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企业IPO上市全流程问答精选(51问)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量:5918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通过与资金需求者协商或在资本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者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直接提供给资金需求者使用的融资方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直接融资。目前,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是资本市场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等。 资本市场由各种融资活动组成,按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证券市场和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不动产抵押贷款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在通常意义上,资本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涵盖股票和债券等融资工具的资本市场市场体系,建立了包括深沪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包括知情权、资产收益权(收取股息、取得股份转让差价等)、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等)、监督权以及求偿权等。 股票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个部分组成,又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投资者从发行人处认购新增股份,典型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面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IPO)、定向增发;流通市场是指股票持有人之间的交易,典型形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已上市的股票。 股票市场主要有如下功能:(1)筹集资本。公司作为资金需求方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股票,从而使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发行股票的公司。(2)转让资本。股票市场为股票的流通转让提供了场所,为资产提供了流动性。(3)转化资本。股票市场在股票买卖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可以使非资本的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4)发现价格。股票市场众多投资者的买卖行为产生了投资者认可的股票价格。 (1)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的发行主体。(2)投资人是指通过买卖股票而进行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3)中介机构是指为股票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4)股票市场的自律性组织是指由股票市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而形成的行业组织机构,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5)证券监管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设负责人,没有董事、监事等设置,但需要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分公司不存在股权,也不能转让。 子公司是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控制程度的次一级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等组织架构,并独立纳税。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分公司、子公司和对拟上市主体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数量众多本身不会成为上市的障碍,但会增加改制上市的工作量,因为中介机构须逐个核查子公司和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子公司还要核查历史沿革)并发表专业意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重大不规范事项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会成为公司上市的法律障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应注意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背景。 对于发行人存在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的,应进行清理。对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共同设立公司的,应进行清理,尤其应注意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公司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公司的情形。 一般来说,公司控制子公司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为绝对控股;(2)虽然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没有达到50%,但是可以控制其重要管理人员选任和重大决策活动,为相对控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应当由公司编制的反映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所谓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权力,通过参与子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子公司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所谓相关活动,是指对子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子公司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会计师事务所结合财务报表对公司出资状况及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历史沿革、股权状况、资产权属状况、公司架构等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然后协调公司和三方中介机构将规范要求和公司诉求相结合,制定系统的改制上市方案,再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向中介机构全面、真实地披露相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要有所保留或隐藏,否则可能导致其重组、规范方案出现障碍甚至推倒重做,造成不必要的时间、经济成本。 公司还需要将自己的诉求完整表达给中介机构,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讨论调整公司架构、模式、制度等事项,以便在保障经营、获得利润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规范经营活动。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中介机构应当结合公司诉求,制订规范、重组、改制和上市的系统规划,制作具体的工作清单和时间表,明确工作内容、责任方和时间要求,并不断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规范、重组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和中介机构沟通、协调,对重组改制方案的变更、调整进行讨论并修正工作清单和时间表,以达到动态系统管理的效果。 (1)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 (2)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一期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果需要)。 (5)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或内控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控审计报告)。 (8)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9)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对发行人提供的期间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审阅。 (11)配合企业、保荐机构落实相关反馈问题的回复,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 (3)协助和指导发行人制定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相关制度并遵照执行。 (4)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 (5)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6)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7)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12)配合企业、保荐机构落实相关反馈问题的回复,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评估;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小企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共分十章。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包括: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包括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包括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其他文件,包括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特许经营权证书;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重要合同:重组协议,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其他重要商务合同;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除上述文件外,中小企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还需要提交公司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表等。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发行人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承销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回拨机制、配售机制、股份锁定安排、发行时间和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承销是指由证券公司凭借自己的销售能力和渠道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将证券销售出去的过程。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将其卖给投资者。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目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承销均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1)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运作等。 (2)严格遵守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以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的协议。上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上市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司上市后应积极履行在证券上市协议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包括严格遵守承诺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交易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时交纳上市费等。 (3)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4)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公司上市后将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方的监管,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16.根据新证券法,股票发行制度有什么变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审核有何新规定? 证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根据新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证券法新增了证券交易所等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新证券法同时删除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申请,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可以作为发起人的主体包括: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主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有关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民事主体。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具的意见。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过程不存在"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等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他人名义享有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多被用于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的投资限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保护知名、敏感人物的隐私等。股权代持直接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股权代持协议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使得拟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2)对赌协议,包含对赌条款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是企业估值与融投资方持股比例或然性的一种约定安排。通常约定: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增长指标,由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以补偿其因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遭受的损失。对赌协议作为企业原股东与新股东等主体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处分,如果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赌协议主要包括股权对赌型、现金补偿型、股权稀释型、股权回购型、股权激励型、股权优先型。 首发审核时,为了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如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3)股权激励。在IPO前企业存在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安排,会导致公司未来股权的不确定性,需要提前行权或予以清理。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公司的投资者组成,这既体现了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体现了在公司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其他机构必须服从、服务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经理组成公司的行政机构,其中董事会是行政机构中的决策机构,经理是行政机构中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监督公司行政机构及其组成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的职责。 拟上市公司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部分首发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保荐机构在上市辅导期间,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或纠正,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 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作为非公众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的,要在申报前,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如收回资金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 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或纠正的,中介机构应结合此前不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全面核查、测试并确认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出具明确意见。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 发行人的对外销售结算应自主独立,内销业务通常不应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外销业务如因外部特殊原因确有必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应能够充分提供合理性证据,不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重要情形。 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不视为上述"转贷"行为。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1)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和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2)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3)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4)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5)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6)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7)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8)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Shareholder 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10)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员工受教育程度;员工年龄分布;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11)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发行人的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主要包括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个方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27. 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1)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尽量降低、减少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确保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的规范性及有效性;(4)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关联交易的首要原则即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的情形。鉴于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性要求,在无法避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仍应尽量降低或减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降低或减少因利用关联方资产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资产独立性的要求,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相关资产。因此,拟上市公司可采取收购资产、并购持有相关资产的企业或由关联方以有关资产向拟上市公司出资等方式,增强拟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2)降低或减少与关联方因业务合作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审核对于拟上市主体的业务独立性的要求,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拟上市公司可采取股权收购、并购关联企业或加强与无关联第三方生产、供应、销售的合作等方式,确保拟上市公司业务体系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3)转让相关资产或业务。若关联交易所涉相关资产或业务并非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则拟上市公司可采取出售相关资产、业务或以所涉资产向关联方出资等方式,从而减少或避免持续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4)转让所持关联企业股权。若因拟上市公司持有关联企业股权而存在关联关系的,则拟上市公司可采取将该关联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5)回购或转让拟上市公司股份。若因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而构成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则可采取由该关联方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份或由拟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等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6)注销关联企业。即依照法律程序对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并最终注销该企业,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7)解除任职或终止施加重大影响。即拟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通过解除于所涉关联方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其他对关联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协议等方式,从实质上终止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拟采取终止关联关系的方式来降低或减少关联交易的,由于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可能性,发行审核过程中仍将受到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并说明终止关联关系的原因、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终止关联关系后与拟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销售等方面是否仍存在相关性、其与拟上市公司是否仍存在或可能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并充分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损害拟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0.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以什么为依据折股?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根据一定的方法折算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在变更过程中,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净资产是指母公司的净资产,不是公司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因为合并报表是指公司编制的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是一种模拟意义的财务报表,只有母公司才是一个法人实体意义的存在。因此,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的多少,决定了企业股份改制折合的股本数,母公司的净资产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决定着企业股份改制中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折股基准日的净资产的核算是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得出的,如果企业对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则该项评估只是为母公司的净资产在折股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而非计算折合股本的依据。 对于存在对外投资较多的公司,在考虑母公司的净资产时,还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某些子公司是否会出现较大亏损,母公司需要考虑该子公司未来经营规划和盈利能力来预计投资的可收回性。如果子公司只是暂时出现较大亏损,按照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计划,未来是有利润增长可以弥补股改基准日以前的亏损,可以不考虑子公司在折股基准日的已有的亏损,但如果子公司未来的亏损预计无法弥补,则母公司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考虑子公司未来可实现的投资收回,否则在净资产折股基准日这个时点就会出现合并净资产小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情况。由于股改是按照母公司净资产折股的,如果将母公司净资产全部折股了,即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数大于合并后净资产,股份公司出资的真实性存在疑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确认通常应考虑其不同销售模式,注意如下问题:(1)如果企业采用直销模式,确认收入时应当关注销售协议中收入确认条件、退换货条件、款项支付条件等是否能够证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2)如果企业采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应注意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并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特别应关注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适当、退换货损失的处理是否适当。(3)如果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当注意完工百分比计算方法的合理性,从内部不同部门获取资料中相关信息的一致性,以及完工百分比是否能够取得外部证据佐证。(4)企业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5)企业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实务中,非制造业企业都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一些争议,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很多采用了收钱-开票-确认收入的现实模式,有可能会成为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由风险报酬转移为基础的模型转变为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的模型。 在新收入准则下,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时间针对不同主体规定如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1)应从严把握资本化的条件,审慎处理研发费用资本化。在证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费用化。(2)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企业可以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并结合企业自身研发业务的特点,梳理研发活动流程,设置研发活动关键控制点。上述关键控制点将成为判断是否满足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重要依据。(3)关注并研究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状况。一般来说,软件、生物医药、文化影视和网络游戏等企业,尤其应高度重视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认定条件与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指将企业因换取服务而给予的对价作为成本费用。对高管股权激励的对价一般是指高管获取股份支付的价款与股份的公允价值间的差额。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的影响;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釆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一般股份支付如有长期激励方案,分期确认费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大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份支付没有长期激励方案,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对当期业绩影响很大,可以考虑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1)制度设计。制度是公司现金交易顺利开展的基础性保障,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自身的管理需要,完善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公司现金管理内部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公司各项业务款收款方式、现金支付标准、现金使用范围,严禁业务人员直接接触现金,要求业务合同都需在财务部门归档,保证现金交易入账的及时性、完整性。 (2)岗位设置。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分别设置现金收支的决策、执行、监督、核算等岗位,避免一人办理现金业务全过程,必须保证现金收付经办人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从而防范现金交易的相关风险。 (3)归口管理。公司现金交易类型和渠道可能比较多,分散在各业务部门,存在多头管理,极易发生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甚至私设"小金库"的情形。所以,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现金交易,具体操作方法包括:现金收支由财务部门出纳统一现场处理;财务部门安排出纳人员在业务部门驻点处理相关事务;在权责对等前提下,由财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对收支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掌握收支项目、归档业务资料、统一核算等。 (4)对账检查。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类往来款项的分析对账职责。根据掌握的业务数据、合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等资料对公司业务交易会计记录进行合理性分析。比如,现金交易的金额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必要、欠款数额与周期是否合理等。此外,定期按分析结果与业务部门对账,核实差异,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另一方面,企业应定期检查现金是否足额缴存银行,现金收支存在问题的,是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5)收支方式。企业需积极提倡以银行转账为主的交易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收支有利于企业追踪资金流向,安全快捷,可以有效控制不合理支出,避免使用现金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企业可以开发更多的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比如目前零售业常用的扫描二维码支付等。 (6)宣传教育。现金交易风险除了考虑公司的资产安全,最主要的是合法合规方向,所以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是否必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加大对相关岗位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经常对公司负责人、会计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现金管理、预防现金舞弊方面的教育,让大家自觉遵守现金管理有关法规与管理制度。 35. 报告期经营业绩下滑的,如何把握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发行人应按经营业绩下滑专项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 (1)发行人存在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50%情形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全面分析经营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的具体原因,审慎说明该情形及相关原因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能够说明发行人仍能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外,一般应重点关注并考虑该情形的影响程度。 (2)发行人存在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未超过50%情形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论证核查: ①对于发行人因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形,发行人应充分说明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变化的时间节点、趋势方向及具体影响程度;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情况,说明经营业绩下滑趋势是否已扭转,是否仍存在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核查,获取明确的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在论证、核查和充分证据基础上,合理判断该情形的影响程度。 ②对于发行人认为自身属于强周期行业的情形,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过去若干年内出现的波动情况,分析披露该行业是否具备强周期特征;比较说明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基本一致;说明行业景气指数在未来能够改善,行业不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或整体持续衰退。结合上述要求,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属于强周期行业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满足以上条件的,其业绩下滑可不认定为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③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因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形(如自然灾害造成的一次性损失、大额研发费用支出、并购标的经营未达预期导致巨额商誉减值、个别生产线停产或开工不足导致大额固定资产减值、个别产品销售不畅导致大额存货减值、债务人出现危机导致大额债权类资产减值或发生巨额坏账损失、仲裁或诉讼事项导致大额赔偿支出或计提大额预计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大幅减值等),发行人应说明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影响程度,最近一期末相关事项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是否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情况,说明特殊业务事项是否仍对报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保荐机构应对特殊业务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若特殊业务事项的不利影响在报告期内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披露的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其业绩下滑可不认定为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针对经营业绩下滑,发行人应作专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作专项核查。具体要求包括:①发行人应充分说明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需要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出具明确意见。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股东大会表决,仅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特定的重大事项或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优先股股东才有表决权。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盈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二级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也很重要;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对一家公司来说,无论是想提升研发实力加快新产品开发,还是想稳定拓展业务,抑或优化公司内控降低管理成本,都离不开优秀的人才和团队。 拟上市公司或处于初创阶段,或尚需进一步发展壮大。自身规模体量不占优势,公司内控治理尚需完善,往往也无法开出诱人薪酬,通常并非核心人才的理想选择。如何吸引并留住核心人才,是众多公司持续面临的考验。因此,拟上市公司选择实施股权激励,以薪资、股票、现金等多种方式共享自己的部分利益,最根本的目的是留住和引进核心人才。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权或是有权分享公司的收益后,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也会更努力地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在共享利益的同时,公司也希望控制风险。因此,约束机制也是股权激励题中之意。一方面,激励对象与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一致化后,将共同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分担公司的损失;另一方面,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以收回共享的利益为砝码,督促激励对象完成公司和个人的业绩指标,约束激励对象不得危害公司利益。此外,与重要的激励对象,公司也会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得当的股权激励,在达成吸引人才、稳定团队的基本目标之外,也有利于公司吸引外部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前,通常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若干轮融资。而外部投资者在评估投资标的时,亦会重点关注公司核心人员和团队的稳定度,一套得当的股权激励体系即是很好的加分项。 38. 拟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通常可以采取哪些持股方式?不同的持股方式有什么主要差异? 拟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主要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混合持股三种。不同持股方式在权益分配、人数限制、股权分散性和管理上均有所差异。 直接持股指激励对象以本人的名义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直接持股有利于将员工与公司利益绑定,将激励效果直观化。但同时,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直接持股容易导致股东人数较多,管理成本较高,且激励对象离职后如果要收回股权则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公司初创阶段,为了留住核心人才,采取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较好。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激励对象数量增加、需求各异,考虑到管理成本和股权结构的稳定,间接持股可能是更为合适的方式。 间接持股指激励对象以本人的名义,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采用的持股平台,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金融产品(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 作为最常用的持股平台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对人数的限制均为五十人以下。相较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成本相对更高。如果综合考量持股平台的控制成本、成员管理、规则的制定、修改和事务管理等因素,有限合伙企业在近年来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更受青睐。公司通常以实际控制人或信赖的高管人员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通过小额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机制足够灵活,公司可以通过量身订制的合伙协议,便捷管理激励对象的入伙、退伙和权益分配。 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外,考虑到保密和便捷管理,部分公司会通过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来让激励对象间接持股。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采用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除需考虑财务管理成本外,更需注意,如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并无实体(以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形式实施,不存在类似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的法律实体),则在上市过程中会触及"三类股东"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政策,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三类股东"不会成为该等公司申报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而对于非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的该等公司目前申报上市或将存在实质性障碍。 此外,相较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虽然在方式和管理上更灵活便捷,但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会有所削弱。因此,实践中部分拟上市公司采取了混合持股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他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以求达到管理与激励的平衡。 (1)帮助企业规范、稳健发展。对于高速发展的中小企业来说,业务是核心,但完善的治理和管理结构则是适应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越规范,发展就越持续,引入创投机构,能够促使企业(特别是早期和成长期企业)将公司治理前置,尽早、尽快规范治理结构,实现稳健持续发展。对于创投机构而言,因为不参与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需要从建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开始,帮助企业完善各项治理结构,包括规范关联交易、改善管理层激励制度、建立授权制度和分层级的决策制度等。 (2)帮助企业加强内控、补齐短板。经营从管理做起,管理从内控做起。内控是管理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中木桶的底,如果底漏了,所有的管理长板都会变成短板。中小企业如果不重视内控,往往会遭受损失。在改善企业内控制度方面,业内一些优秀创投机构与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合作,利用自身的经验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识别关键风险,建立相应控制机制,进而发现并整改内部管理问题。创业投资团队通过帮助企业规范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不仅为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企业未来走向资本市场提前扫清了障碍。 (3)帮助企业进行后续融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之后,在企业后续融资中,创投机构可以继续参与融资,或者为企业推荐、筛选优秀的投资者,从而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部分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创投机构,还能直接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在业内,一些知名创投机构与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企业在引入创业投资的同时,往往能够获得银行的信用增级,获得原本难以取得的银行贷款,进而利用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避免单一使用股权融资而造成股权被过度稀释。 (4)帮助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拓宽视野。创投机构接触的企业多、人多、信息多,可以利用自身积累的资源为企业提供帮助。比如,利用行业资源,投资团队可以帮助企业对接供应商、客户和战略合作伙伴,通过产业链的整合帮助企业拓展业务;通过行业内的人脉,针对企业团队的薄弱面,向企业推荐行业内的优秀人才;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及行业特点的把握,投资团队可与创业团队探讨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完善企业的业务流程;创投机构的已投企业和投资人也是一笔珍贵的资源,将其与企业对接,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此外,对于小型品牌企业而言,引入知名创投机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 (5)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顺利进行IPO。创投机构一般对资本市场理解更深,拥有比较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根据企业发展的情况以及他们对资本市场的理解,可以适时帮助企业跟资本市场对接,比如指导企业做IPO的方案和规划,帮助企业选择IPO的时点和地点等,帮助企业寻找IPO中介机构。另外,创投机构也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并购计划,帮助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做大做强,更快发展。 (1)创投机构自身规范程度。股权合作对企业而言是最为关键和严肃的,一旦合作伙伴选不好,后患很多。对于双方而言,规范是合作的基础,可以避免未来产生矛盾或者纠纷。因此企业需要对创投机构做一个了解,确信合作对象是正规的、内部运作非常规范的创投机构。 (2)创投机构的历史和口碑。对于创投机构而言,历史和口碑往往是自身能力的一个很好的说明。如果创投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大、口碑好、业内知名度高,说明其得到投资人信任和行业认可。如果其投资案例多,成功案例多,也能说明其在投资上非常有经验。企业获得品牌创投机构的投资,可以借助创投机构带来的品牌效应,增强对团队人才以及后续创投机构的吸引力,并有助于其在开展业务时获得一定的信用背书。 (3)创投机构的过往业绩。创投机构的最终价值还是体现在业绩上,即能为投资者带来多少回报。良好的业绩需要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共同打造,通过发现价值、增值服务、通力协作,实现投资者、管理人、被投企业各方的共赢。因此,具有良好业绩的机构不仅受到投资者的认可,也往往与被投资企业合作更为融洽。 (4)创投机构在企业所处行业内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创投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为企业引进专家、人才和技术团队,提供优质的供应商和客户的资源,提供会计、法律或者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内控机制等。这些增值服务往往比注入资金更能够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并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 (5)创投机构在资本市场的专业能力。创投机构在资本市场的专业能力决定了其能够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走多远,一个专业的创投机构,可以帮助企业顺利IPO,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下一轮融资,或者帮助企业在行业内进行并购整合。 (6)创投机构的投资策略。企业可以根据投资机构的投资策略及投资布局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选择创投机构。目前国内的创投机构较多,有的创投机构是综合性投资机构,有的创投机构是专业性投资机构。对于综合性投资机构而言,其业务涵盖不同阶段、不同行业。而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则重点投资于某特定领域或者特定阶段。此外,有的投资机构是全国性布局,而有的投资机构则重点在某些区域布局。通常而言,企业在选择投资机构时应重点考察创投机构在该企业所处行业上的投资布局。在同一个大行业中布局深厚的投资机构往往对企业的理解更为深刻,同时具有更多的行业资源,这样在未来能够对企业发展有很好的帮助。 (1)分步借壳(即先拿控制权,后注入资产)。该类做法的前后安排及主要变化如下图: 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均较为明显。就优势而言,拟借壳方通常是先与原实际控制人进行协商取得控股权,成本和时间的可预期性均较强。该模式的劣势是:收购方获得控制权通常需支付较高的成本,资金压力大;此外,收购人承担的风险高。收购控股权之后再注入资产借壳的,需要证监会审核,收购人一方承担了审核的风险。 (2)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该类做法的主要安排和步骤如下图: 该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模式一的劣势,包括:该模式只涉及资产的腾挪和股份的发行,对收购方现金资金压力比较小;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可以共同分享资产增值和股价上升的收益,属于双赢;借壳方和被借壳方共同承担审核风险,对借壳方而言降低了风险。多数知名的借壳案例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三六零借壳江南嘉捷、顺丰控股借壳金丰人防等。 (3)换股吸收合并。这种借壳上市模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图: 部分证券公司的借壳上市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2007年都市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2008年成都建投吸收合并国金证券。 (1)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不再受限制。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3)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4)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被外资并购等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除上述情况之外),但目前已有部分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部分地区已经取消或放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限制。 (6)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采用备案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8)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同样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3. 什么是VIE架构?为何中国企业以VIE架构在境外上市? 在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演绎出多种不同的模式,其中以"协议控制"模式最为知名。"协议控制"又称"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架构,在2006年以前主要应用于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发行上市。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资的外商必须是产业投资者,基金这种财务投资者不属于合格投资人),而互联网业务在我国法律上正是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因而在引入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受到限制。为了绕开这些限制,境内互联网公司联合境外PE/VC基金公司,研究发明了协议控制这种交易架构。该架构后来得到了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PP)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即可变利益实体准则,允许该架构下将中国境内被控制的企业报表与境外上市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从而解决了境外上市的报表问题,故该架构又称"VIE架构"。 简而言之,VIE架构是通过把企业分拆为两个实体,以避开中国对外国人投资限制性产业的限制。其中一个实体位于中国,掌控着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牌照和其它资产。外国投资人则能够购买第二个实体(为离岸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母公司股票。即VIE架构通常基于如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通过一套复杂的法律合同将外国投资者与中国的公司联系在一起。VIE架构保证了中国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向外国投资者,与此同时,公司的控制权和运营仍然由位于中国国内的实体公司掌握。 几乎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都利用了VIE架构作为绕过中国限制以获得外国资本的方法。据不完全统计数据,目前已有近300家中国企业利用VIE在境外上市(包括已经退市的),数千家企业以VIE架构接受PE/VC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香港华懋金融服务公司与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的判决,"VIE架构"避开了国内针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政策,不能排除被法院认定为规避了特定行业准入的强制性规定而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风险。 红筹企业完成私有化退市及拆除红筹架构后,在满足境内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自身IPO或借壳的方式上市。自身IPO与借壳两种方式在操作难度、所需时间、募集资金、发行估值水平、业绩承诺等方面各有优劣势。 (1)操作难度。IPO方式涉及的审批工作较为复杂,相比借壳需要增加上市辅导环节。 (2)所需时间。IPO方式在目前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进度下所需的时间较长。而重组上市所需的审批时间相对较短,但寻找合适的壳资源的时间不可控,购买壳公司的成本较高。 (3)募集资金。IPO时直接发行新股融资,可以直接将大量新募集现金投入新项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借壳不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4)发行估值水平。IPO时发行市盈率一般不高于23倍,借壳时市盈率一般不高于15倍。 (5)业绩承诺。IPO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需进行业绩承诺。重组上市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未来三年业绩。 45. 为什么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是拟上市公司的媒体关系第一课?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招股说明书是迈向公众公司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从招股说明书预披露那一刻开始,许多从未披露的内部信息就转化为公开信息,公司也因而更容易成为媒体的报道对象。媒体会出于各种动机分析公司的不足之处,进而发表质疑报道。尽管并不是每篇质疑报道都会影响到公司的IPO进程,但依然有大量因媒体报道而折戟IPO的案例。因此,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之前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相关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媒体关系问题。 一般而言,消费品行业的拟上市公司更容易被公众和媒体关注,制造业企业,特别是主营业务处于产业链中上游的企业受关注程度较低,但消费品行业公司往往已经具备一定的品牌和媒体关系管理经验,而制造业企业往往缺乏品牌和媒体关系管理经验。 46. 股票发行上市期间,拟上市公司怎样指定舆情应对机制? 发行上市期间,企业任何公开信息的行为都应以配合发行上市为中心。 企业在上市前,应设立新闻发言人,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新闻发言人作为企业对外信息的统一出口,负责对外信息的发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传播和发布企业信息。企业必须遵循公开信息一致性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必须与招股书等已公开披露材料保持内容一致。 对于媒体来访,可制定相关应对机制,主要包括:(1)梳理公司内部的危机风险点,对于媒体的潜在质疑点进行模拟问答;(2)建立对外信息窗口和制度,组建媒体应对工作小组,指定对接人,统一对外口径;(3)做好媒体采访预案工作,可要求媒体提供书面采访提纲,公司书面答复更有助于完整准确地传递信息;(4)做好舆情监控,把握信息传播主动权,及时获取相关报道信息。 发行上市期间,企业可能发生的舆情危机事件主要涉及:财务造假、股权纠纷、历史沿革、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劳资纠纷、竞争对手举报等方面。从近年的IPO案例看,拟上市公司可能遇到的质疑报道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到招股说明书信息本身的质疑报道,此类报道对IPO进程的影响有限;另一类是源于举报、媒体独立调查、公司自身黑天鹅事件的质疑报道,后者更有可能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舆情危机发生时,企业应系统地、有节奏地应对危机。首先要和各中介机构一起,理性判断报道对于发行上市进程的影响程度,做到沉着冷静;其次要根据事件的性质采取应对措施,对于前述第一类报道,可尝试与发稿媒体沟通、澄清;对于前述第二类报道,应尽快与各类中介机构商定处理方案,向发行审核部门提供有说服力的反馈材料,最大可能减轻对发行上市的影响。 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如遇虚假或恶意报道,企业可以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应对:(1)及时向媒体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将实际情况如实向监管部门反馈;(2)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媒体及记者追究法律责任,维护企业形象。 (1)早期中国的互联网公司都是由美元风投基金投资的,境外资本在互联网企业发展早期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旦这些境外风投资本要从互联网企业退出时,在国外退出更加方便,所以,他们大多要求互联网企业选择在境外上市。 (2)境外资本市场有很多同类的互联网公司。如在纳斯达克上市,与其他许多科技型的好公司在一起,不仅可以提升自身形象,而且方便投资者比价,以形成更为合适的价格。 (3)A股上市的门槛比较高,并且要求互联网企业是境内注册企业,有盈利或者市值、营业收入等要求。很多互联网公司上市的时候盈利、市值、营业收入等水平达不到境内上市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或历史沿革不符合国内的上市要求,或不能按国内的要求有相应的募集资金投向。虽然海外上市的总体费用不菲,但国内上市的盈利、市值、营业收入等门槛更高,而且受审核理念和政策的影响较大,很多互联网创业公司更愿意选择上市确定性较高的境外市场。 (1)通过"免费"来盈利。一些企业通过提供免费使用的策略,吸引大量用户,再通过广告、或提供收费项目、或免费用户转收费用户等方式来收费。例如腾讯QQ、新闻网站、网络游戏、杀毒软件等通过免费服务,吸引庞大用户群体,建立互联网"入口",再通过广告、收费项目等盈利。 (2)著作权许可费收入。一些文化创意企业将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通过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方式取得许可费收入。如华谊兄弟、华策影视、华录百纳等影视公司通过许可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播放其作品取得盈利。 (3)按服务收费。有些创意企业根据提供服务的时间、人数、频率收费,或根据提供服务、设计方案、完成项目的次数收费。比如,演艺公司按演出场次收费,咨询公司按提供服务的时间收费,设计公司按项目分次收费。如宋城演艺提供的演出、主题公园游览等服务。 (4)直接出售创意产品。有些创意企业直接将有形产品或受法律保护的无形产品(如版权)卖出获利。比如,生产艺术品的企业将艺术品卖给经销商或消费者,建筑设计企业将设计方案卖给房地产商。如捷成股份的音频、视频整体解决方案、硬件集成销售、音频视频工程等业务。 (5)开发创意衍生产品。有些创意企业还善于开发创意产品的衍生产品来获利。比如,动漫制作企业除了销售动漫片的版权之外,还开发与动漫角色相关的玩具、图书、主题公园,从中获利。如古墓丽影、生化危机、极品飞车原为一款游戏,后在此基础上开发出同主题的系列电影。 (6)模仿或复制创意产品。有些创意企业在开发出新的创意产品之后,大量地仿造、复制该产品并销售获利。比如,音乐创作企业在制作出原创的音乐唱片之后,大量复制并销售产品获利,由于部分创意产品具有边际效益递增的特点,企业有可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如有线电视台、杂志出版社、图书出版商通过发展大量终端用户、提高发行量等方式实现盈利。 (7)与传统产业合作,实现利润分成。比如,音乐制作企业将版权的使用权授予出版企业,并协议按照音像产品的销售量取得提成;研发设计企业将科研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生产企业,获得该产品销售收入或利润的分成。在艺术创作方面,如"印象"系列提高了西湖、丽江、阳朔等地方旅游资源的内涵,北京的798艺术区、上海的苏州河创意产业园区,都充分利用了传统资源再现良好的艺术商业生态。 (1)传媒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有:①内容收费。通过生产内容,直接由消费者买单而获得收入,这类产品主要包括图书、电影和音像出版等。②广告收费。通过生产内容获得用户注意力,从而获得广告投放而实现广告收入。电视、报纸业务属于广告收入为主的行业。广告也是内容实现其价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由于用户付费购买内容的消费习惯尚不成熟,因此,广告收入是文化创意内容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随着内容影响力的提升,广告的边际效益快速提升,因此,广告收入的盈利模式也是体现了明显的媒体特质。③渠道收费。通过渠道建设,获得渠道专属权,从而获得收入。有线网络运营商铺设有线网络,从而收取有线电视月租费,并通过增值服务提供第三方内容而获得收入分成;出版发行公司依靠发行权获取发行收入。 (2)传媒产业的风险点主要有:①政策风险。传媒产业兼具政治属性和商业属性,传媒的行业管制、区域性和行业性分割较为严重,虽然过去几年不断有新政策出台,鼓励放松管制、促进企业跨区域、跨领域发展,但是从政策出台到最终落地实施,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传媒行业一直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存在一定的变数,致使传媒企业未来业务具有一定风险。②新媒体的竞争风险。社交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络新闻、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对传统媒体构成巨大的竞争压力,也促使新媒体之间相互竞争,通过新技术、新模式抢夺用户。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2)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四种类型(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进行改制。 (3)按照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及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 (4)军工事项审查,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法定程序之前,须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根据该规定,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审查内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等对相关军工事项的影响,资质、资格审查,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其他合法合规情况审查。 (5)根据《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局对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将实施资格审查,不允许有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6)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对国防科工局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覆盖到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军工科研项目、核退役治理专项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所有投资类型,覆盖到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和民口配套等所有接受国防科工局投资的行业和单位;实现审计内容全覆盖,要按照"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要求,对军工项目建设(研制)全过程情况进行审计。 (7)信息披露。上市军工企业既要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标准,也要符合国防科工局要求的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确属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可持国防科工局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果要求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过多,或者重要信息不能披露,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可能认定其不适宜成为上市公司。 中国的建筑施工行业发展,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高速城镇化进程,同时也得益于中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浪潮,因此中国的建筑施工行业带有一些特殊的行业特点,包括: (1)属于政府管控较强的行业,实行比较严格的资质制度和行业门槛。目前建筑行业资质总体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类别。而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又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比如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一般划分为三级,少数划分为两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只能在所获得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 (2)劳动密集型的特征明显。中国建筑施工行业经过近40年的发展,在机械化、自动化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而言,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灵活、低成本的劳动力依赖性较高,因此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与之相关的问题,包括存在零散施工队借用挂靠资质承揽工程、工程分包的施工主体要求低等。 (3)施工内容复杂、专业性较强,财务操纵空间较大。目前的施工工程,在工序和施工内容等方面上都越来越复杂,对于非行业内人员而言,专业壁垒较高。而也因为这样的特点,使得施工项目的财务情况存在较大的人为操纵空间,包括营业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工程进度的确认等; (4)施工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业务获取上对于业主方存在一定依赖性,存在部分获取业务不规范的情况,包括给予商业贿赂、串标、围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