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财务总监有刑事案底?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公司最新回应来了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量: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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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茂化**公告称,公司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值得注意的是,***曾因受贿罪获刑6年。对此,深交所10月28日向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聘请***为财务总监的具体原因,刑事被追责记录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等问题。同时也要求公司全面核查***简历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形。

11月3日晚间,茂化**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关注函》涉及的问题:

一、请说明聘请***为财务总监的具体原因,刑事被追责记录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是否影响你公司规范运作,并对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说明你公司聘任其担任财务总监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回复:

公司聘请***为财务总监的具体原因、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人事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高层调整,公司原总经理当选副董事长,辞去总经理职务;原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获聘总经理,辞去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财务总监岗位空缺,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表决财务总监人选。

公司现阶段更需要管理财务复合型财务管理人员。公司处于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新阶段,业务范围和规模扩大,管理力度加大,建设发展任务重。***具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级会计资格,持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资格培训证。根据***过往的工作经历,其先后从事财务、管理、投资等工作,担任过企业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有复合型的财务人员的素养,符合公司未来财务管理发展方向;且根据人事背景调查资料,相关证明单位/证明人对***的综合评分较高,总体评价积极正面。

同时,***对公司承诺,其本人非常清醒认识到接受刑事处罚后,要更珍惜社会和公司提供的机会,主动承诺在今后工作中,必定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完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股东等的监督,做到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财务总监职责。董事会认为***本人拥有诚信的态度,其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综上,公司聘请***担任财务总监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刑事被追责记录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公司聘任其担任财务总监是否合法合规

1、公司财务总监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任职公司财务总监,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情形,其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9月19日刑罚执行期满,截至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日2022年10月25日已超过五年,该刑事被追责记录依法不影响其任职资格

2、因工作安排调整,公司原财务总监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财务总监职位空缺,公司认为***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有复合型财务人员的素养,符合公司未来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经公司总经理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为公司财务总监人选,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2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聘任***为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情况。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过程以及《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表决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聘任***担任财务总监合法合规。

《关注函》涉及的问题:

二、请全面核查***简历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回复:

(一)根据***向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公司对***进行了全面的人事背景调查。根据相关单位及证明人向公司反馈出具的《人事背景调查证明函》,结合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

***曾任(1)江苏神鹰集团公司集团结算中心主任(1993年7月-1996年12月)(补充说明:该公司已注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晓枫出具证明);

(2)宜兴市华扬新型建材厂、宜兴市新华扬轻钢构件厂财务经理、总经理助理(1997年1月-2002年6月)(补充说明:宜兴市华杨新型建材厂已注销,宜兴市新华扬轻钢构件厂已于2009年11月4日吊销,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应顺明出具证明);

(3)北京润声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02年7月-2004年12月)(补充说明:该公司现名中润阳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05年4月-2008年2月)(补充说明:该公司为茂化实华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29.15%);

(5)北京德聚财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2017年8月);

(6)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8月-2018年12月);

(7)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2月-2020年12月);

(8)广州百利城市更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1月-2022年5月);

(9)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2022年5月-2022年10月)。

同时,各证明单位/证明人在《人事背景调查证明函》中就***任职期间在工作努力勤勉程度、工作主动性、诚实可信、与同事和睦相处团结合作、与上级配合度、团队管理能力、工作专业水平等7个方面的表现进行了评分,综合平均评分为67.23分(满分70分),且均证实***在任职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与公司无劳资纠纷,总体评价积极正面

(二)根据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结果及***向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显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35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894号刑事裁定书,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款已履行;法院认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法院裁定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2016年9月19日天门市司法局拖市司法所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至2016年9月19日,***刑罚执行期满

公司认为,***的简历中关于“江苏宜兴市华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表述虽然与实际情况“宜兴市华扬新型建材厂、宜兴市新华扬轻钢构件厂”略有差异,存在瑕疵,但对简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实质影响,其简历不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其他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形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