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审核要求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量: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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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1)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不支持以募集资金投资于新业务领域,主要目的在于规避风险

(3)不支持以募集资金参股其他企业,募投项目的运作要由发行人控制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1)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规模不宜过大

(2)不宜拼凑项目进行融资

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申报材料中要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前景和盈利水平,如日后未能实现则要有合理的解释,严重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2)募投项目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尽量避免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存在不确定性或较大经营风险(投资项目比较确定,风险较小)

(1)项目已经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已经取得产权证明的公司

(2)收购项目,已经签署收购协议,取得必要的审批文件

(3)收购项目,要详细披露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合法合规性、财务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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