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融资中对前募资金使用比例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9-07-25 浏览量:4471
(一)针对创业板公司有明文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对于审核中如何把握“基本使用完毕”的判断,证监会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中给出明确标准:
1、关于使用进度。创业板再融资公司前募资金已使用的金额不应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2、关于使用效果。创业板再融资公司前募资金使用效益应达到累计预计效益的50%,或募集资金到位后年均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募集资金到位前一年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3、前募资金未披露预计效益的创业板再融资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年均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募集资金到位前一年的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
4、前募资金距再融资申报日超过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原则上不再考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创业板再融资公司不适用“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条款。
(二)针对主板、中小板公司没有明文规定
在过往规定问答中,证监会均未明确表示对主板及中小板公司再融资中前募资金使用比例的要求。
审核时可能会根据公司前募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做出判断,如果出现使用比例较低的问题可能会遭问询。例如2015年华丽家族再融资时,仅完成了前次募资26.32%的使用,后遭问询,解释原因为之前部分地块“尚未开工”(前次募资用于多地块的土地开发建设)、目前“即将开工,项目进展符合预期”;2017年海翔药业再融资时,仅完成了前次募资的7%,且截止2017年Q1,该公司货币资金仍有30亿余额,因而最终被否。
从证监会的问询点可以看出,对于主板、中小板公司,在前募资金方面的关注点主要为其使用的合理性,此外还可能考虑到本次募资的必要性,最终在综合考量后做出判断。
针对前募资金使用效果,若与预期效果差异较大,目前可采用的操作方法有:对前募项目进行延期。因此,在出具前募报告时即可以用“项目处于建设期内”进行说明。