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瑕疵房产,被要求说明瑕疵房产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量: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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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关于瑕疵房产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尚有9,796.50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占发行人房产总面积比例为11.40%。其中,中吴大道771号4,305.50平方米、河海西路312号5,491平方米;(2)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与瑕疵房产一致。其中,蒸压加气混凝土成套装备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中吴大道771号,总建筑面积为9,868.58平方米;高端加气混凝土生产线成套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海西路312号,拟对公司厂区现有车间10栋,总计生产厂房建筑面积8,650.67平方米进行技术改造。
请发行人说明:(1)瑕疵房产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预计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结合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情况,说明其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重要性;如面临整治、拆除、搬迁,说明搬迁所需时间、费用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订单执行的具体影响、应对解决措施;(2)说明发行人募投用房的具体安排,是否涉及新取得土地房产或使用瑕疵房产,瑕疵房产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瑕疵房产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预计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结合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情况,说明其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重要性;如面临整治、拆除、搬迁,说明搬迁所需时间、费用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订单执行的具体影响、应对解决措施
1、瑕疵房产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预计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情况如下:
(1)发行人自用部分
上述瑕疵房产中位于发行人自有土地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处的房产,目前为发行人自用,主要用途为仓储及辅助性用房,非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厂房。该等瑕疵房产系公司在原有厂区建成后另行添建的少量建筑,未及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上述发行人自用的瑕疵房产面积较小,且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厂房,可替代性强,车间七和八仅用于临时性堆放一些可露天存放的材料,其他为宿舍、门卫等辅助性场所。
常州市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政府于2021年9月召开的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提到,原则同意区住建局委托各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有关事宜。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继续使用;在确保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前提下,不会对上述房产进行拆除或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若后续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该等瑕疵房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将积极整改配合。
(2)发行人出租部分
上述位于发行人自有土地天宁区中吴大道771号的瑕疵房产建成于上世纪80年代,建设年代久远、原始资料不全,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产权证书,目前已出租给江苏亚商。
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继续正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且不会要求公司拆除,亦不会对公司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若后续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该等瑕疵房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将积极整改配合。
2、结合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情况,说明其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重要性
经核查,发行人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建筑物面积约为9,796.50平方米,其中自用部分面积为5,491平方米,占发行人房产总面积比例约为6.39%。
(1)发行人自用部分
(2)发行人出租部分
发行人位于中吴大道的全部房产(含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已出租给江苏亚商。根据发行人与江苏亚商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测算,报告期内该等瑕疵房产所产生的年租金收入分别为66.88万元、74.82万元及80.74万元
该部分瑕疵房产的收入主要为出租费用,利润占比极小。即使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日后被拆除,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取得江苏亚商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其承租发行人坐落于中吴大道771号的房产,如该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被强制拆除或发生任何其他影响江苏亚商正常使用的情形,江苏亚商承诺不要求公司赔偿由此给江苏亚商造成的任何损失,江苏亚商承诺不予追究公司的任何违约责任。
3、如面临整治、拆除、搬迁,说明搬迁所需时间、费用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订单执行的具体影响、应对解决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瑕疵房产的整治、拆除、搬迁等通知,公司持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
(1)发行人自用部分
发行人位于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处的瑕疵房产为临时周转仓库,目前仅用于临时性堆放一些可露天存放的材料,其权属瑕疵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订单执行造成重大影响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亦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继续使用;在确保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前提下,不会对上述房产进行拆除或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若后续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该等瑕疵房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将积极整改配合。
(2)发行人出租部分
发行人位于天宁区中吴大道771号的瑕疵房产已出租给江苏亚商,根据发行人与江苏亚商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测算,报告期内该等瑕疵房产所产生的年租金收入分别为66.88万元、74.82万元及80.74万元,利润占比极小。且该位置瑕疵房产非发行人自用生产经营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订单执行造成重大影响。
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继续正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且不会要求公司拆除,亦不会对公司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若后续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该等瑕疵房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将积极整改配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中、何*华已针对上述情形出具承诺:“如江苏公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建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有权部门行政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承担全部罚款。如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相关建筑物、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本人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综上,因未及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建设年代久远、原始资料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发行人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该等房产的建筑物面积约为9,796.50平方米,其中自用部分面积为5,491平方米,占发行人房产总面积比例约为6.39%,可替代性强。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由发行人用作辅助性用房或对外出租,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占比极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会对上述瑕疵房产进行拆除,发行人可继续使用现有房产。实际控制人亦已出具承诺,对因该等无证房产情形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说明发行人募投用房的具体安排,是否涉及新取得土地房产或使用瑕疵房产,瑕疵房产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募投用房的具体安排如下,不涉及新取得土地,涉及新取得房产及使用瑕疵房产:
上述募投项目中存在使用瑕疵房产的情况,“高端加气混凝土生产线成套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中车间七(354.63平方米)、车间八(722.15平方米)为瑕疵房产,目前仅用于临时性堆放一些可露天存放的材料。该募投项目对于车间七、八的改造投入仅86.14万元,占该项目总投资额的0.76%,占比极小,主要为仓储轨道、管道等的调整与铺设,改造前后不改变其原有的仓储用途。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亦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继续使用;在企业确保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前提下,不会对上述房产进行拆除或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综上,该瑕疵房产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土地清单、房产清单、不动产权证书;
2、查阅发行人与江苏亚商签署的租赁合同;
3、查阅江苏亚商出具的确认函;
4、查阅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
5、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
6、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因未及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建设年代久远、原始资料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发行人未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该等房产的建筑物面积约为9,796.50平方米,其中自用部分面积为5,491平方米,占发行人房产总面积比例约为6.39%,可替代性强。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由发行人用作辅助性用房或对外出租,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占比极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会对上述瑕疵房产进行拆除,发行人可继续使用现有房产。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对因该等无证房产情形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2、发行人募投用房涉及使用瑕疵房产、新取得房产,不涉及新取得土地。募投项目涉及的瑕疵房产为仓储用房,目前用于临时性堆放一些可露天存放的材料,改造后仍做仓储使用。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亦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公司建造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继续正常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且不会要求公司拆除,亦不会对公司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综上,该瑕疵房产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