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研发费用资本化如何把握?审核要点有哪些?内附具体案例!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量: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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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为当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其中,研发费用的资本化由于其存在作为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直被作为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关注重点。

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IPO项目的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调节利润之嫌,一般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或尽量减少资本化的比例。鉴于科创板高研发投入的特点,以及试点注册制度的大背景下,科创板在一定程度上将资本化的比例有所宽松。

那么,如何确认研发费用是资本化支出还是费用化支出?这两种方式之间存在什么差异?证监会审核时的关注重点有哪些?今天我们就这些问题做一个梳理。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主要是研发的前期基础工作,项目处于前景未卜的研究阶段,花的钱可能全部都打水漂,这阶段的研发投入只能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费用
开发阶段则是将研究成果进行商业生产前的应用开发,每一分投入都可以带来效益时,研发投入就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

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区别
费用化的研发投入,计入利润表里的研发费用科目,然后在每年年报里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直接计入营业成本,降低公司的利润,影响公司当期的损益
计入损益的话,可以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75%抵扣所得税,会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所以,一般稳定型的、保守型的公司会采取这种账务处理,同时,此种账务处理可能会造成对企业成长性的误判,从而使得资产负债表部分失真。
而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则计入资产负债表里的开发支出科目,项目顺利落地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相应的,那就会使当期成本降低,从而提高利润
如若进行资本化处理,则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摊销。从长远来看,无形资产照样需要进行摊销处理,其实对损益的影响并不会太多,而且还需要多缴税。
从现金流角度考虑,如若资本化,则无形资产的现金流该计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不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会让公司的造血能力看起来虚高。
但如果资本化处理的研发投入没有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就会面临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

研发费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资本化


开发阶段的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为什么要将研发费用资本化?


传统企业如果挣了钱,可以去买房子买地买设备,而这些就成为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在账面上体现,代表着企业多年经营的成果。

科技企业则不同,企业也可能挣了很多钱,可是没必要买房子买地买设备,而是将更多的钱都进行了研发,如果研发费用不进行资本化那么企业的盈利全部被研发吞噬也不会有账面资产,这就是所谓的轻资产运营公司。

研发费用资本化能解决科技企业“轻资产模式”问题,通过研发费用的投入,最终可以在财务报表里的资产总额上来体现,对轻资产企业来说,起码财务报表好看。

一些拟上市公司为了做大利润在这方面打过主意,而审核机构早就注意到这一点了。这里是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审核要点


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关注的主要问题在于:

1、研发费用的核算和归集;

2、研究和开发结算的时点确认;

3、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研发费用资本化反馈问答●



传神语联—软件企业





(1)将设计阶段作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临界点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资本化的情形;(2)相关研发项目及成果是否形成于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应计入营业成本的支出资本化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资本化的相关研发项目的成果(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实际价值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金额是否相匹配;(4)报告期各期列示的专利、软件中尚未取得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数量、金额及比例,结合提出申请至获批时间间隔情况、不确定性及无法获批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在尚未取得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时便列示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的规定,是否存在将开发支出提前转为无形资产的情形;(5)将相关项目开发阶段支出全部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的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存在随意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6)2018年、2019年将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摊销年限调低报告期各期摊销费用的情形,上述调整对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的影响;(7)报告期各期末尚未完结的研发项目全部处于研究阶段、报告期各期开发阶段项目均不存在跨期的情形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8)报告期各期末对已开始资本化、但尚未转为无形资产的项目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具有一贯性;(9) 报告期各期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的主要构成、金额及变动原因,结合相关项目开发阶段时长、参与人员数量及平均工资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及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的规定;(10)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笔译、口译、 影视文化译制、翻译技术和解决方案等业务之间的分摊机制、方法、合理性、准确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



(一)将设计阶段作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临界点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资本化的情形

1、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开发支出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资本化项目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的划分时点。研发项目立项发起后,开始进入研究阶段,公司管理层召开立项、规划、需求设计各阶段项目评审会,邀请研究人员、需求设计人员、客户代表、开发人员等内外部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明确了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可行,在会议记录上签署意见,公司据此认为项目正式进入开发阶段。软件设计是公司开发阶段的起点,项目组基于研究阶段已论证可行的规划、设计以及关键技术解决方案,制定并实施具体开发方案,以此指导开发人员执行具体开发和测试工作,保障项目交付。因此公司将软件设计阶段作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临界点。

2、经比较软件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本化时点特征,公司在研究阶段完成可行性、关键技术论证和 Demo/原型验证等工作,开发阶段进行软件实施方案设计与优化、代码编写、测试等工作,与佳都科技的资本化时点特征相似度较高;金财互联、易华录、华宇软件、恒实科技在研究阶段从市场、技术等方面完成可行性论证后进入开发阶段,未进一步披露研究阶段工作内容,从披露的研究阶段内容判断,其开始资本化时点早于公司。

整体来看,公司资本化时点与其他软件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各软件上市公司在实际项目开发过程中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资本化相关制度确定资本化开始的具体时点。由于不同公司之间存在的业务差异、市场需求差异、技术水平差异、研发管理流程差异,因此各公司在判断研发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方面存在差异。

3、公司将软件设计阶段做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临界点具备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完备的监督和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对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时点、结转时点等坚持一贯的原则,不存在提前资本化的情形。

(二)相关研发项目及成果是否形成于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应计入营业成本的支出资本化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开发活动的业务主要为研发活动与解决方案以及定制化业务,其中解决方案以及定制化业务的开发活动主要来自系统开发业务。

公司研发活动与系统开发等具体业务由相互独立的部门分别开展。公司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前景及市场商机规划研发项目,研发项目及成果先于具体业务,具有前瞻性。公司研发活动独立于系统开发等具体业务,研发成果广泛应用于公司内部生产管理流程和主营业务领域,相关研发项目及成果并非形成于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均独立对应已立项的研发项目,与系统开发项目成本区分核算、归集,不存在将应计入营业成本的支出资本化的情形。

(三)报告期各期资本化的相关研发项目的成果(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实际价值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金额是否相匹配

公司基于2019年12月31日各资本化项目情况,结合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对其实际价值进行测算,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资本化金额比较。

报告期内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相关成果的实际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且与开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匹配。

(五)将相关项目开发阶段支出全部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以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将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主要情形包括:一是不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五项条件,二是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五项条件但不能同时满足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的研发项目开发支出。

(六)2018年、2019年将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调整摊销年限调低报告期各期摊销费用的情形,上述调整对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的影响

关于2018 年、2019 年相关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的判断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估计无形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摊销的相关会计政策一贯执行,不存在调整原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情形;针对新增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评估结果确定摊销年限,这部分新增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对相关无形资产按其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摊销的相关会计政策得到一贯执行,不存在调整原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情形。若将公司 2018 年、2019 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减少2019 年净利润307.85万元、减少2018年净利润 43.86 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估计无形资产为公 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据此将 2018 年和 2019 年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定为 10 年,相关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七)报告期各期末尚未完结的研发项目全部处于研究阶段、报告期各期开发阶段项目均不存在跨期的情形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九条对开发支出中尚未完结的研发项目进行评估:一是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结的项目,在开发支出列报;二是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三是既不能符合资本化条件,又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转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遵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于谨慎原则和历史研发经验, 公司进一步规范管理研发项目及其财务核算:对于开发阶段研发项目,非重大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结题;重大项目若当年度内不能结题的,需在年度内履行专项报批程序,报送研发分管领导审批。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严格履行该研发规范,尊重研发活动的客观需求,开发阶段研发项目尚无涉及跨期的情形。

(八)报告期各期末对已开始资本化、但尚未转为无形资产的项目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具有一贯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对开发支出中已开始资本化但尚未转为无形资产研发项目进行评估,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结的项目,在开发支出列报;既不能符合资本化条件,又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转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

(九)报告期各期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的主要构成、金额及变动原因,结合相关项目开发阶段时长、参与人员数量及平均工资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及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的规定

报告期内,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技术开发费等。其中,职工薪酬、技术开发费具有一定波动。职工薪酬于2018年同比增加484.76万元,随后2019年同比减少456.07 万元,主要系2018年公司扩大研发团队以满足研发活动需求;2019年,公司从优化研发人员结构、提高人效考虑,以外包方式完成部分非核心的研发活动,相应精简非核心研发人员。随着部分研发活动改由外包方式完成,2019年,公司技术开发费较2017年和2018年分别增加764.11万元和701.48万元。

相关项目开发阶段时长、月平均参与人数及人均薪酬与研发支出的金额相匹配。公司研发支出核算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各期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归集是独立、准确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十)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笔译、口译、影视文化译制、翻译技术和解决 方案等业务之间的分摊机制、方法、合理性、准确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部定期梳理无形资产请购部门、内部使用需求,复核无形资产受益对象变动情况,确保无形资产与职能部门的对应关系准确、可靠。报告期各期,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定期根据无形资产受益对象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分摊机制和方法,计算各成本/费用中心、业务的分摊金额,经由总账会计、 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计入生产成本或相应费用。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内部资产管理等制度,结合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制定了上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摊机制和方法,并严格执行。该分摊机制可靠确定了无形资产受益对象,明确了对应关系,清晰界定了符合实际业务情况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摊及归集路径,具有合理性,为分摊结果的准确计算提供依据。


康希诺—医药企业



(1)结合一类生物制品和非一类生物制品在实质开展临床以后研发难度、研发成功率、资金投入以及疫苗研发各核心环节面临风险等方面的区别,说明对疫苗产品而言,一类生物制品和非一类生物制品区分不同的资本化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为康泰生物、沃森生物和智飞生物, 其中康泰生物以取得申报生产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智飞生物以疫苗研发进入三期临床作为资本化起点,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的资本化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按可比公司口径进行资本化,测算对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结合华兰生物和天坛生物目前疫苗收入的占比说明其资本化会计政策是否具有可比性;(3)发行人对一类生物制品、非一类生物制品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内外部依据支撑;请提供相关资本化依据的证明文件;(4)发行人对 MCV2 和 MCV4 的研发支出自 2017 年实质开展临床试验开始资本化,请说明如何在两个项目开始一期临床时判断两个在研项目符合资本化五个条件,请分产品逐条分析;(5)根据发行人研发管线进度, 婴幼儿用 Dtcp、Dtcp 加强疫苗正在进行临床 1 期试验且属于非一类生物制品,但报告期内未见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请说明上述产品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原因,与 MCV2 和 MCV4 进入 1 期临床后在适用五个条件上有何区别



(一)说明对疫苗产品而言,一类生物制品和非一类生物制品区分不同的资本化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对于公司所处的疫苗行业而言,预防用一类生物制品研发投入较大,研发成功率低,临床后疫苗研发各核心环节面临风险更高,总体研发难度更大,进入临床阶段仍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及失败可能,不具备研发出新产品的基本条件,不宜确认进入开发阶段,而以获得药品监管机构的新药批准文件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更为合理。相比预防用一类生物制品,预防用非一类生物制品研发投入更少,研发成功率更高,临床研发成功率高于 50%,临床后疫苗研发各核心环节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对更低,具有研发出具有实质性改进产品的基本条件,进入开发阶段相对合理审慎。因此,一类生物制品和非一类生物制品区分不同的资本化政策符合实际情况。

(二)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的资本化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按可比公司口径进行资本化,测算对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公司资本化政策处于同行业中位水平,符合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

如参考智飞生物按三期临床作为资本化时点测算,影响 2016 年-2019 年的损益金额分别为 0 万元、211.34 万元、0 万元及 0 万元,占 2016 年-2019 年净亏损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0%、3.25%、0%及 0%,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 

如参考康泰生物以取得申报生产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资本化时点测算, 影响2016年-2019年的损益金额分别为0万元、2,131.00万元、1,027.46万元及496.05 万元,占 2016 年-2019 年净亏损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0%、33.06%、7.43%及 3.16%, 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自2017 年以来呈下降趋势。 

2016 年-2019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4,985.20 万元、-6,444.91 万元、-13,827.17 万元及-15,678.15 万元,尚处于持续亏损阶段,公司资本化政策按可比公司口径测算的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3)发行人对一类生物制品、非一类生物制品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划分研究 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对于一类生物制品,在获得药 品监管机构的新药批准文件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满足准则规定的资本化五项条件时予以资本化,对于非一类生物制品,在实质开展临床试验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予以资本化。上述会计政策于报告期内均一贯执行,未发生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发行人对 MCV2 和 MCV4 的研发支出自 2017 年实质开展临床试验开始资本化,请说明如何在两个项目开始一期临床时判断两个在研项目符合资本化五个条件

公司在研项目“冻干 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MCV2)”(和“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MCV4)”于 2017年1月由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举办临床试验启动会议,进入实质开展临床试验阶段,项目由研究阶段进入开发阶段。公司组织管理层及内部专家对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是否满足资本化的 5 个条件 8-1-1-162 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形成专项报告,作为研发项目财务处理的依据。

(5)请说明部分产品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原因

婴幼儿用 DTcP 与 DTcP 加强疫苗,注册分类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4 类,于 2018 年 1 月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18L02005)。2019 年 11 月,河南省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与公司签订疫苗临床试验项目协议,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日,上述两个项 目尚处于临床准备工作阶段,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尚未召开临床试验启动会, 尚未实质开展临床试验,未达到公司资本化会计政策所规定的开发阶段时点,未达到论述资本化五个条件的前置条件。

MCV2,注册分类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3 类,于 2015 年 12 月取得临床试验批件 (批件号:2015L05221)。MCV4,注册分类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6 类,于 2015 年 12 月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15L05606)。2017 年 1 月,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公司签订疫苗临床试验项目协议,并于当月召开临床试验启动会,项目进入实质开展临床阶段,达到公司资本化会计政策所规定的开发阶段时点,并经公司审慎论证满足资本化五个条件,于 2017 年 1 月开始资本化。



小结


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判断,对利润存在一定影响。尤其是对于医药企业、高科技企业这类研发密集型公司,研发支出金额巨大,若会计处理不符合实际情况,则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扭亏为盈"。

在A股上市公司中,医药公司、生物制药、科技公司、汽车类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不在少数,而在过会时,资本化也是重点关注项,研发费用资本化本身并无对错,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资本化的一个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