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募资,上市公司及董事长、财总、董秘被通报批评!

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量: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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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宁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位时任高管因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真实和不准确。公司全资子公司曾将大额募集资金划转至一般账户,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且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此外,公司还使用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应支付的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据查明事实,宁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一般户
**电子全资子公司宁波**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偿还往来款需要,于2023年11月1日将募集资金专户中1.46亿元划转至公司一般户。**电子于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3日分别将4000万元和1亿元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3月25日将余款609万元连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的利息3.02万元共计612.02万元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电子上述事项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迟至2024年3月28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其一是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
**电子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以“用于基本户工资支付等”名义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户,再由一般户用于支付员工日常报销款、代垫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百瑞自动驾驶研发有限公司(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百瑞)员工工资、食堂管理费、采购冰箱、净水器以及绿植等非募投项目用途。**电子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其二是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
2022年11月17日,**电子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宁波**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从募集资金专户将1.4亿元、6000万元转账至募投项目合作方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于2022年11月22日将上述2亿元全部转给**电子子公司**百瑞(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于支付**百瑞向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上海**的相关股权转让款。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三、以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应支付的募集资金
2023年10月,因产业园规划未获得政府审批同意,募投项目合作方北京**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与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的业务合作方式并支付相关款项,前述公司子公司则计划终止原相关募投项目并收回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11月1日,北京**金园及其关联方未向公司相关方全额退还募集资金相关款项。公司以自有资金2.04亿元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北京**金园应支付的募集资金。其后,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收到相关方退还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认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峰作为**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彧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俞*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称,本次违规系相关规则理解偏差所致,非主观故意。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相对较小,且相关募集资金已归还,未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积极对上述募集资金事项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内控措施,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多次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反映出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等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风险,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上述违规事实清楚,非主观故意、未产生不利影响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对违规金额、占比、整改情节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宁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峰、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彧、时任董事会秘书俞*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要求,**电子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