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定位芯片设计行业却未有芯片相关发明专利!上交所要求说明合理性

发布日期:2021-11-24 浏览量: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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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核心技术先进性及科创板定位 

1.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申报材料:

(1)发行人技术先进性体现在产品平衡了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设计要求。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共5项,均为 2014年之前申请且均为受让取得,同时表示上述专利是研发和生产电子延期模块、 起爆器的基础技术,而无专门的芯片相关的专利;

(2)发行人产品的核心在于芯片, 发行人芯片设计技术所涉及技术为超低功耗设计和高效、鲁棒的通信校验机制等技术,发行人针对上述两项技术采取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并未有发明专利形成,但发行人自身定位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其他与公司产品相关的技术主要为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3)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的相关专利主要集中于电子延期模块等的基础技术,并未涉及芯片,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平衡了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具有较高性价比。 

请发行人说明:

(1)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映射关系;

(2)在受让取得相关发明专利后,对技术升级、改造及形成的科研成果具体情况,发行人自主研发实力的客观体现;

(3)发行人定位于芯片设计行业,但却未有芯片相关发明专利,该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4)结合自身的业务实质和技术先进性所侧重方面,进一步说明自身的定位是否准确,发行人是芯片设计企业还是组装制造企业


【回复】


发行人定位于芯片设计行业,但却未有芯片相关发明专利,该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发行人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未拥有已取得授权的芯片相关发明专利,主要是出于行业发展状况、特殊工艺与失效分析相关技术需要保密、保护的考虑所致,发行人拥有芯片设计相关的核心技术,具备较强的芯片设计开发能力,具有商业合理性,与发行人定位芯片设计行业不存在逻辑矛盾。 


具体说明如下: 


(一)行业发展初期市场不够规范,采用保密手段能更好保护核心技术


按照《中国专利申请法》规定,芯片类发明专利需公开核心技术特征、实现方式方法、达到目的效果等,而这些因素为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键内容和实现手段。在电子延期模块行业发展的初期,市场需求较小且规范性不足,而电子雷管网络系统要求电子延期芯片具有的技术特征一致性较高,为防止电路反向抄袭,以及竞争对手对发行人特殊工艺特征的提取,因此发行人采用非专利形式进行保护。 


经过多年发展,行业逐渐趋于规范,发行人针对上行发码电流环调制、下行收码满幅电压解调、强抗干扰能力技术、高效、鲁棒的通信校验机制等核心技术的实现辅助结构,申请了《防震荡过压保护电路》、《一种熔丝修调电路及设备》、 《一种适用于集成电路换能器的控制电路及设备》等与芯片相关的发明专利,目前分别处于实审阶段或受理阶段;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防震荡过压保护电路》已经获得授权。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较多特殊工艺 


特殊工艺指对晶圆厂工艺基础上一些标准器件的某些特性进行针对性改进,或者在某工艺流程中加入定制的器件。特殊工艺一般在标准工艺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工艺步骤或者改善工艺条件实现,是标准工艺的一种延伸。若采用专利形式保护,则需公开针对器件的具体改善措施及预期目的,极易被模仿。因此业内通常采用商业秘密或商业合同约束机制进行保护。 


结合系统设计需求,发行人高低压数模混合电路在开发过程中采用了较多的特 殊工艺制程,如结合发行人电流检测放大器需求改善的双极器件,结合发行人宽电 压范围的应用改善的厚栅 MOS 器件,结合发行人低功耗高速响应的应用改善的亚阈值 MOS 器件等。通过电路设计与以上特殊工艺形成的高低压超低功耗设计技术,上行发码电流环调制、下行收码满幅电压解调及强抗干扰能力技术等构成了发行人的部分核心技术。因此,发行人采取非专利技术形式与申请布图设计专利形式对此进行保护。 


(三)产品失效分析具有保密必要性 


发行人芯片设计的失效模式与普通消费类集成电路、工业集成电路的失效模式存在较大区别。普通集成电路属于弱电系统,能够防护的冲击能量比较小;发行人电路应用于 爆轰场景,对集成电路的冲击能量防护要求大幅高于普通集成电路。因此,发行人通过失效样品分析并建模得到的失效改进方法属于发行人特殊应用场景的专有技术改进,相应技术如申请专利,必须说明核心技术特征、实现方法和达到的效果等, 不利于发行人技术秘密的保护,有可能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发行人通过改进工艺、设计完成集成电路抗冲击性加固,并通过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