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
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一是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二是明确储架发行注册决定有效期为2年,并对首期发行时间和融资间隔等作出规定。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一是将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再融资融资额上限调整为6亿元,并明确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融资额上限放宽至10亿元,满足大型公司便捷融资需求。同时,现有融资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20%规定保持不变。二是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完善锁价定增制度
一是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三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将参与锁价的投资者股份锁定期由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兼顾融资效率与市场公平性,推动市场从锁价定增更多向公开竞价定增发展。二是降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定增上市公司的发行门槛,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两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均不适用。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一是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二是加强可转债偿债能力约束要求。三是将关于可转债的面值、期限等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纳入《再融资办法》,回归制度本位。
为避免规则间表述差异、用词不一致等问题,统一对整套再融资规则作相应文字性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引导其理性融资、有序融资,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10亿元;北交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同时,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六是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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