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PO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要求说明》
发布日期:2019-06-13 浏览量:5426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募投项目实施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募投项目实施可行性的重要论证要素;并且在获取地方发改委的备案批复文件过程中也需要提供项目实施地点的说明。
证监会对于IPO募集资金使用中涉及到土建的项目,需要明确解答“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地方发改委对于涉及到建设用地的项目备案,大部分地区最低要求是取得“土地出让招拍挂的中标通知书”,部分地区可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没有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效力,也即意味着不保证投资方在将来的招拍挂中获取该处土地)
在实际IPO 申报过程中,各公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此问题均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募投项目建设用地一般采取相对保守的处理方式,即发行在申报前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经作为IPO申报中的惯例。
可是最近几年IPO审核期较久,如果让拟上市公司提前支付土地出让金且需要按照与政府的开发约定进行及时开工,那对于公司的资金压力会非常大。因此在最近几年的申报材料中,经常可见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可以的,主要方案包括:(1)已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2)已经进行招拍挂程序;(3)仅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过会案例极少,仅有603689 皖天然气、002700新疆浩源、603416 信捷电气、002827 高争民爆、603203 快克股份、601016 节能风电、002770 科迪乳业和601225 陕西煤业等少数几家公司。但在会预披露的企业数量较多,有南京我家乐居、今创集团等2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