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沪深交易所又出大招!高价剔除10%下调到不超过3%

发布日期:2021-08-24 浏览量: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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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5日。

其中,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调整业务规则名称、优化定价机制安排、强化报价行为监管。

具体来看:调整业务规则名称。按照简明清晰、便利理解的规则体系优化考虑,本次修订将《承销业务指引》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统一纳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范畴。

优化定价机制安排。一是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结合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最新情况,为鼓励投资者更加充分表达投资意愿,拓展询价机制下的有效报价区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发行效率,同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好行使自主定价权利,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延迟申购。

强化报价行为监管。为进一步落实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要求,结合投资者报价关键环节的业务实践情况,督促网下投资者规范报价行为,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询价报价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遵守报价纪律,定价底稿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并且,明确将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报价业务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同步细化完善可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

同日,深交所通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明确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高价剔除比例。

二是明确对网下投资者报价异常行为的监管要求。新增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工作措施。增加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对投资者的内控制度及存档要求,明确交易所向投资者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补充列示网下投资者报价违规具体情形;明确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需要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情形。根据修订后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在本所业务规则中进一步明确需要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情形。

四是明确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要求。在《首发实施细则》中增加关于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要求,与《特别规定》原第八条内容一致。

五是调整个别引用条款及文字表述。与修订后的《特别规定》做好衔接,便于理解易读。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建立的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运行两年来,新股发行总体平稳有序。不过,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兼顾注册制下新股发行的公平性与效率,上交所拟优化调整部分科创板股票发行定价机制,为投资者规范参与网下询价报价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买卖双方博弈均衡,同步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进一步形成新股发行市场良好生态。

上交所称,将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吸收采纳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下一步,上交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做好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更好实现科创板上市融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全面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认真研究吸收市场各方合理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首发实施细则》,优化创业板发行承销机制,提升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强化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督促买卖双方认真履职尽责,独立客观报价,审慎合理定价,共同维护好新股发行秩序,更好发挥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据财联社消息,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在之前的定价规则下,突破“四个值”的时间成本较高,同时投资者抱团报价导致可以向上突破的幅度有限,发行人在多种因素的制约下,其实定价自主权相对较小。本次规则修订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市场情况的时刻关注、高度重视,一是降低高价剔除比例将缓解投资者自主报价被剔除的心理顾虑,鼓励主承销商充分发挥承销能力,引导网下投资者独立研究、自主报价,积极表达真实投资意愿。二是调整“四个值”定价要求,将有效扩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定价决策空间,尤其在报价相对分散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卖方博弈能力、提升定价效率。制度调整后,预计将打破网下投资者对价格天花板的预期,强化买方内部博弈,进一步缓解“抱团报价”现象,打破当前报价格局,有助于均衡各方力量,维护我国新股发行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健康有序新股定价生态的形成。

他还补充道,据了解,当前沪深交易所已针对网下投资者报价异常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并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同时加大了对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力度,积极发挥自律监管的督促规范、警示威慑功效。考虑到当前发行业务规则尚未写明网下投资者报价违规行为处罚标准,本次规则修订也将报价行为监管要求在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进一步明确。

一位深圳头部公募基金经理表示,现在打新是个无风险收益,获配是主要目的。当前高价要剔除10%,投资者为了避免报价被剔除,和大家报一样价格,甚至低一点是性价比最高的报价策略,不然很可能会被高价、低价剔除难以入围。

来源:上交所、深交所、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