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实务 | 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合规性以及实操建议!

发布日期:2021-03-30 浏览量: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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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或者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如采取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实施主体,应当以什么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何实施?本文试图从合规性、监管关注点、法规要求等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总结分析,进而得出相关建议。

一、实施主体须为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法规对实施主体的披露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1、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2、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IPO审核中对非全资子公司的重点关注
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为上市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说明实施主体的具体股权架构(必须对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作方是否为关联方、本次募投项目的收益回报形式及分配方式、研发成果的归属、回款周期和风险,有无相应保障措施、是否存在与合作方的对赌协议等。对于非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合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须披露新设合资公司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及必要性。此外,对于这类“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形,监管层要求信息披露到项目实施的实际控制人及认定依据。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成功通过审核的IPO案例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极少数特殊情况是非全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的设定会增加很多额外流程和不确定性,对IPO审核造成实质性影响,反馈时也会被反复询问。

二、以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须基于合理的历史原因及商业背景

2020年6月证监会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问题9为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有何信息披露或核查要求?
答:(一)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

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四)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以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监管将关注发行人是否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合资公司开展主营业务,共同设立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对比现有的利用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合资公司成立时间至少都是在项目申报前1-2年,如阳光诺和的合资公司诺和晟泰18年成立,中芯国际的合资公司为16年成立,锋龙股份的合资公司昊龙电气06年成立,中环环保的合资公司夏津中环16年成立。

三、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须同比例增资或借款

非全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募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时必须为等比例的增资或者借款,且增资还需要根据国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履行审计评估报告程序。

一、借款方式
通过借款给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受到的监管较少,反馈意见中可能涉及采用借款方式合理性的问询,并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展一系列的流程。

1、申报前
招股书对于实施方式可以披露“拟以借款”,因此在申报之前无需就借款的事项取得中小股东同意,也无需走各种流程和准备文件。另外,如果反馈意见中问到,需要对“以控股子公司为实施主体”“通过借款方式实施项目”的合理性以及对募投项目效益的影响、是否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解答。

2、项目实施时
(1)流程:取得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后续发布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投资进展公告等;
(2)利率: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时间一般自实际借出之日算起;
(3)借款期限:有1、3、5年,或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
(4)还款时间:在借款期限内,控股子公司可以提前还款,或在到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协商约定续期。

案例一
美康生物(300439):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和江西盛德,各实施主体分别实施各自部分。其中,江西盛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该主体。

证监会反馈意见:

七、请披露江西盛德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借款,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等),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

①发行人单方面提供借款及借款的主要条款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非全资子公司江西盛德。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江西盛德。考虑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便利性,发行人经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协商确认,采取发行人单方面借款的形式。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A. 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向江西盛德提供不超过4,385.73万元的借款,具体金额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江西盛德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和江西盛德自筹解决。发行人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逐步拨付前述借款。

B. 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期限届满可以续借,江西盛德也可以提前还款。

C. 借款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到账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借款利息自江西盛德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 江西盛德应当按季度向发行人支付借款利息。

D. 借款用于江西盛德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如果江西盛德拟将本协议项下借款用于任何其他用途,需向发行人申请,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变更。

②该项安排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A. 发行人可以有效控制该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进程
发行人直接持有江西盛德75%的股权,美康生物(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康”)持有江西盛德25%的股权,发行人持有香港美康51%的股权、平阳永禧永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49%的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在平阳永禧永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持有任何权益,发行人对江西盛德拥有较强的掌控力,可以有效控制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和合规性,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B. 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发行人产品结构,完善产品布局
发行人通过不断加强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已陆续取得化学发光、质谱及 VAP&VLP 血脂分型、POCT 等产品的注册证。本次募投项目在南昌的实施将推动 VAP&VLP 血脂分型及 POCT 产品的产业化,将进一步完善发行人产品布局,提供新的盈利增长点。

C. 发行人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条件公允
发行人向江西盛德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时,将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江西盛德向发行人支付相应借款利息,江西盛德少数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比例间接承担实施募投项目的利息费用。发行人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不会导致实施主体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D. 本次借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7.1.5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1.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发行人持有江西盛德股权比例超过50%,不属于现行法规要求其他股东进行同比例借款的情形范畴。
因此,发行人单方面向非全资子公司江西盛德就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提供借款,未违反现行法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增资方式

相比于借款,增资所需要的流程与材料类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增资时证监会要求企业明确回复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进行同比例增资。总体上增资事宜需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意见,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设立专用账户,控股子公司提供是否进行同比例增资的确认函,并且需要在申报时准备完成。

1、申报前

在申请前取得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关于是否进行同比例增资的确认函,发布募集资金项目涉及关联交易公告(如需);申报后回复证监会反馈意见时,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2、资金到位后

发布募投资金用于增资控股子公司公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发布投资进展公告等。

案例二

海星股份(603115):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计划总投资 13,127.00 万元,拟建设地点为石嘴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现 有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

证监会反馈意见:

问题 8、根据申请材料,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的实施方式

本次募投项目中“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公司海力电子,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海力电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注:联力企业为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合计控制海力电子 85.71%的股份。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13,127.0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8,600.00万元,具体投资估算情况如下:

发行人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600.00万元向海力电子增资的方式实施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剩余投资差额4,527万元(主要为流动资金)由海力电子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海力电子少数股东石嘴山海川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低,拟不参与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其已出具《承诺函》,确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本次增资时其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同意接受海星股份对海力电子以1元每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8,600万元,并就海星股份对目标公司的本次增资事宜配合对《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石嘴山海川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且知晓,本次增资完成后,其持有的海力电子股权比例将被相应稀释。

二、增资价格的合理性

2020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的方式向控股子公司海力电子进行2,000万元增资,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其资金实力,满足其后续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所需。2020年12月7日,公司与海川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500万元受让海川投资持有海力电子7.14%的股份。2020年12月8日,海力电子召开董事会,同意了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2020年12月11日,海力电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力电子注册资本增加至 7,000万元。

公司 2020 年12 月增资海力电子及受让海川投资持有海力电子的单价均为1元/出资额,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中,海川投资亦同意发行人以1元每注册资本增资,价格具有一致性,且不存在溢价增资的情形。因而,本次募投项目对子公司的增资价格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本次募投项目“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以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整体上,增资或借款方式在申报前及实施时均需要履行较多程序,且在反馈期间容易引起关注,借款利率、增资定价、是否同比例等问题是否会侵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

四、结论建议
综上,从监管窗口指导、过往的反馈问答、再融资业务审核问答等规则判断,无论是IPO、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融资方式,若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对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证监会将予以特别关注,关注的情形体现在:

1、若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是否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投入;

2、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及必要性;

3、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借款,是否存在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增资定价的公允性,是否侵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5、若其他股东不是同比例增资,则要求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收益回报形式、回款周期和回款风险,以及上市公司有无回款和收益的保障措施。
建议,公司须结合实际经营情况、IPO申报及审核的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