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是企业IPO的拦路虎吗? 简析“三类股东”的审核要点

发布日期:2022-10-27 浏览量: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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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三类股东的定义

二 、“三类股东”IPO审核难点

三、 “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

四 、实例分析

五 、小结


“三类股东”的定义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1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单位,经理人管理信托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实属于一种信托式的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

2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3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知,“三类股东”的设立及运行均存在委托关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与IPO中股权清晰稳定的审核要求存在冲突,因此“三类股东”问题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

“三类股东”IPO审核难点

1.股份代持还原困难

“三类股东”属于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名义进行投资、以基金合同、信托合同等契约为载体的金融产品,产品本身无法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为民事主体,故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登记为公司股东,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和资管计划管理人登记为公司股东,从而形成代持关系。

IPO审核要求对代持股份进行还原,在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通常难以还原。

2.对拟IPO企业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三类股东”属于金融产品,如果出现到期兑付、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等情形,可能影响产品的存续,导致拟IPO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

3.穿透核查难度大

“三类股东”产品的投资人结构复杂,或存在多层嵌套问题,实务中对该等产品的实际利益主体穿透核查难度较大。

通过做市交易获得股份的核查难度更大;同时产品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由管理人按照契约操作,难以有效披露;各种不透明和披露难度大,易滋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这些都对IPO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到,目前对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有明确的规则指引,但目前对于非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想要上市还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2018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提出:“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

早期证监会对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为“暂不允许”,但实践中已经出现非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通过审核的案例。

本文查找了挂牌期间和非挂牌期间“三类股东”过审的案例,寻找监管部门对于“三类股东”的审核关注要点,从而为拟IPO企业提出建议。

实例分析


以2022年科创板通过发审委审核的88家企业为例,其中有3家在新三板挂牌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有3家非新三板挂牌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

1.中巨芯

(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三类股东”),间接股东中存在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如下:

(2)三类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3.61%。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招商资管计划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资管计划,并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管理人招商财富已依法注册并有效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4)公司的并列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招商资管计划权益的情形。

(5)2021年11月26日,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12个月内不主动要求合伙企业减持其持有的中巨芯股票。

(6)发审委第一轮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三类股东”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多层嵌套等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情形,相关安排是否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是否可能影响公司股份权属清晰稳定。

2.湖北万润

(1)报告期内,公司直接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股东中盛世高金、天泽高投、长江智信和国金佐誉的上层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三类股东持股比例

如图所示,盛世高金持股比例为2.6249%,天泽高投持股比例为2.6934%,长江智信持股比例为2.3646%,国金佐誉持股比例为1.2886%。

3.海光信息

(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类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穿透后的间接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具体如下:

(2)三类股东持股比例


三类股东投资的直接股东中云融汇投资持股比例为0.76%,晨山创投基金持股比例为0.22%。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4)“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5)“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7)“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8)发审委第一轮审核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中未对海河专项基金进行穿透核查,未说明间接股东中的三类股东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要求,对股东专项核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

4.英方软件

(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直接股东均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间接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具体如下: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成长1号和成长2号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类股东持股情况。

(4)公司直接股东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5.浩瀚深度

(1)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共有 7 名三类股东,分别是:新鼎一号、新鼎二号、新鼎三号、新鼎五号、新鼎六号、万得富一号、万得富二号。7名三类股东均为契约型基金,其所持公司股份均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3)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4)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6)三类股东已对存续期做出合理安排,能够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6.用友汽车

(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根据中证登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的“三类股东”共2名,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用友网络,实际控制人为王文京先生,均不属于“三类股东”。

(3)披露了“三类股东”备案及登记情况。

(4)“三类股东”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5)“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情况。

由以上案例总结,“三类股东”问题不再成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拟IPO企业在挂牌期间形成 “三类股东”,有明确的规则指引;拟IPO企业在非挂牌期间形成 “三类股东”, 若“三类股东”属于间接股东,则可以参照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的规则指引进行披露, 若该“三类股东”为直接股东,目前尚未发现未清理而成功过会的案例。

小结

本文介绍了三类股东的定义,阐述了三类股东是IPO重点审核问题以及审核难点,整理了三类股东的监管规则,梳理了2022年科创板存在“三类股东”的过审企业。

得出结论:挂牌期间形成的 “三类股东”有明确的规则指引,非挂牌期间形成的 “三类股东”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则,但“三类股东”问题不再成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最后,对于存在“三类股东”的拟IPO企业想要顺利过会,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1.若“三类股东”属于间接股东,则审核难度较小;若“三类股东”属于直接股东,建议企业在IPO申报前予以清理。

2.“三类股东”的持股比例维持在较低水平。

3.减少投资人数目,简化交易结构,便于穿透核查。

4.“三类股东”应规避股权权属纠纷和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