效益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关注公司差异说明的合理性、评估或定价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收购标的为股权的,审核中将关注标的企业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经营模式、业绩稳定性、发展趋势、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成果等。5、关注标的资产最终权益享有人。中介机构应核查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及出售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6、关注收购大股东资产。资产出让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本次收购以资产未来收益作为估值参考依据的,资产出让方应出具业绩承诺,并说明履约保障措施。保荐机构应核查业绩承诺方是否具备补偿业绩的履约能力,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充分。7、关注本次交易新增大额商誉。重点关注评估方法、评估参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的相关要求;商誉确认过程中是否充分辨认相应的可辨认无形资产;标的公司业绩不达标时收到来自交易对方的或有对价是否单独确认金融资产;将商誉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方法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